訴訟中被保全金額未全額支持,並不代表存在保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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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被保全金額未全額支持,並不代表存在保全錯誤!

一、美貓律法提示

訴訟材料保全制度一直是為了達到訴訟目的的中的一項重要措施,在實踐中為人們廣泛採用。為了防止當事人胡亂保全導致市場混亂,與之相關的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也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

而訴訟過程中,因為實際案情的複雜性,當事人起訴的金額不一定會被法院全部認可,但保全系以訴求金額為準進行的,那麼訴訟中被保全金額未全額支持,是否代表存在保全錯誤應當予以賠償呢?這個問題最高法院通過公報案例說明:申請財產保全額未全額支持,不一定就是保全錯誤。

二、案件背景

2007年11月,江蘇中江泓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公開招標程序,與東臺市市政養護管理所簽訂開發建設總承包合同書並進行了備案。

2007年12月3日,中江泓盛公司(甲方)與東臺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鹽城金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鹽城萬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協議》(下稱四方協議)一份,約定了工程款結算標準。同日,中江泓盛公司與二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備案合同),並在東臺市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2012年11月24日,創迎公司向中江泓盛公司及泓建集團公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將案涉工程款的本金及相應利息均轉讓給陳躍石,並書面通知中江泓盛公司、泓建集團公司。

因中江泓盛公司未能及時給付工程款,陳躍石遂依備案合同訴請中江泓盛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700萬餘元,並申請對中江泓盛公司賬戶存款400萬元進行財產保全。2014年,生效判決判令開發公司支付陳躍石工程款160萬餘元及相應利息。中江泓盛公司以陳某財產保全錯誤為由訴請賠償損失10萬餘元。

判決結果:

陳躍石在訴訟中選擇依據債權轉讓通知書中載明的備案合同主張權利,並無明顯重大過錯,未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加之中江泓盛公司在訴訟中認為工程款支付條件未成就並不同意支付工程款,而生效判決並未採納其抗辯意見,因此,綜合案件實際情況,不能認定陳躍石在本院(2012)鹽民初字第0232號一案中的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

案例鏈接:江蘇中江泓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陳躍石損害責任糾紛案,(2014)鹽民終字第2352號

三、美貓律法提示

在司法實踐中,因訴訟週期較長,被告可能會轉移財產或胡亂揮霍導致無法執行,因此產生了保全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但現如今保全制度亦適用於一種讓被告與原告和解的手段。同時因為案件事實的複雜性,原告的訴請並不必然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而司法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少部分觀點認為,“申請有錯誤”應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為判斷標準。如在“安富利(中國)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案【(2016)京01民終785號】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出:“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意味著其保全行為客觀上是錯誤的,而這種錯誤最終導致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結果,無論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均應當賠償由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後的再審裁定【(2016)京民申3317號】中亦指出“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表明安富利公司申請保全行為的客觀錯誤性”並駁回了安富利(中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觀點二:根據檢索及最高院的公報案例,我們認為現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應當理解為不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與申請人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差異,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觀方面,亦應包括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過錯的主觀方面。本案中一審法院直接按照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四個要件來判斷是否存在損害。據此,我們認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實質系屬《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責任。

因此只有在申請人對出現財產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為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不能僅以申請保全標的額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結果作為判斷標準。

作者@胡哲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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