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一过后,会计们就开始热火朝天的升级税控系统开16%、10%的增值税发票了。
我们先来看看调整税率后16%、10%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116%,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
16%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使用16%的税率。
特殊情况要例外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系统升级后,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6%如下图。
10%,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10%
10%的税率,基本就是正列举了,只要记住这些就行。10%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基本都是涉及销售服务、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10%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6%
2、除了10%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依然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10%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无形资产,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10%的税率。转让土地使用权也适用10%税率
系统升级后,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0%如下图。
2但是升级后第一天,公司就开出了两份17%税率的发票。
第一份是一份蓝字发票,税率17%,开具日期是2018年5月2日,如下图。
第二份是一份红字发票,税率17%,开具日期是2018年5月2日,如下图。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5月1日税控系统升级后依然还能开出17%的蓝字发票和红字发票呢?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开具呢?
3你会不会也有这种情况发生又不知道如何应对呢?那我们具体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公司2018年4月10日开具了一张发票给客户,2018年5月2日一上班就收到了客户的退票,客户告知由于商品的规格型号开具有误,和合同不符,需退回重开。
由于4月销售的商品适用了17%的税率,按照规定,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也是按原适用税率开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公司这种情况,只是规格有误重开,重新开具的蓝字发票也适用17%的税率。
所以,公司在收到客户退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进行了红字通知单申请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同时开具了正确的蓝字发票。
红字信息表由销售方公司申请。
按照系统通过的红字信息表开具了红字发票。
好了,新开具的发票直接邮寄给客户,客户取得5月1日后开具的17%的发票,并不影响其认证抵扣。
那么,公司在次月,也就是6月申报期,如何对这项业务进行申报呢?
毕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从6月1日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式就发生了变化,再也没有17%、11%栏次了,那么公司5月具的17%的蓝字发票和红字发票如何填列?
当然有办法!
17号文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所以,假设公司5月除了上述发票之外没有再开具其他发票,那么6月申报时候,申报表应该如下图填写。
不要惊讶,为什么把17%的发票填写到16%的栏次,这里是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变更过渡期的申报填写法。
这样填写虽然销售额*税率不等于销项税额,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申报比对,因为从5月1日开始执行的申报表比对办法,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合计都是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也是0,符合规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公司是次月结算上月的销售货物,因为只有次月1日才能完整的统计出上月发货情况,所以五一日放假之前,公司并没有开具出17%的发票。
但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所以,该项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而5月1日之前并未开具发票,这种情况是需要补开发票的,应该按照17%原适用税率补开,所以公司开具了这张17%的发票。
这里需要注意:
既然5月开具17%的发票,就变相承认了该业务纳税义务时间为税率调整之前发生的,也就是其纳税义务时间为5月之前,那么如果4月申报表没有体现这笔收入的申报情况,就存在滞后申报的风险,这点纳税人一定要注意。
应对措施:
如果5月申报期之前发现这种情况,请在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将其列入未开票项目进行申报。
比如公司的这张发票,需要在5月申报期之前填写4月申报表时候将其填入。
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填写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合计都是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比开发票金额和税额大,符合规则。
6月申报期的时候再进行未开具发票负数申报。
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填写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不为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为0且小于开具金额和税额,所以无法通过比对。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提供资料经过税务局核实后通过申报并清卡解锁。
最后,再提醒
1、如果5月申报期之前还有纳税义务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请务必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然后可以放心的在5月开具17%或者11%的发票。不然从理论上来讲,会存在滞后申报的风险。
2、对于纳税义务时间的判断,请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年36号文等相关文件并根据自己企业的产品性质综合判断,从而做出正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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