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飛單」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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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理財市場的快速發展,購買理財產品逐漸成為人們投資的重要方式。銀行以其優秀的資信為依託,在理財產品的發行和銷售中更易受到信任,但是實踐中出現了

銀行職員以銀行名義銷售不屬於銀行發行也不屬於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並從中獲得高額的佣金提成的情況,俗稱銀行飛單理財。

造成這類案件的原因主要是:

一、部分銀行理財銷售不規範。長期以來銀行同時經營自營理財和代銷理財業務,兩項業務界限不明晰,存在管理上的真空和灰色地帶。

二、投資者辨別判斷能力不足。涉銀行飛單理財案件中,投資者購買產品往往是基於對銀行職員的過度信任,未能審核理財協議和產品性質,理財款交付甚至直接交由銀行職員代為操作,缺乏基本的風險防範及對理財產品的判斷能力。

三、監管處罰措施不力。內部監管上,銀行職員流動性大,爆出飛單理財產品後,銀行往往以開除涉事職員了事,缺乏強有力的處罰威懾。

法院建議

1.提高從業准入門檻,防範員工道德風險。

銀行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理財銷售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嚴格行業准入門檻,優化進入及退出機制,從源頭上避免飛單理財風險。

2.規範理財銷售行為,嚴格風險防控機制。從硬件和軟件兩方面,全面規範理財銷售行為。硬件上,對自營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實行錄音錄像並實施專區銷售,嚴格落實錄音錄像要求,做到買者自負,切實打破剛性兌付。軟件上,加大日常業務檢查的力度和頻率,加強基層網點風控隱患和內控排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提高理財銷售行為規範化在銀行職員業績評定中的佔比,銷售過程中嚴格評估銷售對象風險承受等級,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及風險,嚴禁誤導隱瞞消費者。

3.加強懲罰處置力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落實責任,對銀行違規銷售飛單理財行為進行內部懲處與行政處罰。在對銀行職員直接處罰的同時,加強對負管理職責責任人的處罰,並對涉事銀行進行行政處罰。對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建立主動賠償機制,及時賠償消費者合理損失。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普及理財產品常識,提高辨別真偽能力。銀行及監管部門應共同著力培養公眾對理財產品的辨識能力,宣傳和普及關於理財產品的基本知識。健全現有的理財產品公示及登記制度,以現有的中國理財網為基礎,建立銀行銷售產品的強制登記制度,不論是自營理財產品還是代銷產品,均進行登記備案並公開供投資者查詢核實。

來源 信時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潘鋒 李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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