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6月30日後這類紙質發票不能再用於抵稅,要抵扣得這麼做

提醒!6月30日后这类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要抵扣得这么做

各位親們!

7月1日起,

高速公路通行費需開具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才能抵扣稅款哦。

我們先看看政策!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文件第七款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二)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三)

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咋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呢?

看看政策!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二條規定:

(一)

辦理ETC卡或用戶卡。

客戶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車輛行駛證前往ETC客戶服務網點辦理ETC卡或用戶卡,具體辦理要求請諮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

(二)

發票服務平臺賬戶註冊。

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註冊,並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三)

綁定ETC卡或用戶卡。

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填寫ETC卡或用戶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後,完成ETC卡或用戶卡綁定。

(四)

發票開具。

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臺免費向用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及明細信息下載、轉發、預覽、查詢等服務。

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後,

怎麼驗證真偽呢?

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進行查驗,查驗時效為最近1年內的增值稅發票,詳情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諮詢。

通行費電子發票能不能正常報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5〕84號)公告,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與紙質發票相同,可以正常報銷。

通行費電子發票如何抵扣?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提醒!6月30日后这类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要抵扣得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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