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新縣兩村民偷獵電死牛犢 雙雙被判刑

信陽新縣兩村民偷獵電死牛犢 雙雙被判刑

口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 張亮 韓璐/文圖

為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提高辦案質量,提升打擊效能,新縣森林公安局組織刑偵、法治兩部門民警觀摩了新縣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的一起非法狩獵案庭審現場。

8月8日上午,新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在周河鄉付衝村公開開庭審理了劉某某、陳某某非法狩獵一案。當地村民近40人旁聽了庭審。審理後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情回放

2月17日(農曆正月初二),新縣森林公安局接群眾報警稱,有人在周河鄉付衝村架設高壓電網,捕獵野生動物,導致剛出生的牛犢觸電死亡。值班領導當即指示民警立即驅車前往現場調查,辦案民警順著高壓電網找到了陳某某家,並在其家中發現了正在通電的電機,人贓俱獲。在證據面前,陳某某交待電機及電網是同村人劉某某購買並安裝、架設,已一月有餘。

信陽新縣兩村民偷獵電死牛犢 雙雙被判刑

作案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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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

庭審現場

該案適用了庭審簡易程序。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鬍斌擔任審判長,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阮浩出庭支持公訴。庭審經過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陳述辨論等環節。庭審程序嚴謹、規範。二人當場認罪、悔罪。森林公安民警聆聽了審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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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

“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000年3月2日《河南省林業廳關於確定禁獵區域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新縣屬於全省26個禁獵區之一。

2、禁獵方式包括:“在禁獵區內,禁止使用獵槍、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毒藥、炸藥、土槍、井炮、土銃、地槍、地弓、彈弓、粘網、鐵夾、鋼絲套等各種獵捕械具;禁止使用閻王窖、絕後窖、機動車追趕、殲滅性圍獵及火攻、煙燻、掏窯、揀蛋、挖洞辦法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狩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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