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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要脸,还有什么做不出来?
01
讲一个不要脸的故事:
2016年4月25日,李女士与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签订《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一份,全款认购闻天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安区兴隆街办西沣路以西紫杉庄园项目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当天,李女士即缴纳120.4万元购房款。
8月,该公司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被房管部门认定违规,要求清退认购合同,尽快办理销售手续。
但此时,该公司为了继续套取消费者资金,并未按规定清退认购合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也未积极去办理销售手续。
今年4月,该公司到法院起诉李女士及其他购房人,认为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6月8日,法院如该公司所愿,判决合同无效。
诡异的是,判决当日,该公司取得房屋销售证。
02
粗看起来,似乎没什么大问题,违法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这很正常啊!
但是,这其中的区别在于:两年多前双方合订合同时,该房屋价格约为7000元每平米,而在如今,已经上涨到了2万元每平米,上涨了三倍!
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并未积极办理销售手续,既享受着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全额房款,又保留着让合同无效的可能,同时坐看西安房价乘火箭向上窜升。
说白了,就是因为房价上涨了,为了钱,脸不要了,诚信不要了,内裤都可以不穿了。
老子就是要钱不要脸,你能咋滴?
——这应该就是这种无良公司的内心独白。
03
这种公司还不少。
2001年,北京的韩先生购买了一套近百平米的现房,当时价款还不到二十万。五年后,该地段房价上涨了五六倍,开发商陆续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自己“违法”,合同无效。
后来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韩先生被强制清房退出,甚至还要按每月800元给付开发商这几年的房屋使用费。
虽然韩先生后来另案起诉,开发商作出了一定的赔偿。但很显然,在此案中,韩先生是不折不扣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者,而开发商在其中占到了不小的便宜。
如果不是开发商的问题,韩先生完全可以同价位在同地段买到同样的房子。而在事情解决的十年之后,韩先生拿到的数十万赔偿,在当地可能已经买不到一个卫生间……
西安的李女士们,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
04
市场经济社会,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也是被写入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基本法律原则;而对于经济主体双方最重要的安全,是交易安全。
但在闻天公司这种公司那里,诚实信用算个屁,他人的交易安全和自己的腰包比起来,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从现行法律来说,买卖合同的认定,法院确实没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个人认为,司法解释不太适应诚信原则,应当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是立法层面的改善。
而更大的问题,是在后续的程序上,行政部门应当对这样公司进行诚信记录,甚至进行市场禁入。今年初相关部门给该公司送上72万元的罚单,还远远抵不上公司在毁约后一套房产生的利益差价,这对他们是一种鼓励吗?
另一方面,当消费者另案进行赔偿诉讼的时候,如何让无良无诚信公司付出应有代价,让消费者受损权益得到完全补偿,应当有更清晰的思路。
民事和经济纠纷,就要通过审判维护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律打架”的情况下,在法律适用上倾向于无过错方或过错少的一方,这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常、正确的使用。
绝对不能让不诚信的行为获得一分钱的经济利益,这是基本的价值取向。否则的话,人人都从违约中获利,相对方的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社会的诚信体系也将受到严重侵蚀。
你觉得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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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牙小语
最近两年,一向四平八稳的西安房价,好像突然搭上了神舟十一号宇宙飞船,嗖嗖地往上窜,引发了几起“房事”奇葩:先是南长安街壹号“摇号”丑闻,接着市规划局公仆们以4495元/平米的白菜价购房。西安某开发商终于“良心”发现,举报自己无证售房违规,并将两年前的12名购房者分别告上法庭,起诉购房者不该购买无预售证的房产,请求判决《**庄园内部认购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已经一审判决了其中一例:认购合同无效,开发商退钱收房,并承担诉讼费100元。
应该说法院依法判决,并无问题。可问题是在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对等,所谓“从南京到北京,买者没有卖者精。”开发商急于资金回笼,可能隐瞒部分实情,诱使消费者购买,作为消费者可能并不清楚;也有可能没有隐瞒,但以较大的优惠幅度诱使。而今由于房价翻番而反悔,道出违规实情,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无效;假如房价腰斩,消费者在不能指出开发商违规的前提下要求退房,法院能否支持? 开发商违规在先,为什么不先去当地房管局“举报”自己,接受处罚?对于开发商违规事实,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处理?货币逐年贬值,房价也今非昔比,消费者拿到开发商退回的现金,想在相同位置购买同等房子,已经全款变成了首付,所蒙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消费者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涉嫌商业欺诈,要求双倍赔偿?
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解决,事实上有失公平公正,不利于维护市场诚信。
北大屠夫陆步轩
看来开发商是一法盲,民事合同中,有一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这原则的适用是对方在合同的签定履行中隐瞒真相、存在欺诈行为,而不适用己方的欺诈。开发商以己方并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而悔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购房者则可基于这一原则起诉至法院,享有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
吴地楚人1
一家企业,毫无社会责任,眼睛里只有钱,对于这样的见利忘义之徒,首先,媒体应该加大报道力度,使它的信息合法的暴露在大众面前,以好让社会大众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存在,个人也好,机构也好,机关团体也好,都不和他合作,让他饥无食,渴无水,累无助,让他自绝于社会大众面前;
其次,司法机关本着为民解难之原则,深入调查,仔细举证,运用法律之武器,将之钉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让这家公司的无耻行径曝光在社会大众面前。让这家公司知道,法律不是他们游戏的玩具。正义女神蒙蔽双眼,但她依然能明察秋毫。
作恶者必惩。
好好对对子
1、无证销售属诈骗,开发商应付刑事 责任 ; 2、诈骗钱 款 使受骗人错过了买房最佳期,从而倒至受骗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全额赔偿,同时赔偿精神损失; 3、合同无效,法官应把1、2两条合并 审判 。 4、公检法要联手打击 欺诈犯罪行为,还老百姓公道。
宁静致远151120391
房屋销售卖买司法解释第二条,好多开发商都明知漏洞,但没有人敢去触碰道德底线,只能说小开发商出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另外一个是开发商团队这样搞不管结果如何,最后结果公司法人承担责任,法人思维太简单!
我累了66184119
政府应该把这个无良的开发商从这个行业踢出去!在开发行业也要建立诚信档案!这个开发公司没有一点诚信,是这个行业的败类!必须把他踢出去!以此为戒。在这个行业形成一股好的风气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