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官?

“英國法官過去一直是——將來永遠是——警惕地保衛著我們的自由。如果我們必須相信某些人的話,那麼就讓我們相信法官吧”。

英國上訴法院院長丹寧勳爵如是說。

誠然,你可能對律師反感,但那沒有關係,他代表的是當事人又不是代表法律;你也可能對警察沒有好印象,這也不打緊,警察雖然做的是好事,但他做事的方式本就不討人喜歡。但你不能不相信法官,因為,法官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我們的法官,當得起如此的期許嗎?

有一次法律老爺坐在凳上,

仁慈這老媽子哭著跪在一旁。

“走開!”他罵道:“醜八怪,

不要趴在這裡讓我難堪,

假如下次還這麼不知好歹,

那就老老實實從這裡滾蛋”。

然後正義姑娘走來,

法律老爺又罵道:“滾開!

你算什麼東西?——見鬼去吧!”

“法庭上的朋友,”正義怯生生地回答,

“有話好說,請別這樣”。

法律老爺咆哮道:“我根本不認識你,

給我滾出去!大門在那裡”。

瞧,意大利的傑普神父在述說著我們的無助和無奈。而我國明代流傳的一首打油詩,又如在喧洩著我們的憤怒與怨尤:

老爺坐大堂,

衙役站兩旁,

為官清如水

——米湯。

我們對法官期望也高,我們對法官失望也大。難怪有人說:“作為一個訴訟當事人,除非病魔纏身和一命嗚呼,我最怕的就是打官司了”。

你猜這話是誰說的?你猜不到吧,是一位法官,美國的漢德大法官。

據說,這世上的法官要數英國法官最受人尊敬了。他們品德高尚,判案公正,幾乎已成為法律的化身。從《1701年安置法》頒佈以來,三百年間幾無法官被撤職,他們信守著自己就職時的誓言:

“我將根據法律和英國的習慣,不受恐懼或偏愛、感情或惡意的影響,對所有人做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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