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人瞭解了政府官員職位的大小順序了!以前只知縣長、市長的那個時代已然翻篇。我們現在都知道 ,一個縣城最大的官是縣委書記。縣委書記對一個縣裡面的官員都有罷免其職位的權力。也就是說縣委書記就是管理縣城裡國家幹部的!公安局局長,我們尋常百姓對於這個職位也並不陌生。雖然不陌生,但公安局局長這些政府官員還是離我們的生活很遙遠。但在一個縣城裡,公安局局長也是在縣委書記的職權管轄下。那麼關於縣委書記能否任免縣公安局長的職位問題就出來了,縣委書記對縣公安局長有任免權?有人說,縣委書記想要任免公安局長的職位是要有一定過程和時間的。因為公安局局長是不直屬於縣委書記管的,公安局局長的存在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其一,公安局局長一般都是身兼縣委常委一職,縣委常委是有權對是否罷免其他人的職務投出自己贊成或者否定的一票;其二,公安局局長的職位理應由同一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進行任免的,因為其屬於黨管幹部。所以縣委書記是不能夠罷免公安局局長的職位。因為人民代表大會也是由黨管理的。如果縣委書記是想去罷免公安局局長的職位,他是可以以黨委的身份提出建議的,只是建議而已,採不採取還是人民代表大會自己的事情。但是,一般情況下,縣委書記可以向自己的上級——市委常委對公安局局長的職位提出任免的意見,如果這個意見得到了市委常委部門的同意,那麼任免的決定還是最後有縣委常委開投票表決大會來決定結果的。
有的縣委書記其實還身兼人大常委會主任一職,這樣的縣委書記對於公安局局長的職位罷免就是有決定性的作用了。但是這樣的罷免縣委書記就不能一縣委書記的身份對公安局局長的職位進行罷免了,而是以人大常委會主任一職對其罷免的了!所以縣委書記罷免公安局局長的職位也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有對罷免提出意見的權力,但是沒有決定權(身兼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委主任的縣委書記除外)。其實,不管他們如何罷免,最後決定都是組織和黨都會從人民利益的角度出發。縣委書記可以讓縣城發展的越來越富強繁榮,給我們百姓帶來富足的生活;而公安局局長,他的責任就是維護社會治安,給百姓帶來平靜安康的生活。他們兩人相互合作,給我們人民帶來更加幸福的生活,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
儘管縣委書記想要罷免公安局局長的職位不是那麼容易,沒那麼簡單,但是經過曲折還是可以達到一些效果。小編相信大家也和小編一樣,都是希望政府官員同心同力為我們創建更為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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