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的文件精神,以下兩種進項稅額的抵扣在2018年有了新的規定,目前2018年年度過半,各納稅人是否正確抵扣進項呢?
一、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抵扣新規
根據通知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但是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是僅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必須要全額進項稅額轉出。
二、道路、橋、閘通行費抵扣新規
另外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二)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三)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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