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利貸看中國金融法規的漏洞

中美兩國對於放貸都有著嚴格的規定,並且社會輿論對於高利貸都是持批判態度,因此一旦面臨高額債務,尋求法律援助是最好也是最安全的辦法。但問題是,在中國,由於金融法規的不完善,實際根本無法這樣做。

從高利貸看中國金融法規的漏洞

從小到大,一提起高利貸就是那個經典的故事——在“高利貸”的故事人物中,最有名的就要數莎士比亞《威尼斯商人》中猶太放貸人夏洛克。我們從小到大,就讀著這樣的故事長大的,對高利貸沒什麼好印象。

可與我們印象相反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從來沒有規定過什麼是“高利貸”,但規定了利率超過某種程度的利息收入應當被認定無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作出的所謂明確規定,也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中國的這個規定幾乎是全世界最高、最寬鬆的“高利貸”利率,等於是為了“高利貸”以及資本“脫實入虛”創造了條件。

為什麼這樣說?

其實古人都比現在的中國金融法規做的要好。古希臘早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600年間,就頒佈法律規範利率。古羅馬在公元前443年規定利率不得超過8.3%;公元前88年,將最高利率提高到12%。公元前27年-395年的羅馬帝國時代,利率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放貸人與借款人之間協商之後確定,法律並沒有明確限制,表面是不規定了,但實際當時的民間利率一般在4%-12%之間。

英國在1660年頒佈了《反高利貸法》並且規定,最高合法利率僅是6%。19世紀,英國雖然將《反高利貸法》廢除了,現在的英國雖然沒有反高利貸法,但銀行利率由於市場化,在供求關係的嚴厲制約下,實際根本很難形成大肆橫行的“高利貸”。

在現代美國,經濟最發達的加利福尼亞州,該州法律規定,除非獲得特殊許可,普通個人和組織不得對借出錢款收取超過每年10%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於這一比例的利息,貸款方也不得收受。此外,放貸人收取的各項費用,如管理費、手續費等,無論任何名目,都要被計入利息範疇。如果法院認為放貸人故意索要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可以判處放貸人5年以下的監禁。

現在在美國的加利福尼亞,不僅僅是一個利率的規定,而是刑法伺候。

美國其他主要州的情況也類似,紐約州擁有華爾街,是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其GDP僅次於加利福尼亞州和德克薩斯州,位列美國各州第三名。紐約州的法律規定,收取超過16%的年息將觸犯民法,而收取超過25%的年息將會觸犯刑法。

同加利福尼亞州一樣,索取高利息的貸款方在紐約州也會面臨監禁或緩刑等處罰。紐約州法院同樣會對借款人支付的款項進行甄別,看款項的實質是否為利息,而不考慮款項的名目。根據一些案例判決,如果一對借貸關係被認定為高利貸,則貸款方可能不僅收不回本金,甚至還需要支付雙倍利息作為賠償。

GDP排名第四的佛羅里達州則規定,年利率超過18%的貸款都屬於高利貸。但是,貸款額度高於50萬美元的,可以在年利率25%以下收取利息,如果年利率超過25%,將對放貸人處60天以下的監禁,並處500美元罰款;如果年利率超過45%,將對放貸人處5年以下的監禁,並處5000美元罰款。

美國一些經濟不太發達的州,對高利貸的界定也相當嚴格,不會因為“要發展經濟”而寬鬆。例如佛蒙特州的借貸年息不能高於12%,否則會被視為高利貸;在佐治亞州,3000美元以內的借貸年利率不得高於16%,貸款低於25萬美元必須以單利計算利息,不得計算複利,並需在借貸協議上寫明此條款。

從上述可以看到,中美兩國對於放貸都有著嚴格的規定,並且社會輿論對於高利貸都是持批判態度,因此一旦面臨高額債務,尋求法律援助是最好也是最安全的辦法。但問題是,在中國,由於金融法規的不完善,實際根本無法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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