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選票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行爲如何處理?

偽造選票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行為如何處理?

某村有十幾年未進行村兩委班子換屆選舉。今年4月某村兩委班子換屆選舉,現任村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利偽造選票,威脅欺騙群眾操拉選票。選舉的啟動日。派出所戶籍存根上顯示某村總戶數211戶743人,而某村幹部拉進來參與選舉的戶數401戶,1208多人,與派出所的戶籍存根上的戶數多了190戶和多了458人,這多出的190戶和多出的458人, 不是某村村民, 而是某村竟選人員拉人頭拉進來的外村人. 結果選舉如期進行, 選舉結果某村群眾不滿. 那麼某村幹部拉人頭,偽造選票賺選票的行為如何認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江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誣告、誹謗等不正當手段妨礙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賄賂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候選人或者選舉工作人員;(三)塗改、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或者篡改選舉結果;(四)妨礙村民選舉委員會和選舉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五)對舉報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村民對前款所列行為有權向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第四十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三)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宣佈其當選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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