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師愛學習
法院審理後認定:13萬元存款和2萬餘元認籌金為小蘭與曉峰同居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小蘭與曉峰各自享有50%的份額,因曉峰的爺爺奶奶均書面表示放棄應繼承的份額,所以曉峰享有的50%份額由其母親趙女士繼承。
個人認為:通過新聞可以知曉,兩人在沒有結婚登記的情況下,舉辦了婚禮,那麼實質上兩人的關係不能真正意義上說是夫妻關係,僅符合同居關係的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所以,既然沒有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的情況下,對於兩人同居期間的才會餐,應當按照一般共有來計算,那麼根據《物權法》規定,在雙方約定份額的情況下,各自按照持有的份額分的財產,但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那麼視為雙方等額,據此在死者爺爺奶奶均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死者的母親有權利繼承一半的遺產!
麋鹿說法
男子去世,女友卻將二人共同存款全部轉走,這樣的行為不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而言都應當是被譴責的。下面我們就這個案件的法律關係說說。
一、二人共同財產性質
小蘭與曉峰二人雖舉辦婚禮,但並未辦理結婚手續,這樣的婚姻形式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且我國當前法律並不認同事實婚姻的存在。因此,小蘭與曉峰之間的關係屬於同居關係,其人身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同居關係的財產處理,依照合夥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合夥財產的分割,雙方若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出資比例不可查的,各合夥人平等進行分割。
在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中,因二人財產混合,出資比例根本不可查,故首先按照約定進行分割,若無約定,則由雙方平均分割。
二,返還7.5萬合法嗎?
有很多朋友質疑,小蘭與曉峰僅“結婚”一個月,將其二人所有總計15萬元全部認定為二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不合法,兩人只“結婚”一個月,這十五萬元並非全部在此一月內所得,應區分二人婚前財產。
其實不然,此案的處理方式並非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而是按照同居關係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小蘭與曉峰雖只“結婚”一個月,但其情侶關係已持續數年,且二人是從校園時代就共同生活,因此二人共同所有十五萬元是二人在作為情侶期間共同所得,應全部按照同居關係接解除進行處分,由雙方平均分配。
三、道德問題
小蘭與曉峰若未辦理結婚手續,但二者舉行了結婚儀式,即在傳統親屬關係中,已然是曉峰的妻子,即使曉峰去世,小蘭與曉峰家人的親屬關係不復存在,但曾經作為曉峰父母的兒媳婦,在老人遭遇兒子去世的難過關頭即攜款逃跑,未免對傳統親情倫理太過漠視。此外,小蘭與曉峰的共同財產中有屬於曉峰的一部分,應由小峰父母繼承,小蘭卻將該錢一併拿走,未免太過貪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