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大同通报6起典型案例

「反腐」大同通报6起典型案例

「反腐」大同通报6起典型案例

大同市纪委监委近期查处6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大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史天有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本人及其配偶持有投资型保险、其配偶与他人在本市共同出资成立以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以及其配偶名下房产等情况。

2.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韩雁春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车位情况。

3.大同市粮食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孟海东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为大同市某商务大厦有限公司股东等情况。

4.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处级干部李和平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及持有股票、基金情况。

5.左云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文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

6.原南郊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所仁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及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

史天有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同市纪委常委会2018年7月23日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史天有等6人党内警告处分。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也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组织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或隐瞒不报的,严肃追责问责,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反腐」大同通报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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