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贛州興國一女商人楊某經商時欠下鉅額債務,被債權人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其如期償還債務,但楊某無視法院生效判決,既不申報財產情況,也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並擅自將自己的房產轉售他人,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近日,經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顧
2013年,被告人楊某向劉某昆借款25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後楊某無力償還本息,劉某昆便將楊某起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2015年10月26日,法院終審判決楊某按期償還劉某昆25萬元本金及利息,但楊某始終未履行生效判決,劉某昆遂於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同日,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要求楊某在2016年4月29日前如實報告財產狀況及財產變動情況,限楊某於同年4月30日前償還劉某昆25萬元本金和利息。
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楊某在未按照生效判決和強制執行決定如期償還欠款的情況下,違反如實報告財產的義務,經與案外債權人李某平協商,將登記在楊某曾用名“周某”名下的房屋1套、車庫1間,以52.6萬元轉售他人,用於折抵楊某所欠李某平的90萬元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說法
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便具有法律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的個人必須首先執行,不能捨其一而顧其他。本案中,楊某無視、逃避法院生效判決義務,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侵犯了國家司法權威,最終以失去自由為代價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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