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寵物狗騙取「感謝費」|從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先偷後騙」犯罪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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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史晨陽

筆者今天在複習刑法的過程中,遇到幾個非常有趣的案例,現將思考的過程整理出來與大家分享。這幾個案例總結起來就是一個模型:先偷後騙。

下面舉一例具體分析:

甲偷到乙的寵物狗,謊稱撿到狗,欺騙乙支付感謝費。

注:此案例中寵物狗的價值大於等於構成盜竊罪的定罪數額;盜竊行為和詐騙行為皆既遂;甲不存在免責事由。

問:如何綜合評價甲的前後兩個行為?

偷宠物狗骗取“感谢费”|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先偷后骗”犯罪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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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紹一下學界部分觀點。

觀點一:由於甲最終只獲得一份好處,被害人最終只遭受一份財產損失,所以沒有必要數罪併罰,可擇一重罪論處。

觀點二:兩個行為是獨立行為,且兩個行為的對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財物,後者是現金或另一財物,應數罪併罰。

簡單點說,問題就在於到底應該認定為吸收犯,前後兩個行為擇一重罪處罰還是兩個行為單獨認定,然後數罪併罰?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先來說說第一種觀點的瑕疵,觀點一認為,被害人最終只有一份財產損失,所以沒有必要數罪併罰,這是不嚴謹的。

這裡有一個典型的盜竊罪犯罪模型可以用以反駁:丙偷了一個老婦人的錢包,內有大量現金。得手後發現老婦人孤身一人,突生憐憫之心,又將包還了回去。問:如何評價丙的行為?答:依然構成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丙在偷得老婦人的錢包並且實際控制,佔為己有的時候,盜竊罪就已經既遂了。既遂是一種終局性的犯罪形態,即使丙後來又將錢包還了回去,但絲毫不會影響丙已經盜竊既遂的狀態。

當然,這種情況是否會被發現,或者發現後是否會被起訴,亦或者起訴後是否會因為主動消除影響的情節而減刑在所不問。這裡論證的是:財產類犯罪的實行行為是否應該受到追責不在於是否有財產損失,而在於是否產生了值得刑法去處罰的危險或者結果。

那麼回頭來看案例中甲的行為,前一行為中,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取乙的寵物狗,所以盜竊罪已經既遂;後者,甲詐騙乙,乙確實被騙,並處分了財產,當然也是既遂。按照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兩個罪都是既遂是沒有疑問的。而觀點一之所以認為應該擇一重罪處罰,不是因為否定前後兩個罪名的成立,而是認為甲給被害人帶來的損失只有一個,那就是金錢的損失。至於寵物狗,人家已經還回去了,被害人並沒有損失,所以不必懲罰。而恰恰剛剛我舉的丙盜竊的案例,就可以回應這一點。

那麼是不是按照數罪併罰就一點問題沒有呢?

好像覺得也不是。在定罪上,筆者覺得這樣處理沒有問題。但是問題來了,量刑上還是有問題的。

我們假設一下,寵物狗的價值為6000元,後來乙支付甲感謝費5000元,來對比兩種情況下,甲的分別獲刑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甲的前一行為構成的盜竊罪適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也就是說,甲成立的兩個罪名,在案例情境下,處罰的力度是差不多的。但是擇一重罪處罰和數罪併罰標準的差距卻是幾乎整整翻了一倍。

刑法是兜底性的法律,保障犯罪人的人權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其不可推卸的兩大使命。如果依筆者的觀點對甲的行為實行數罪併罰,那麼這種“從重處罰”的合理性依據在哪裡呢?

甲固然實施了兩個既遂的犯罪,狗也偷了,錢也騙了。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狗畢竟還回去了,誠如觀點一所說,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只有現金。那麼依據觀點二的處罰方法,其實也就是將被害人的一份損失計算了兩遍,然後對甲進行處罰。這是不妥的。並且可以設想在實際的量刑中,除非被害人諒解,否則連退贓都不算,幾乎沒有減刑的可能。也就是可能得將刑期真正地翻個倍。筆者覺得相比觀點一的量刑,觀點二的還是重了些。

後記

諮詢了幾位實務中的前輩,有法檢的也有律師。有的表示遇到過這樣的案例,但實務中的案例七七八八不統一,有擇一重的,也有數罪併罰的;也有表示實務中還沒遇到過這種情況,但依然不嫌棄,抽空耐心為我解答。在此一併感謝各位前輩。再後來還去瀏覽了中國裁判文書網,可能檢索的方法不當,也可能這種案例確實不多,反正是沒搜到這種模型的判決書。

以上是我個人思考的過程,可能還有很多漏洞。拋磚引玉,還請大家不吝賜教。

偷宠物狗骗取“感谢费”|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先偷后骗”犯罪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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