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1702
长春长生因为制假售假,成为舆论声讨的对象,所以这个问题肯定也是对此有感而问。
该公司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竟然在救命的狂犬疫苗生产流程上偷减工序,竟然在事关儿童健康的百白破疫苗上造假,可以说为了金钱,她们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底线,就像德国大文豪歌德名作《浮士德》里的人物浮士德一样,把自己的灵魂出卖给了魔鬼。
大家都知道的,狂犬疫苗是防治狂犬病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此道防线失守,后果不堪设想,因为狂犬病可防不可治,只要发病,死亡是必然的结果;小宝宝在母亲体内,靠着母体的抗体抵御各种基本疾病,出生时,因为尚小,免疫系统发育不完全,对于一些病毒尚无抵御的能力,而疫苗就是帮助他们对抗各种病毒的,为他们构筑一道健康长城。
作为疫苗女王,高俊芳所在的长春长生公司在国内疫苗市场占大半壁江山,他们制假售假,就是置国人的安全于不顾,我以为将她的罪名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好,如果是这个罪的话,最高即可判死刑,目前高俊芳是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批捕,这个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我想绝大多数人的心声肯定是判处其死刑,让她伏法谢罪天下。至于罚没所有财产,参照三鹿奶粉事件的处理结果,三鹿董事长田文华被并处个人财产2700多万元,高俊芳就算被罚田文华的十倍,也就是2.7亿元,相对于其家族67亿元的财富,还是微不足道!
唉……
打虎拍蝇
长春长生可谓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确实长春长生董事长以及他的喜欢炫富的儿子儿媳都是引发众怒的。因为他们的钱是用无数个平民百姓的生命健康代价换来的,也就是他们的每一次炫富都要有不知道多少无辜的孩子在流血,在失去生命。狂犬疫苗是被狗咬伤者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造假等于将这类型民众推向了最为危险的境地。
制造假冒伪劣药品和食品是赚取别人生命的钱属于没有底线的做法,这不仅仅伤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对于社会正常秩序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必须严打,已经成为大家一致的呼声。多数民众都认为对于制造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的行为应该零容忍。
长春长生假疫苗曝光后,高俊芳的儿子还觉得无所谓,觉得退市也无所谓,因为其已经赚了足够多的钱,不害怕退市。很显然他是十分高傲的,虽然其赚的都是生命钱,每一分钱里都滴着血,但是其不这么认为,他就认为只要有钱,别人死活与他没有关系。毫无疑问高俊芳儿子也是没有底线的人。对于这样额度人,多数民众的意见还是建议没收所有非法资产的。
深度军备
该!不仅制假的要判死刑。所有知情不报的一律严惩。让中国从此再无假疫苗!假疫苗事件一起接着一起!一般的刑法根本对不法商人起不到遏制作用!我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假药,假食品,假疫苗,就是高压线,谁生产就判死刑。不管是否造成严重结果,不管是否出售。只要胆敢生产哪怕一滴就要严惩。
第二:每起假食品药品事件背后不知道又有多少无辜的生命付出代价。老百姓真的是怕了,所以必须最严格的法律来惩治,就像很多西方国家一样。
第三:所有参与制假售假的人,只要碰假药,就要让他终身坐牢,所有知情不报的人,都要判刑。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不法商人,否则,就是每隔一段时间,又是一起假事件。老百姓真的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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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角度
目前,因为长春长生制药生产的假疫苗,把生产假药的话题推上风头浪尖,关于相关的问题,无疑是最近最热的话题。
至于生产假冒伪劣药物是不是该判死刑的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构成生产假冒伪劣药物罪。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目前长春长生制药的假劣疫苗事件,从事实上,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后果很严重,目前已经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了批捕,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应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具体量刑,应该有执法机构在裁决。
仁泽至简
制造假冒伪劣药品和食品该不该罚没全部财产和处以死刑?
食品和药品都是关系到人们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东西,所以容不得制假造假、一旦有必须重罚!要让法律在这儿形成高压电态势:一旦有人触碰必将被法律严办,财产罚没企业没收主要骨干人员一律死刑以儆效尤。食药品领域若不用重刑,造假者为追求利润会纷纷仿效,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斩草除根以儆效尤的效果。
长春长生用过期原液兑制疫苗造假批次多剂量大,在全国形成了巨大且深远的影响:震惊了国家高层领导人,和千千万万的中国家庭,谁都在为自己的孩子注射了假疫苗担心。都睁大眼等待处理结果。
对长春长生公司罚没所有资产,企业收归国有,主犯骨干一律死刑其余的无期到十年徒刑。不这样处理不足以消除民愤,不狠狠打击为首的造假制假者、就怕后来的犹如雨后春笋!
所以对其处以死刑罚没全部财产是必须的。
残阳余晖3
从高俊芳假疫苗事件对社会的影响力来看,她不会被轻判,社会各界对这件事都予以高度关注,网友们建议没收她的财产,奖励举报人员,甚至有人想要法院判处高俊芳死刑。可见高俊芳一人犯下的罪行真的是激起了全国人民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强烈愤慨,可理智过后,我们是否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猜测千万个“高俊芳”违法犯罪的结局?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刑法》给出了答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罪量刑标准如下: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被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量刑标准中我们不难发现,生产销售假药或食品罪能否被判死刑或没收财产还要看其犯罪性质和造成的影响,就高俊芳假疫苗一案来看,她被判死刑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长春新区公安部门逮捕她的理由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所以她的刑期上限只能是无期徒刑,这或许会让广大愤怒的网友们失望,但法律就是法律,法院会根据法律制定的量刑标准予以判处。
制假售假的行为是罪恶的,特别是食品或药物制假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有关部门定要严厉查处,国家监管部门也任重而道远,试想如果连人们最赖以生存的东西都是假的,那这个社会上又有什么可以相信?这类现象的一再发生,就是因为我们对其处置态度不够严厉,对其处置方法不够严苛。
因此,我们更应该加强相关方面的司法立法,加大从严执法的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罪行绝不姑息,致力还百姓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又可信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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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rless无畏之旅
法律规定是没收非法所得这一条弹性空间之大给予犯罪分子的震慑基本上是无效的,本案件涉及的产品定性以及安全隐患不是生产一些普通产品能够比较的,冲着一点法规就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有谁会想象一个全国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会故意生产劣质疫苗?这种故意行为直接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怎么上纲上线都不为过,所以没收涉案所有人的财产与企业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是关于其个人量刑的问题,有明显人身安全或生命安全的判死刑也不为过,第三步拍卖没收企业让有能力有责任心的接手并把部分没收财产返还以促进企业正常运转避免普通投资者损失,第四所有涉案人终身相关行业禁入并永久禁止出境,这个行业禁入不是单指药品生产销售而是与药品食品有关的行业全部禁入,去相关企业打工都不行,这样才能通过这样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件直接引申到对全行业故意犯罪行为的震慑,否则就是第二个三鹿,那就一定会有第三个第四个第n个轰动全国的案件,至少没有人会去故意生产销售与人民生命安全有关的假冒伪劣产品,因为后果绝对难受。
行舟者1
目前,疫苗事件已经受到了全国人民和领导的关注。所以这次的判罚应该会从重从严来定案,否则不足以平息民众的怒火。
这次疫苗时间的规模涉及到了十几个省份,25万支疫苗,已经是建国以外查到的最大规模的假疫苗案。而且是在疫苗行业,关乎到人们和孩子的安全问题,这应该是零容忍的事情。
所以目前长生生物的相关负责人收到的并不只是罚款340万元,而是全部被刑拘,注意是刑拘,也就是说他们接下来面临的审判和定性,都会按照相关适用的刑法来进行开庭和判罚。
从这点上来说,根据疫苗数量的巨大,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应该会没收相关负责人的全部财产;因为目前还没有造成更加恶劣和实际的伤残、伤亡情况,所以死刑应该是不会判处的,最多应该是判处无期徒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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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杂谈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这两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两个罪比后两个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前两个罪最高死刑,后两个罪最高无期徒刑。这叫罪与刑相适应原则。
SirJanzen
制假售价必须严惩。
对于假货,我们的态度是明确的,毫无疑问,必须严惩。
食品药品的底线要坚守。
食品、药品和一般的货物不同,这些东西是涉及到人们身体健康的。比如药品还是保障人们健康的东西,如果都作假了,那还了得。所以对待食品、药品的制假售价必须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罚。
以高压态势遏制假冒伪劣药品和食品。
就如我们国家十八大以来的反腐一样,以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形成震慑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们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处罚,也应该以高压态势推进,以最严格的标准处罚。
所以,对于性质恶劣的制造假冒药品和食品的,个人认为确实应该如题主所说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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