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只是凡人
說實話看到這個消息,我很震驚憤怒但卻又無可奈何!假疫苗事件還在持續發酵,現在卻又傳出這種消息。這就像讓我看到了若干年後高俊芳減刑的消息,讓我覺得昨天回答的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意願,現在看來只是個笑話。怎麼判這些真不是我們說判就判的,我們只能用文字宣洩我們的憤怒和不滿,真正宣判的還是看法律!
2008年是多災多難的一年,汶川地震的事讓我們痛心傷感,而三鹿奶粉事件讓我們寒心憤怒!
據最新消息顯示,三鹿奶粉事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30萬啊,30萬嬰兒深受其害,這是多麼龐大而觸目驚心的數據。我覺得這比假疫苗事件更為嚴重百倍,假疫苗是偷工減料,但目前沒有直接造成傷害,而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就像是往奶粉里加了一種毒藥。這明顯更為惡劣嚴重得多。
而三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負責人田文華從開始宣判的無期徒刑到後面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也許以後減型還會持續。我真的很好奇它在裡面是立了多大功勞能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減,估計我們無從得知了。
說實話我不是很懂法律,在監獄裡積極改造,立功減型的情節電視劇裡看到很多。當然我們不會去懷疑法律的公正性,也知道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是該給它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她犯下的大錯和留給人們的傷害永遠不會被遺忘!法律制能裁犯罪,但卻平息不了我們的憤怒!
謝謝你耐心的看完,以上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歡迎點贊轉發評論!
邕城小龍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當年三聚氰胺事件幾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長是唯一一個被判刑的奶企的老闆。冤嗎?一點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脫了。
聽聞有的地方為了不讓兩家大型奶企倒掉,小範圍提出了一個名為“保衛二奶”的要求。後來,這兩家奶企果然沒事,並且繼續做大做強。
回到三鹿田文華,我看過央視播放的當天一審法庭判決視頻。記得田文華表示,我犯了這麼大的罪,法律怎麼懲處都是應該的。當時我想,她確有懺悔之意了。可是緊接著我又看到媒體報道,田文華很快上訴了。
罪刑法定,這是法律原則,田文華該判多少年,刑法專家有過討論。給兒童造成這麼大面積的傷害,判處無期徒刑不為過。但是現實中無期變有期似乎太過容易,終身監禁已經變為有期徒刑不足16年,這對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麼樣的震懾作用?實在令人深思。
展江
問題描述:你是如何看待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無期減刑至不足16年的?
田文華,三鹿前董事長,具體因為什麼事鋃鐺入獄,大家都清楚。2009年,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田文華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田文華獲減刑一年九個月;2016年,田文華獲減刑一年半,事情原委就是這樣。
作為一名孩子的舅舅,我清晰記得當年醫院人滿為患,很多抱著小孩的父母都是眼含淚水,眼眶深陷。而那些尚未懂事的小生命,卻要經歷殘忍的東西。很不幸,我一個表姐的孩子也是其中一個。雖然最後孩子搶救過來了,但是也留下了一些難以癒合的傷疤,無論是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俱是如此。
作為一名普通人,我現在感到很憤怒,很不理解田文華這種人為什麼要被減刑,我多麼希望她這一輩子在監獄裡煎熬下半生。我不在乎也不介意一些人跳出來罵我是個法律文盲。因為沒有經歷過一些事情的人,是無法體會那種看著那麼幼小的孩子全身插滿管子的心痛。
田文華減刑的理由—她在監獄表現良好,悔改突出。嗯,我還能說什麼,你們是對的,田文華表現良好,悔改突出,要給她重新做人的機會。但是,誰給那些已經離開這個世界的孩子一個機會?誰給那些雖然活了下來,但是滿身創傷的孩子一個機會?
前有三鹿奶粉,現有長生疫苗。也許,多年以後,同樣的新聞就是高俊芳了。這讓我想起一句話,“好人不長命,壞人活千年”。我是一個普通人,是一個曾經因為三鹿奶粉而受害的孩子的舅舅,我個人是不願意接受田文化減刑這樣的結果。
我內心最想說的一句話就是:無論是田文華,還是高俊芳,她們曾經所掙的錢,是小說裡描述的“蘸著人血的饅頭”。
村郎三農館
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在當下人們對於假疫苗事件的高度關注之時,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相信這樣的減刑還會有繼續。
怎麼看?怎麼想?從法律上講是可以減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我總覺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長憑哪些功勞獲得了減刑?這個可能需要公開細節。
一個毒奶粉的製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惡有多罪惡。或許當她投入監獄之後,真正有了一些改變,但這改變是不是足以達到了減刑的地步。恐怕有關方面需要公開各個方面的細節,看看她在監獄裡立了哪些功勞,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其次,我們需要思考,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該不該實行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也就是說,只有死緩累犯,或者是以上八類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才能給予限制減刑。
那麼我就在想,作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的食品藥品犯罪,已經完全等同於“故意殺人”,而且還是害的天真無邪的孩子們,為什麼就不能限制減刑?
最後,我們需要關注,就是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犯罪的重判問題,該不該實行死刑或終身監禁?
目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這個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死刑當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絕不能輕饒,尤其是針對老人、婦女以及兒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麼,我們需要檢驗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懾得住食品藥品犯罪的猖獗嗎?
即便是無期徒刑,我們能否限制減刑,判其終身監禁,或許是一大進步。
碧翰烽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可以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減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執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措施。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那麼對於任何罪犯都是適用的。三鹿前董事長原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也有資格要求減刑。只要達到減刑的條件,對其也應當減刑。
不能因為其以前是平頭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賈而不同對待,這與他們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沒有任何聯繫的。
根據規定,只要犯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對其都可以適當減刑。三鹿前董事長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後,她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該服刑就應當服刑,但是該減刑也應當減刑。並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
其次,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並且法律還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經過一定的間隔期後可以多次減刑。
因此對於三鹿前董事長第一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這次又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並無不當。
但是又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這也就是說,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後,法律是懲罰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的,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無私的。
法重情深
田文華們能被一次次減刑,也許,這就是高俊芳們敢一次次製假售劣的根源!
雖然這樣的認知也有點極端,但由於這兩起案件,惡劣的性質一樣,傷害的對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產生的隱患同等……更由於這兩件事曝出的時間節點——
一個剛剛被抓,一個正在減刑——又恰好“湊”在了一起,那麼就不可避免地、也理所當然地會使人有了更多的感慨,更大的無奈;更偏激的情緒,更深遠的焦慮……這裡,我們就簡略回顧一下田文華三次減刑,一直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的“努力”征程——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九年。
執行機關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第二次:2014年9月,再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服刑期間,該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改造,先後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2010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確有悔改表現。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提出,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多。刑期自20l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對於法律,這不是我們需要妄議或質疑的範疇。我們相信,田文華怎麼樣被減刑,一定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同樣,我們也相信,高俊芳怎麼樣被判處,也一定會符合法律上的定性。
儘管,田文華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也並代表高俊芳就可能“照葫蘆畫瓢”被這樣判處,但僅就對田文華這種“罪有應得”的處罰以及實際可能的服刑期結果來說,無疑,也是給了高俊芳有了一線可以苟活下去的希望了。
事實上,我們最需要反思的是:為什麼這麼些年來,在食品和藥品這兩類關乎著所有人生死健康的領域,本應是最該保障產品安全,最不該製假售劣幹出傷天害理之事的行業,但是卻偏偏成了消費者最不能和不敢放心的,最使生產商容易鋌而走險的重災區呢?
這,是不是與對田文華的這種“高舉輕放”式罪罰有著不得不令人聯想的關係呢?
寫到這裡,我也不是對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6年有什麼異議,這也是她自己通過認罪服法,努力改造而獲得的法律上的寬大處理。
我只是為29萬多的食用了三鹿奶粉的那些幼兒,那些大頭娃娃,那些腎衰竭,那些難以正常成長的孩子而心疼而難過。
對這些孩子加以罪惡的傷害的犯人,因為悔過,因為努力改造,可以重新做人,但是可嘆啊,那些受到了傷害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卻再怎麼“努力”,也難以攆趕上正常同齡孩子的體質和心智了……
傷感,才是我們對田文華減刑唯一的情緒——儘管我們不能責怪法律本身,但這並不妨礙我們擁有感情上難以接受的權利……
偶來三徑
在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疫苗造假被抓、進行調查的關鍵檔口,又傳來了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因毒奶粉事件雖被判無期徒刑,卻又減至有期徒刑16年的驚人消息。
兩起敏感事件、兩個重要幕後始作俑者的意外交集,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網民的紛紛熱議。
前有車,後有轍。罪孽深重,影響惡劣的高俊芳們將來莫不會也是如此下場?!
如果“打板子”都是這種高高舉起,卻輕輕拍下的處罰方式。食藥領域的違法(造假)犯罪行為,怎能得以徹底根絕?!
當然,也有法律工作者為田董事長行為辯解——即便是位高權重的董事長田文華,被判入獄後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犯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從這種觀點上審視人家田文華被減刑,看應該是無可厚非,不值得大驚小怪的。
可頗令吃瓜群眾擔心的是,這種類似“重判輕罰”的做法,會不會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助長高俊芳之流造假售假,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觸碰社會道德底線、公然損害民眾健康安全違法行為的底氣呢?!
霍小姐建議,為從根本上遏制、杜絕這種危害極大、影響惡劣的食品藥品領域造假等違法行為。很有必要修改、完善有關法規,對關乎廣大群眾健康安全的違法造假活動,發現一起,重判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還要在適用減刑條件等方面,充分考慮事件的惡劣影響,以及社會輿情民意的切身感受,謹防產生不良的“破窗效應”。 最好讓罪大惡極,罪不可赦的高俊芳之流把牢底坐穿,付出慘重的不菲代價,以更好地懲前毖後,警示來者。
霍小姐的八卦爐
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爆發後引發了公眾強烈的憤怒,作為始作俑者的高俊芳早已經被輿論宣佈了“死刑”。疫苗事件是一起影響極壞的公共事件,該事件的特殊性也讓人們不由回憶起曾幾何時同樣震驚全國的三鹿毒奶粉案。
當年的三鹿集團與如今的長生生物頗為相似,都有著業界巨頭、行業翹楚的強大背景。它們所生產的奶粉與疫苗都與普通公眾息息相關,並且存在著不可切割的緊密關聯。
作為三鹿集團前董事長,彼時的田文華身居高位風光無限,她所擁有的權利與地位是多少人都可望而不可及的。
正所謂”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日好”,隨著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發,田文華終於在2009年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468.7411萬元,她的人生由此跌落谷底。田文華的人生路程與如今的高俊芳頗為相似,如果不是假疫苗事件的爆發我相信不少人都早已忘記了她的存在。
田文華雖然失去了自由,但是卻獲得了苟延殘喘的機會,而那些深受三鹿奶粉毒害的無辜孩童所受到的傷害卻永遠也無法恢復如初了。可即便如此,當年的田文華對於一審判決並不服氣,提出了上訴。雖說上訴是法律賦予她的基本權利,但是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她對自己的行為似乎沒有那麼多的悔意。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5日駁回了田文華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此後田文華被投送到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2011年11月4日,田文華在服刑後的第三個年頭獲得了第一減刑。法院裁定將田文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
根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此次減刑是源於田文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在服刑期間被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2014年5月23日,田文華再次獲得減刑一年九個月。此次減刑是基於她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受到記功、表揚獎勵,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2016年年底,田文華再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其刑期被減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公眾的眼裡,用“罪大惡極”四個字來形容田文華一點也不為過,她因罪獲刑是其咎由自取。儘管她在服刑期間有所悔改,但是她的悔改卻並不足以彌補之前她對無辜者所造成的傷害。
法律雖然賦予了田文華獲得減刑的權利,但是對於這樣的人我認為應當慎減、少減!否則法律的公平何在?
通城丹妹
情歸情,理歸理,法歸法。
雖然說,我們看到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減至16年,也很不高興。特別是想到那些被害,變傻的孩子,還有那一個個被折騰得家庭不安的現狀,真的希望當初法律就判處其死刑!
但是當時沒有判她死刑,是法院依據事實,最重要的是,依據法律條文,經過法律程序,判定的,所以也無法再講些什麼。
只是從她就是被判為無期來說起來這個事,其實從三次減刑的過程來看,沒毛病。這裡需要給大家普及一下監獄內部減刑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第一次減,從無期可以減為18至20年,應該說沒有減到18年,而是19年,高院其實也是有綜合考慮了社會輿論的因素了。
另外兩次減刑,從行政獎勵來講,還有減刑間隔和減刑幅度,來看也是沒有問題的。不瞭解監獄的人,以為減刑只是監獄說了算,這就是錯的,實際上,駐監檢察院本身就參與了監督,會在提請減刑到法院之前,就先參與開會,提出減刑建議意見。
然後才將監獄準備的材料,以及檢察院的減刑建議意見一併提交到法院。而法院,現在是辦案終身制,所以也是十分謹慎,並且會公開開庭,特別是針對名人,還會準備新聞發言稿或者說新聞通稿。
還有一點,就是司法部推行了獄政公開,通過他們省監獄管理局就能查到各監獄的門戶網站,其所關押的罪犯的減刑情況包括假釋保外,都是要在網上公開的,包括減刑的條款也一併查得到。
所以,還是開頭那句話,看到這人減刑減到了16年,內心我們也不舒服,但是從減刑的規定和程序來講,卻真的是沒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