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遊客跳入桂林灕江戲水身亡,家屬怪公園沒提醒,你怎麼看?

Stephanie250


我們認為,這位遊客跳入桂林灕江戲水是一種不文明的、不理智的行為。遊客已經年滿18歲,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天然河道里游泳、垂直上體上攀巖這些行為都是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你會游泳,攀巖,應該更能瞭解其中的危險性?我們應該在做這類運動之前,做好保障措施,或者諮詢有關人員是否可以下水游泳?有沒有什麼安全措施?否則,那就是拿自己的生命不當一回事。

近日,據媒體報道,雲南遊客宋先生一年前來到桂林旅遊,水性頗好的宋先生活動活動了筋骨,就脫下外衣投入到了水波當中。結果,宋先生在返回的途中發生溺水,因事發河道中央難以被人發現,缺乏救助的宋先生最終溺亡。

宋先生家屬認為,宋先生系購買正規門票進入公園的遊客,而該公園並未設置有效的警戒攔阻措施,才讓宋先生得以從公園內的江灘下水進入河道,因此,公園管理者應當承擔宋先生溺亡的責任。經過多次交涉,公園管理單位只願意向宋先生家屬支付六萬餘元人道主義補償金,宋先生家屬對此做法極其不滿,遂一怒之下訴至桂林市七星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園管理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並賠付各項損失一百餘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了原告宋先生家屬的訴訟請求。宋先生家屬表示不服,目前已經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這裡,我們提醒大家,灕江看似平靜溫和,水文情況卻十分複雜。但切不可忽視大自然的力量,出門遊玩安全第一,而且桂林夏季多雨,更加重了水情千變萬化的程度,即使是十分熟悉河道情況的本地人也難保在其中戲水的安全;同時江面各色船隻往來頻繁,也使戲水人面臨更多人身安全風險。


時報傳媒


首先說明,一審法院處理方式完全正確,本來公園管理處出於人道主義願意補償六萬元,但是對方要求太高,最終起訴到法院。本案一審是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依據是公園管理處提出事發地不屬於其管理,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因為死者家屬沒有證據抗辯被告的主張,因此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駁回訴訟請求是原告方沒有事實依據和被告不適格,因為被告已經舉證證明其對事發地沒有管理義務,自然沒有義務阻攔死者下水游泳,因此被告認為原告起訴其是錯誤的,因為他不是合適的被告,且死者出事是其自身無視危險進入灕江游泳導致,作為成年人當然對潛在的危險有明知故犯的過失,因為被告的舉證有據可查,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管理義務,自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也許有的人認為既然被告不適格怎麼不是駁回起訴?即確認對方沒有起訴資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如果不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條件的,一般是裁定駁回起訴。其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原告起訴的條件包括有明確的被告,卻沒有規定被告不適格的情況,《民訴法》對於被告的要求,僅僅只是“明確”即可,即有被告即可,並不需要審核被告適格。被告是否適格是實體法需要審查的問題,必須經過實體審理以後才能查清。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有觀點說明,即民事訴訟法對受理條件的規定首先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也稱為原告的“適格性”,但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僅要求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夠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證明被告真實存在。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的問題,僅存在是否“明確”的問題,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確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進入實體審理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最終確認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當然有明確存在的被告即公園管理處,但是該被告經過審核並不合適,即不是適格被告,也沒有法定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要求符合法律規定。


孤獨1749


一審判罰已經說明了問題,這就是宋先生自己作死,不應該由公園賠償。

可能這樣說話難聽了一點兒,但事實如此,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於宋先生自己。

首先,宋先生是成年人也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宋先生應該具備最起碼的常識,對於下江游泳存在的危險性應該有合理的預估。奈何宋先生認為自己水性好,所以才下水游泳,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其次,公園方面已經證明事發河道不屬於公園管理範圍,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園方面沒有義務也不可能預見到宋先生跑到管轄區外游泳的意外,如果在相應地段有範圍標識,或者安全提示,那麼公園方面顯然沒有任何責任。

再次,公園方面曾提出六萬元的人道補償,但宋先生家屬不能接受。從這一點看,宋先生家屬這是要訛人啊,看來是想用“我弱我有理”來訛詐一筆錢財。客觀地講,宋先生意外死亡確實令其家人傷心不已,但這不能作為以此要挾公園的條件。

綜上所述,無論從事理還是法理上看,公園方面都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宋先生的家屬還是早點散了吧,鬧到最後,恐怕是既浪費了時間又丟了臉面。


夜雨如書


遊客跳入桂林灕江戲水身亡,本身就是一件很悲傷的事!人死不能復生,鬧又有何用?何況法院已判了,只能化悲動為力量了!


從介紹上說,遊客是去桂林旅遊的成年人。看到不少人在水裡戲鬧,自認水性很好的他也加入他們的行列,但在返回途中不幸溺水身亡!

成年人,有自己的辨別思維,危

不危險,自己可以判斷,特別是從不知道地形的河道,一定要慎重下水,俗話說欺山莫欺水。可遊客一時興致下了水也就別怪公園了!當然,出於人道,公園方給予6萬元的補償,也是可行的!

旅遊是一件高興的事,但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要去那裡旅遊。去之前,定要多去了解該地的一些情況。切莫由著自己的性子來,否則,出了事一切都晚了!

家屬不服要上訴,這也是他們的權利。但我想,中院很可能維持原判!人沒了,財傷了,家屬你也只能認了,世上本來就沒後悔藥的,只有把這份悲傷深深的埋在心裡

讓逝者走得安心!


英雄拒絕黃昏


首先,一起回顧一下事件經過:

其次,我認為,自己要作死 ,還要拉個墊背的,訛詐無處不在,反過來公園可不可以告家屬沒有把人拉住,汙染水質,要求賠償呢?法院不能支持這樣的原告,類似事情太多了,不珍惜自己生命,讓別人負責,堅決不能支持!

最後,看看網友們的神回覆,笑噴但也有一點心酸:


1 香菸提醒,還是有人照抽,屎不好吃,難道還讓公園看著廁所啊?

2 這個應該值得反思,是什麼造成了現在的人出了事就會找各種理由推卸自己的責任,以至於現在什麼人都知道只要吵肯定能拿到好處 ,不吵就會吃虧就辦不成事 ,哪怕是自私的事情;

3 家屬無底線,看來凡有水的地方都得加蓋。

4 不管提醒不提醒,都是成年人了,還分不清楚危險行為嗎?

5 去跳海是不是告一下國家沒提醒呢?

6 這個判決是正確的!也是正義的!應該一分不賠!堅決不能賠!

7 請問我爬山摔了找誰陪,荒山!

8 生他時你和社會打招呼了嗎?


遊戲大咖王


此事最初公園願補償六萬元給家屬,主觀願望是善意的,有利於事件的解決。但依個人所見,可能存在三個法理邏輯錯誤。1.死者溺亡河道,非公園管理,既非公園管理,死者擅自下河游泳溺亡,何來公園疏於管理之說?亦即有何法律責任可挑?2.既然無責,即無過錯,談何“補償”,若定義為“補償”,即承認自己有錯,那公園還不得冤死?!家屬前腳補償協議一簽,後腳拿著補償協議到法院去再打民事訴訟官司,絕對可能,錢可以給,但不能以人道補償這個名義。3.公園一般是非贏利事業部門,日常運行費用,應該是政府公共財政預算裡的撥款為主要依靠,當然也可能有一些門票收入,故六萬元的來源就可能是其他不特定的納稅人。用納稅人的錢來彌補自己不明不白砸向自己的“過失”,從行政倫理角度看也不對,給了這六萬,公園財會部門以何名目列支,如何應對審計部門的審計?算不算挪用國家資金?無端要承受"過失"之名,又可能要承擔“挪用“公款”之嫌,公園方不會那麼不智吧?!最好就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釐清因果。錢可以給,三萬以內,大家都不容易!名稱用“慰問金"或“家屬生活補助”可能更妥當一點吧。法院可能還是更傾向於調解,勸家屬息訴。若家屬仍要走民事訴訟程序,慰問金不會比六萬更多。法官判決一要基於事實,還要考慮到本案的後續援引效應。畢竟這種事例絕不會是最後一件,若判成家屬所希望的所謂“人死為大”的所謂“公正”結果,那整個社會的運行還不被帶亂了套?!吃瓜群眾就要等著看聯合國給太平洋裝蓋子了!


QINGSHANGBUG


我想弱弱的問一下,如果某個老農在山上採藥而不慎摔死,那麼他的家屬是否也可以向此山的所有權人索賠?畢竟老農可不是像本案的宋先生一樣為了與灕江水來個親密接觸,而是為了養家餬口呀?

本案的被告某公園管理處已有相關證明,明確表示事發河段屬於天然形成區域,不屬於其管轄範圍,那也就沒有了要承擔這一後果的理由。現實中,即便在相關所屬海域,如果有翻船死人的事故發生,也不見有船主向國家提出賠償吧。

此案錯就錯在,被告某公園管理處出於人道主義給死者家屬補償六萬元,從而使對方誤以為這是理虧了才會賠償,於是覺得有機可乘,覺得還可以得寸進尺啊。

做人要厚道,不要昧著良心去做忘恩負義的事,人家能夠心甘情願的給你補償六萬元,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你怎麼還如此不明事理呢?

可以肯定,死者家屬此次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訴,無疑是瞎子點燈白費蠟罷了。


笑熬漿糊


俗話說得好:淹死都是會水的。因為他本人認為自己水性好淹不死,就盡情地嬉戲、暢遊。而不會游泳的則不敢下水,以免造成麻煩搭了性命。一般情況下,在公共遊泳館和旅遊景區游泳他們都有《溫馨提示》,就是提醒大家注意事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影響你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問題。

游泳者如不按照他們的提示去做,出了什麼事一般都會找他們,認為他們有責任、有義務、有權利承擔這份意外事故。他們再有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也是經過多少人兢兢業業辛辛苦苦努力拼搏掙來的。特別是旅遊景點(區),雖然他們的一部分錢是國家和當地政府劃撥而來的,可景區的公共設施也包含了一些工作人員的辛勤汗水。

更不要動不動個人出了什麼事去找游泳館(池)和旅遊景點(區),先問問自己有沒有問題,。如自己沒問題是按他們的提示牌上所說去做的,出現了問題可直接找他們,他們也無法拒絕你所提出的要求。若是你個人違背了他們的提示和警告,自己就要負全責,你若要一味地追求讓游泳館(池)和旅遊景點(區)賠償,有時可能會是一場空談……

希望愛好旅遊和游泳的人們,請你一定要遵守景點(區)和游泳館(池)的提示牌和警告標識,嚴(謹)防意外事故的發生,給自己生活和身體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用戶78310673104


純屬無理取鬧,宋先生是個成年人,在下河之前就該想到,自己初來乍到,對河的深淺不知,到底該不該下河,凡是在下河之前,應該首先會想到這些問題。有些人在出事之後,總是一味地責怪或者提出賠償。前不久,灌陽縣新街鎮唐景崧故居旁,家長几人帶小孩去燒烤。一小孩跳到河裡溺水身亡,也有人在群裡發信息,怪沒有寫明標語提醒,我當時就告訴人家說寫了不只一處。我錄視頻的時候,故意把“水深危險”的提示錄進去。當然了,這個小孩溺水身亡沒有要景區賠償,農村人不懂法律,也沒那麼貪心,只有怪自己大意,沒有帶好小孩。


青涼如水


沒毛病啊。

自己想死怪的了誰?自己買到殺人那就自己承擔責任。

難道還怪賣刀的不提醒你刀很鋒利?

首先,我認為一審判決十分符合民意。如果直接判處被告人賠償資金,顯然不合理,因為受害者死亡的地點不屬於管轄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沒人管轄,天然形成,你這個告法:公園沒提醒。顯然不合理的,畢竟這個河不屬於公園管轄,也就沒有義務進行提示。

現在在不屬於公園管轄的河道死亡了,你讓公園賠償。等同於抓到誰就找誰說理,逮到誰就訛誰。

如今上訴了,我覺得成功不大。

最後希望各位要愛護生命,別把上帝賜予的最寶貴禮物當成玩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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