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達斯花三年維權「三葉草」商標

一說到高仿鞋,相信很多人都會快速聯想到福建莆田,不過今天並非要辨真假,而是一起牽涉到知名運動品牌“阿迪達斯”和一家福建莆田的貿易公司的商標糾紛案,這一起糾纏了近3年的案件近日終於做出了終審判決。

阿迪達斯花三年維權“三葉草”商標

涉案雙方:德國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莆田市天涯貿易有限公司

涉案商標:第6363717號“三葉草Sanyecao及三葉草圖形”商標

案 情 始 末:

2007年11月7日,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三葉草Sanyecao 及三葉草圖形”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並於2012年3月14日被核准註冊作出初審公告,核定使用第25類商品上,商品/服務範圍涉及服裝、帽等。

阿迪達斯花三年維權“三葉草”商標

2012年10月10月,硅谷盈科公司與深圳市影尚時裝有限公司簽訂商標授權使用合同,同意影尚公司在第25類商品上使用訴爭商標。

2015年12月14日,德國阿迪達斯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中國商標局提出了撤銷申請,主張訴爭商標於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間連續3年停止使用,應予以撤銷註冊。然而根據硅谷盈科公司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顯示,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間,其授權使用訴爭商標的影尚公司與深圳市欣盛飾品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簽訂“三葉草”品牌服裝訂購合同,約定品名規格為“三葉草san ye cao品牌服飾”。

2016年7月21日,商標局作出維持訴爭商標註冊的決定,阿迪達斯公司不服這個判決,於同年8月18日向商評委申請複審。2016年12月6日,訴爭商標由硅谷盈科公司轉讓至天涯公司名下。

2017年3月20日,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認為天涯公司及硅谷盈科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童裝、體操服、服裝、嬰兒全套衣商品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但訴爭商標在服裝上的使用不能視為在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圍巾商品上的使用,在該部分上的註冊應當撤銷。

阿迪達斯公司不服商評委決定,隨後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阿迪達斯花三年維權“三葉草”商標

2018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由硅谷盈科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商標授權使用合同的形式許可影尚公司使用訴爭商標,可以視為對訴爭商標的使用。但硅谷盈科公司和天涯公司提交的證據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不能證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服裝、體操服、童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進行了使用。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天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天涯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商標使用許可行為並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能否作為證據直接用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可以說在阿迪達斯和天涯貿易公司的博弈中得到了答案,如今看來是阿迪達斯公司贏了。

三葉草從1972年開始就成為阿迪達斯的標誌,當時所有的阿迪達斯產品都是使用了這一標誌。三葉草的形狀如同地球立體三維的平面展開,很像一張世界地圖,象徵著三條紋延伸至全世界。但從1996年開始,三葉草標誌被專門使用於經典系列Original產品。

事實上,這也不是阿迪達斯第一次針對“三葉草”相關商標進行維權。2016年,阿迪達斯盯上溫州一家名為小金蛋的公司,認為其侵害了自家的“三斜槓商標”、“三條紋商標”、“三葉草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該案中,小金蛋公司被判敗訴並向阿迪達斯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20萬元。

作為全球知名的運動品牌,阿迪達斯在保護商標上的態度其實很強硬,即便是美國電動汽車巨頭特斯拉也曾被其起訴過,原因是特斯拉Model3的商標設計中的“三”採用了三道槓設計,並計劃將這一標誌印在服裝上。最終,特斯拉撤回了商標申請,並且將三條橫槓更改為數字3。

阿迪達斯花三年維權“三葉草”商標

行家點評

商標的功能在於區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這種區分功能需要通過使用來實現。商標的使用關鍵在於是否將帶有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投入到了市場中,而且起到了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

該案中,主要涉及兩個關鍵問題:其一,與他人簽訂的授權使用協議或者授權委託書,是否屬於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其二,與他人簽訂了銷售合同,是否屬於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第一,單純的商標授權使用行為,不能構成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無論簽訂了授權使用協議或者授權委託書,只是發生在兩個特定主體之間的契約行為或者授權行為,不會產生相關公眾與涉案商標之間的聯繫,沒有用於識別商品來源,不構成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但是,如果被授權人將帶有被授權商標的商品投入到了市場中,則會構成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第二,簽訂銷售合同本身不構成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如果僅僅簽訂了銷售合同,但是沒有實際上的銷售行為,沒有將商品投入到市場上,也不能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聯繫。所以,如果有銷售行為,至少應該提供能夠對應的銷售合同及銷售發票,並儘可能提供相關的其他輔助材料,如在倉儲、運輸行為中形成的單據等。

該案有一個特殊之處,在於涉案商標註冊人註冊了多件近似商標,那麼在證據上就需要區別究竟是哪一件商標的使用的證據,這個情況下不能把一件商標的使用看作是多件商標的使用,而需要區別對待。這也給商標註冊人一定的啟示,即商標註冊人在使用商標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規範使用商標,在合同和發票中準確標註商標的標識,合同中還應加上商標圖樣,尤其在有多件近似商標的情況下,使用時應該有所區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