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plus
很多答主已经从专业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基本结论就是:车主承担冲卡逃费、无牌照驾驶、撞倒沙桶等责任,收费站工作人员则需要承担砸伤女童的责任。换句简短的话讲就是,除了女孩最无辜,其他人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这些解答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却让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毕竟,按照我们的常理来看,这位无牌车的车主才是引发一系列问题的罪魁祸首。开着无牌车跟杆逃费,明显是故意的,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后,不仅没有停车,反而撞倒沙桶继续逃跑,这一举动明显激怒了收费站工作人员,于是引发了后续的砸车行为,结果车中的小女孩遭了秧。
我看大家争论的核心问题停留在收费站工作人员拿石头砸车玻璃上。
首先,我们要确定,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权力采取砸车的行为来拦阻车辆。所以投掷石块的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砸伤小女孩的赔偿责任。但是,我们也要确认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扔石块时是否能够看到,或者知道车内还坐着一位未成年小女孩。如果不知情,显然不存在故意性,在责任划分上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其次,这位闯卡逃费的车主明显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因为他在选择闯卡逃费这一违法行为时,是知道车内还有一位未成年人的。尤其他随后采取撞倒沙桶逃跑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无论是对实施拦阻行为的收费站工作人员,还是呆在车内的女孩,都是存在潜在危险的。所以,他的责任才是最大的。
最后,还是希望能够严惩这位冲卡逃费者,那样才能警示后人。
另外,对于小女孩的赔偿,收费站应该站出来替员工承担大部分,这和之后的管理整顿不矛盾。
夜雨如书
在探讨这起事件的责任划分前,先为受伤的女童心疼三秒,心疼她遭遇意外不幸受伤,更心疼她摊上了如此厚颜无耻的家长!
这起事件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石家收费站,事发当天女童的家长驾驶一辆无牌尼桑轿车闯杆逃费,而高速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后随即予以口头劝阻,在制止未果后工作人员将防撞沙桶置于车前意图阻止对方离去,但对方车速极快,不仅毫无停车之意并且加速行驶。参与拦截的收费站监控员只得紧急规避,然后顺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向尼桑轿车扔去,希望以此来迫使对方停车,结果石头却不幸砸中了车内四岁的女童。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女童的意外受伤虽然是收费站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但是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家长恶意逃费的行为。在这起事件中家长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故意不悬挂汽车号牌;其二是不听劝阻反而加速逃离。
事实上,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首先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其次该行为也严重妨碍了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赔偿。
收费站工作人员尽管实际上只是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职工,但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像尼桑轿车车主这样存在强行冲闯行为的他们确实有权利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因此,我认为在当时采取口头劝阻以及设置沙桶进行拦截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问题,上述行为都在合理的范畴之内。
不过对于此后扔石头砸车的行为尚且有待商榷,尽管说车主在当时加速逃离的确有危及他人安全的可能,但是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逃脱而非为了撞人,因此也就更加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了。
综合来看,女童的家长需要对该起事件承担主要的责任,对于其不挂号牌以及恶意逃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予以重罚。另外,收费站工作人员尽管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女童的恶意,但是客观上却造成了孩子受伤的事实,因此对于孩子后续的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通城丹妹
评论需要公正,做事需要担当,既然你选择了闯杆就要为以后的事情买单。首先我们来说明一下,高速收费的情况,说心里话谁都不愿意掏腰包花那个钱,但是我们不花那个钱,国家的每条高速路的经费又从哪里来呢,首先确定一下个人比较理解高速收费的问题。
现在轮到说这个事的正题了,男子驾驶无牌照车辆,我们先不说他处于什么目的,总之是没有牌子。这一点来说他是违法的,任何驾驶员不得故意拆除遮挡牌照。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也就是说出现无牌车辆交警有权利扣车,以及对驾驶员扣留驾驶证的权利。如果再往大了说,如果涉及到大案就不是砸车那么简单了。对于这个案子里的男子行为,我们目前还不知道他处于什么目的,总之拆了车牌是事实,闯杆也是事实。这就相当于一个贼,偷了东西要跑,主人家追,小偷摔断了腿又找主人家理论的道理是一样的。
虽然中国法律很大程度在强调人权问题,但是这类的法律也不过是保护坏人的一道屏障,这个案子一切起因是由于男子闯杆造成的,看到工作人员砸到人了,才把车停住回来理论,我们都是普通人说白了在砸车与停车这段时间里,男子的心里发声了很大的变化,既然都是普通人想法也应该大致相同,我们先说,男子撞倒路障的行为,对于个人来说,这时的修车费用比高速费要多了,但是男子自知理亏,所以没敢停车。再加上车坏了最多报一次保险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等到工作人员把车玻璃咋了,他还是没停车,具体原因就是咋坏了报保险,总之有保险公司买单,这个不用自己花钱没有必要担心。走过了几十米发现孩子被砸了,而且看上去挺严重,这时候他发现自己吃亏了。孩子什么情况不知道,花多少钱也不知道,因为这个时候男子发现要自己掏腰包了,而且很可能不是小数目。这才把车停住回来理论。至于小女孩与男子的关系,一诺不清楚在这个问题上,一诺全力站在工作人员这边,玩什么就要玩的起,别说砸坏了就是砸死了一口子,起因也是因为你闯杆。如果你把所有的东西归于个人,无论你违法与否,一诺从心底佩服你是个男人。玩到一半发现自己吃亏了再回来说,不玩了。一诺从心里鄙视这个男人。趁早割去鸡鸡做个太监,真是他妈的给中国男人丢脸。我劝这个男子以后去女厕所蹲着撒尿,因为他不配做一个站着撒尿的男人。
我觉得法律也不该给他一分钱,让他知道做错事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不是每一次闯杆上帝都会站在你这边,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小女孩是无辜的,但是很无奈他爹做的孽,报应到了他的身上,大家记住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即便你这辈子做了孽,报应不到你的身上,也必然报应到你的孩子或者孙子身上。这叫善恶循环。
和风小筑主人一诺
这件事情车内女童受伤,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当负主要责任,而驾驶员的闯卡逃费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法律角度讲,收费员扔石头和女童受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驾驶员闯卡逃费和收费员扔石头之间,则只有相关性,没有因果性。
为什么说驾驶员闯卡逃费和收费员扔石头之间只有相关性,没有因果性呢?
因为法律角度的因果关系,不仅要具备我们所见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还要直接指向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驾驶员和收费员是不同的行为人,并且做出了不同的行为,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其各自做出行为的根本原因都是主观驱动,不管是驾驶员抱怨收费不合理,还是收费员指称对方闯卡在先,促使其闯卡或者扔石头的根本原因,始终都是其主观上的故意,法律不仅衡量事实,同时也要衡量动机,主客观一致,才能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女童受伤这个问题上,女童是独立的个体,处于完全被动的一方,没有做出相应的行为,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其损害结果是由收费员扔石头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当然要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负主要赔偿责任,而驾驶员的闯卡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违法的责任,在女童受伤这件事上,因其自身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上的次要赔偿责任。
而接下来很重要的一点是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这直接决定了“扔石头”这一行为到底是否有过错,因为公职人员需要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而普通民众则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经查询发现京哈高速石家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属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按照公职人员进行管理,那么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
第四十六条 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赔偿。
但是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向高速行驶的汽车扔石头实际上无法达到使汽车无法继续行驶的效果,我在警校学习过的截停方法,只有采取前方路障截停或者后方追击用车辆撞击截停,极为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开枪震慑甚至击毙驾驶员的手段,但是绝没有任何法规条例授权公职人员在非特殊紧急情况下向正在行驶的汽车扔石头,我看到有些视频中说工作人员扔石头是紧急避险,更是完全的胡说八道,即便车停下来了,也是驾驶员自主停车,扔石头属于挑衅行为而不是阻止措施,所以收费人员这个扔石头的做法一定是错误的,应当承担违规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在责任划分问题上,希望大家始终牢记一个基本原则,各人责任各自承担,不可混为一谈,而在同一事实中,每个人的行为不一样,责任也就不一样,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划分责任,而不能仅凭事实表象,就盲目定责。
一笑风云过
看到满脸是血的孩子,真的好心疼!无论其家长如何,她是无辜的,不应当由她来承担家人逃费的责任!
此事发生在哈尔滨某高速收费站,黑色尼桑轿车紧跟前车,趁机逃费,被发现后不仅不停下,反而加速离开,高速站工作人员先是用防撞沙桶阻拦,看没有效果,其中一名工作捡起石头就向尼桑车砸去,车的左后窗玻璃被砸碎,石头落进车内,砸伤了4岁小女孩的脸部,鲜血直流,孩子痛的哇哇大哭。
首先男子逃费肯定不对,买的起轿车,却舍不得交过路费,真的丢人丢大发了,不仅连带小女孩受到无谓的伤害,而且还被处以全程公里数5倍的罚款,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行为肯定也不对,不能因为男子逃费,就拿石头砸车,这是一码归一码的事情,你可以报警,而且还有监控,完全可以找得到男子,对其进行处罚即可,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暴力的方式呢?你真的以为收费站是你家的,你真的以为你砸伤了人,毁坏了车,收费站会替你承担责任?如果小女孩真的有个三长两短的,谁也保不住你,到时你可能就是那个倒霉的“临时工”糊涂蛋了!
谁犯错,谁承担责任,这个道理放到哪里都不会错的,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记住这一点!
打虎拍蝇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特别去了一下其他回答者的答案,也又去看了很多关于这件事的报道!事情大概经过是这样的:一辆未挂牌的汽车高速收费站未缴费跟随前一辆车闯关,收费站人员为了逼停汽车,用扔石头的方式,结果造成汽车玻璃破碎导致车内一女孩受伤!有些报道中,提到了撕警章的事!
看了很多人的回答,才发现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道远,法盲太多了,很多人的观念还是停留在以暴制暴的层面上!先回答一下责任到底是谁的!问题中提到的事女童受伤谁的责任,我可以很肯定的说收费员的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收费员(暂且认为是政府收费,有些报道提到了警章)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执法者,代表的是国家,无牌车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待这种行为完全可以采取正当方式来制止,比如高速交警,比如下一个路口拦截,再比如高速摄像头等很多的方式(具体哪一种方式,国家有很多)。然而收费员却采用了一种极端而且又极度愚蠢的方法来制止,与其相信收费员想利用石头拦截车辆,不如说是为了泄私愤!执法者却用了一种暴力手段来制止,考虑过后果没有!
有些回答者举例说好像家里来了小偷,你把他打一顿一样,这种比喻简直就是荒谬。错有俩,第一是身份不同,收费员是公职人员代表国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第二,你这打的是小偷吗,女童哪里违法了?
因此,收费员必须负责任,而且必须严肃处理: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就算是为了逼停,但女童是无辜的!法律就是法律,不要跟人情相比!当然,汽车车主也必须严肃处理,但要明白他们违反的是不一样的!
看到个别回答者在说收费员干得好,指责车主,完全是没有法律观念,更没有分清是非!车主有错,错在闯关,但这不能成为收费员拿石头砸车的理由和借口,二者没有必然联系,但女童受伤却是收费员扔石头带来的直接后果!车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收费员也不能免于处罚!
中国的人治观念太深了,所以才有不断出现的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要想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执法!不能采用这种暴力行为(对待这种闯关行为,完全是有正当方法的,还没有到以暴制暴的程度吧!你们想想自己的车)。
记住——女童是无辜的!收费员是国家公职人员(不管是不是临时工,在这个岗位上就代表的国家办事,就得依法执法)!
A0李sir
第一、对于冲关逃费的行为,采取石头砸的方式我认为必定是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采取的措施范围了。因为根据新闻可以知晓当时现场已经采取了阻拦,沙桶等措施来防止无牌车辆冲关,这都是法律允许的范围。但是对于石头砸这个行为,考虑到高速路上而且工作人员对车内人员不清楚的情况下,贸然砸车的行为必定不是法律所允许的。
第二、 女童的父母或者亲属没有悬挂号牌,并且恶意冲关逃费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其在工作人员采取阻拦措施的情况,不紧急停车而是故意冲撞沙桶的行为也已经严重违法,作为父母即使工作人员没有用石头砸车,那么故意冲撞沙桶逃费的行为,是不是也很危险?孩子的确是无辜的,但是这对父母显然远比工作人员手中的石头要更危险!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孩子出现的伤情收费站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但是这件案子当中我个人认为车主及女童的亲属,明知车内乘坐幼童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过激措施逃费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对本案当中的女童的伤情也负有责任,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不知道这对父母怎么好意思还说这是收费站打的,你既没有悬挂号牌,还要冲撞关卡恶意逃费,谁知道你是不是犯罪分子?谁知道你是不是犯了刑事案件,驾车潜逃?所以相较于工作人员的石头,我认为这对父母要更危险!
麋鹿说法
看到这样的事情就有点儿生气,如果受伤的是轿车司机,那只能说一声是:活该!但是受伤的却是车内的女童,这不得不说是殃及无辜了。
首先,无牌轿车司机到收费站为了达到不交费的目的,跟着前面的横杆想逃费,这位轿车司机的行为是恶劣的。
开着一辆无牌的轿车,本来就是不允许上路的,又利用无牌的轿车想逃费,这可谓是错上加错。
其次,收费站人员对逃费的车辆进行阻拦,是职责所在。利用沙筒拦截,也并不为过。而无牌轿车司机却连撞翻几个沙桶,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的,逮住他就应当重罚。
再次,收费站人员看到轿车冲撞沙桶,无法阻拦时可以报警。千不该、万不该,不该拿起石头击打违法轿车。这种用石头击砸别人轿车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并且,收费站人员用石块击打车辆,造成车内一个小女孩受伤,这更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了。
最后,对于小女孩的受伤,收费站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因其是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所以其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轿车司机固然有错,但是他只能承担逃费冲关的责任,其行为与小女孩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不会承担女童受伤的责任的。
这个事例告诉我们:一定要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法重情深
无牌轿车逃费,车内女孩子被打伤,谁的责任?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谁有过错谁的责任!
8月12日,微信疯狂转一段视频,在视频中一辆轿车停在收费站附近,车窗上被砸出一个大洞,车内一个女子抱着小女孩子,小女孩眉骨处被打伤头上身上全是血,轿车上的人与蓝色制服的工作人员争执。
原来2018年8月11日下午15点50秒,黑龙江双城区兰陵镇的石家收费站,一台无牌黑色尼桑轿车在石家收费站出口2车道,收完一辆白色大众轿车费用之后,栏杆升起,白色轿车驶出收费站,而紧随其后的黑色尼桑轿车并没交费却随着白色轿车过了收费站,收费人员在窗口大声制止无效后,立马通报监控员。
班长和和几位监控员立马冲出室外,班长率先将防撞沙桶置于车前,但该车无停车之意,车速极快,将防撞桶撞瘪了,飞出老远。
班长还在车附近的危险地段,因为不清该车辆是否能引发其他险情。监控员捡起地上的石头向黑色轿车扔去,想迫使该车辆停车,并不知道车内还有其他人,不料车窗被击破,打伤后排座位4岁的女孩。
此车并没有停下,开出50米之后停下,尼桑轿车上男子下来与工作人员理论,车上男指着一个工作人员说,就是你打破了玻璃,并上前撕下工作人员的工作号向着视频展示,该视频在微信中大量传发,称小女孩被收费站警察打伤。
然后女孩被送到扶余市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将女孩的伤口进行了清理、缝针。目前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对此事进行调查。
收费站站长说,闯杆逃费行为,要交全程公里数加5倍的罚款。尼桑驾驶人应补缴高速公路费384元+5倍罚款1920元=2304元,尼桑驾驶员共需缴纳费用2304元。
至于收费人员是属于紧急避险,还是属于暴力执法,民警还在调查中还没有给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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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悠然
没有牌照,然后强行闯杆,收费站的只能说的确很负责,但是法律上他不是执法者,当时的情况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需要他丢石头。
因为毕竟丢石头这样的行为,会造成人的故意伤害,最终如果造成轻伤以上,收费员并不会因为这个英雄拦车的举措而得到赦免。
所以此举其实不值得提倡。面临承担法律后果我也认为很不值得。
评论里有人会说,收费员可以说,我怀疑里面是人贩子。
但是这样的话除非建立在车里孩子在哭泣,有明显的犯罪迹象,否则真这孩子是被拐卖的,也被你救的过程中砸死了。
何况他不是执法者,这个和大家经常讨论的我知道对方是小偷,是不是可以用石头把对方砸伤一个道理。
如果当时的情况,并没有紧急迫害你的生命,达不到正当防卫,那么你再多理由,在我国依然是会面临惩处的。
这个车当时如果是正准备撞人,自焚,或者杀害车里某人,收费员一石头过去砸中施暴者,那是没有问题。
但是现在对方是逃费,而受伤的女孩其实是无辜的,我国不是封建社会,所以别说什么这该怪你父母这样的话。杀人犯这年头也不会株连九族啊?
因此最终,法律上,逃费的车主当然会面临系列的行政处罚,罚款和补交过路费,外加一些造成的收费员的损失。
但是砸伤他人的收费员,依然需要承担车主女儿受伤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