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法律,才能敬畏法律!

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十五年來,我國各地、各部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為契機,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創新宣傳形式,注重宣傳實效,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傳播了法律知識,培育了法治文化,促進了社會和諧。“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正逐步成為我國公民熟悉法律、認知法律、維護權益的有效載體,成為展示中國法治建設成就,樹立國家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

對於法律,很多人通常表現出“敬而遠之”的姿態。能少牽涉到法律的,儘量避免。很多人甚至是不惜以蠻力解決問題,而不是用法律來處理糾紛。雖然不給國家添麻煩這種心態值得鼓勵,但如果只是單純地把法律當成“洪水猛獸”,避之唯恐不及的話,這是對法律的深度誤解。

列寧說,“憲法是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著實是對憲法實質的一種完美解讀。從國家性質到人民權利,從政府權責到人民義務,憲法的存在意義就是限制公權力過渡膨脹,從而保護人民的個人權利。說憲法是“寫滿人民權利的紙”,一點兒也不過分。

具體到部門法律,它是讓人民權利得以落實的細化保障。憲法具有提綱挈領的作用,往往有些宏觀,而真正讓人民的權利落地生根的制度就是制定部門法。刑法保護與生命個體有關的權利,民法保護人們可以自行解決但又出現糾紛的權利,訴訟法保障程序公正,是約束公權力的具體法律......我們的每一個部門法,都是憲法人民權利的體現,它讓憲法的生命力得以延續。

因為不理解,所以才會產生“畏懼”。我們常常認為,法律是公權力的利器,它強化了政府的權威,弱化了人民的權利,所以很多人才會對法律的看法與其說是“敬畏”,不如說是“畏懼”。

“畏懼”法律有深刻的社會歷史背景。一方面,我國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不僅是因為少數政府工作人員不懂得體恤民情,還因為很多老百姓自己也對這種觀念深信不疑。另一方面,我們龐大的人口基數增加了普法宣傳的難度,因為宣傳的腳步跟不上訴訟案件增加的速度,所以就會造成理解錯位。

法律的尊嚴不在“畏懼”,而在於“理解”。真正的尊重應該是從心底裡認同,而不是將其高高舉在頭頂,甚至是避而遠之。依法治國,必須讓要老百姓對法律的使用上放輕鬆,理解法律,甚至是喜歡用法律思維看待問題。像歐美人一樣,養成“一有問題就找法律”的思維,這樣的法律豈會沒有尊重和存在感?

因此,敬畏不能混同於“畏懼”,一個真正知法守法敬法懂法的國家,應該深知法律的脾氣和秉性,理解它制定的目的和意義,驅走“畏懼感”,才會迎來“敬畏心”。(轉自中國文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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