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訴訟第一案——鐵路局在火車上設置吸菸區是否侵權?

案情介紹

2017年6月9日,參加完高考的李某從北京火車站乘坐哈爾濱鐵路公司運營的K1301次列車到天津參觀考察理想的大學。途中李某發現,北京站、天津站站臺上,均有大量人員吸菸;列車上設置了吸菸區並放置了煙具(菸灰缸、菸灰盒等),多名乘客在客運列車上吸菸,甚至有列車工作人員也在其處吸菸,其間無人勸阻,令很多不吸菸乘客深受二手菸的危害。

李某認為站臺上、列車內設置吸菸區、擺放煙具,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同時也惡化了乘車環境、降低了服務質量,侵害了乘客的身心健康。除對她個人權益受損外,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也造成隱患。在參觀完學校之後,李某先後向國家鐵路運輸監督管理司、北京市和天津市衛計委反映上述問題,但都沒有得到滿意答覆。同年8月,李某向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哈爾濱鐵路局賠償其購票款102.5元;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3000元;賠償精神損害費人民幣1元,以及原告為減少煙霾所購置的口罩費用人民幣19元,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臺、K1301次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賠禮道歉;承擔本案訴訟費。2017年12月27日,這場被稱為“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的案件在北京鐵路運輸法庭正式開庭,法院未當庭宣判。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姚志鬥律師分析

管理部門第一次因為禁菸不力成為被告;吸食了二手菸的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也是頭一遭。但事實上,公共場所的禁菸制度早就開始推行實施,然而很多公共場所雖然懸掛著大大的“禁止吸菸”的標誌,一些人依舊沒有絲毫意識,“我行我素”吞雲吐霧,公共場所禁菸成為在公眾場所掛禁菸標識。

“無煙訴訟第一案”無疑是對公共場所監管責任的一種倒逼。只有我們每一個人都勇敢維權,相關單位禁菸才能“動真格”。警示意義非凡——公共場所禁菸不能模稜兩可。

相關規定

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中明確寫道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並且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有義務對吸菸者進行勸阻。再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又規定了列車屬於“公共場所”,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由此可見普列上禁菸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

目前我國飛機、高鐵、動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已經實現全面禁菸,而普通列車因為車程遠、站與站時間行駛時間長,鐵路部門遲遲未進行全面禁菸,再車廂關節處設立吸菸區的行為被認作是“人性化”的做法。相比少部分菸民的利益,更多地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儘管已經考慮到將吸菸處設立在車廂關節處,但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應當保證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符合標準。實際上實際上整體列車仍然屬於相對密閉空間,列車的吸菸區缺乏有效屏蔽,濃重的煙氣竄來竄去,讓不吸菸的乘客飽受煎熬;在設備層面,普通列車更缺乏高鐵上的“煙霧探測器”,人手不足的情況下難以有效監控,允許吸菸這個不成文的規定嚴重的侵犯了不吸菸人群的利益,加上普通列車既屬於“室內”範疇,又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因而普通列車禁菸與室內禁菸邏輯也相一致,禁菸工作確實需要儘快全面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第五條第二款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菸,勸阻青少年吸菸,禁止中小學生吸菸。

儘管邁出普列禁菸這一步有些難,難的是一直以來的觀念變更難、執法難、監管難,而這些都不是不禁菸的理由和依據。就像央視評論一樣:這一案件我們期待的不光是禁菸這一共識,還有法治這一共識。普列禁菸問題走上司法之路,本身就是在踐行依法治國,普通公民更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二手菸”訴訟第一案——鐵路局在火車上設置吸菸區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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