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按照“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申报表填报内容,在填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时,请关注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其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在这里,非常明确投资收益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
(财会)【1993】27号
《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1993]2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规定增设“投资收益”科目,单独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六条(三)规定:“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会计上,投资收益构成企业的利润总额。
(财工字)【1993】第4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474号)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计入投资收益,但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税前扣除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避免重复征税 。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为了获取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经济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单位(一般称为“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按照投资的性质分类,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利息是投资方持有债权投资的经济回报,而股息、红利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享。企业所得税有关投资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对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保持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税负平衡,鼓励企业的长期投资。
二是遵循国际惯例。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主要体现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由于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遵循国际惯例。
换言之,投资收益无论是在会计上还是在税收上都是作为收益的增加项来处理的。
三、填报技巧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具体详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投资收益”项目的填报。
风险提示
填报投资收益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二是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三是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来源/中财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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