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器官捐献者”新闻背后的思考

今天(8月22日)在微博上看到:

“最小器官捐献者”新闻背后的思考

孩子父亲表示:“与其让孩子受苦,还不如把孩子的器官捐献出去,让她的生命能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下去。”在沉重而又悲痛的氛围中,孩子的家人含泪签署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最小器官捐献者”新闻背后的思考

尽管媒体歌颂器官捐献大爱无私,尽管社会公众在道德上支持,尽管我从心底确实敬佩这对父母,但细思极恐,监护人捐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器官真的合法吗?父母可以随意处分孩子的尸体?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

第一款用于本人生前自愿捐献,直接否定了未成年人生前捐献器官的资格。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二款用于本人死后的家属捐献。

两条一起看,结论显而易见——未成年人生前捐献行为一律无效(即便自愿),死后其父母书面意见一致则可以捐献。

那么,问题来了。

一个不会说话的10天大婴儿当然不具备意思表示能力,可怜的孩子不管同不同意都会被捐献,第二款推定父母有权自作主张处分器官和遗体,是不是太可怕了?

举一个恶意满满的例子。

有一家有两个孩子,妹妹天生智力缺陷,哥哥急需换肝,因为给儿子治病愈加拮据。某一天,妹妹神秘死亡,哥哥借助移植妹妹的肝脏活了下来。

以上例子改编自2011年司法考试原题。司法部当年认为,不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是否同意,其死后,监护人都无权处置其器官,捐献无效。

去年两部《杀破狼》电影都是讲国际人体器官买卖,国家制定法律禁止丧失人性尊严的人吃人器官买卖,可是父母子女之间的道德风险又该如何防范?杀女救子或者父母名为捐献实为贩卖器官牟利,谁能保证不会发生?

相似法条如《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为的就是防止机会主义者杀害无限人赚取巨额保险金。

“最小器官捐献者”新闻背后的思考

我们习惯于预设天下父母都是爱孩子的,但为了预防那丑陋的“例外”,该条第二款对赔付金额加以封顶限制,就算真有虎毒食子也拿不到太多钱。

新闻媒体高调宣扬未成年人器官捐献,法律也向公共利益倾斜示好,大家纷纷点赞,然而被开刀取走脏器的小生命沉默不语,他身而为人却没有表达选择的能力。道德风险防范绝非一份书面意见即可高枕无忧,需要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最后,我想说,请给孩子——那些还不会说话,不懂生与死、奉献与成全意义的孩子以身为同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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