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友律师事务所
很多商业保险销售人员都是一样的,根本没有起到告知作用,只要你能签到就是万事大吉了,至于到时候出险,理赔不理赔销售人员是不管的,让很多商业保险购买者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
其实当很多人出险的时候,保险单已经生效,也早过了犹豫期,无法全额退款,更是无法得到理赔。在销售人员没有尽到告知免责条款时,导致客户无法理赔,这就要走仲裁或者法律程序解决。
在解决问题的同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就败诉了,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但购买保险者也有一定的责任,凡是能签字购买保险的人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自己为什么不详细阅读保险的各类条款?
从这件保险理赔纠纷来看,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就是有仲裁或者法律途径,购买保险者也并非能拿到全额理赔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了解更多保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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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起诉时长发生。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若
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就会被判败诉。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表现形式
1、单独的告知函,并请投保人签章确认
2、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告知的确认条款或声明条款,内容是保险人已经就免责内容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说明:
(1)免责条款提示字体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2)提示在保单的显要位置;
(3)提示记载免责条款内容的具体条款,且投保人确认;
(4)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内容加黑印制。
东友律师事务所
第一,销售人员没有告知,哪在签合同时,你自己没有看到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吗?像平安是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和签收,意思是让你看两次,第一次,首次签字,会专门提示你看摘出来的免责条款和犹豫期,第二次,电子保单签收时,也会要求你必须看了合同才能签字,最后第二天的回访也会问你看没看免责条款。所以在平安除非业务员人为代你签字,不然你不可能不看免责条款。
第二,就是销售人员的问题,一是确实没有告知,二是代你签字,三是犹豫期后递送保单,这三种情况只要你有证据,你可以起诉业务员。
李天龙1
很简单,不存在不告知免赔条款,因为现在有双录,双录经过最少两道审核,如果销售人员没告知必须重新双录。如果客户没细听犹豫期也没细看,出现了理赔免责的基本都是先天性疾病没如实告知或者酒驾毒驾这类犯法行为,不赔也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