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弄到北京戶口就辭職?不行,公司直接把戶口給遷外地去了!

畢業後找家公司解決北京戶口,工作一段時間就提前辭職,北京戶口到手再換得意的工作?這招兒不靈了,有家公司員工一辭職,就把員工的北京戶口給遷到外地去了。員工到法院起訴,法院還給駁回了!看高手是怎麼辦的!

畢業弄到北京戶口就辭職?不行,公司直接把戶口給遷外地去了!

但是,戶口有其特殊性,聽說過公司有扣著檔案不給的,聽說過有讓員工賠錢的,之前還就是沒聽說過有公司能把辭職員工的戶口給遷外地的!但有這麼一家公司就牛了:招聘時為員工解決了北京戶口,員工未滿服務期辭職,公司竟然把他的戶口從北京給遷出去了!

畢業弄到北京戶口就辭職?不行,公司直接把戶口給遷外地去了!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一份行政判決書((2017)02行終1543號)中看到這樣一個案件:

2014年7月,陳某入職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國際”),與該公司簽訂了協議書,表示如公司成功為其辦理落戶北京手續,保證在公司服務至少十年。否則,願放棄北京戶口,將戶口遷至宜昌。

可才兩年,即2016年年中,陳某就向葛洲壩國際申請辭職。8月,葛洲壩國際戶籍員攜帶相關手續所需資料,來到西城阜外派出所,為其辦理了戶籍遷出手續,並把他的戶口落在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

這下陳某不幹了,認為公司和派出所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秘密將本人戶口遷到外地,侵犯了本人權益。以派出所和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該遷戶口行為違法,並要求把戶口遷回、賠償損失。

派出所向法院辯稱一切手續都是合法的,公司戶籍員出具了單位申請辦理陳某戶口遷移的函、陳某本人戶籍卡、委託書、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戶口准予遷入證明及陳某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一切手續齊全,派出所才給辦的戶口遷出。

公司辯稱,陳某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親筆簽署了《授權委託書》,公司按陳某授權和雙方約定為其辦理戶口遷移,一切手續都是合法的!

那麼案件當中的這個陳某簽署的《委託書》到底是怎麼回事兒?既然陳某不同意公司把戶口遷走,為什麼會給公司出具這樣的委託書呢?

原來,這個委託書是陳某在2014年入職的時候簽署的,內容就是授權公司的戶籍員盧某為他辦理戶口遷移事宜,受託期限是自簽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在陳某離職後,公司正是用了這份委託書,為陳某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把他的戶口從北京遷到了湖北省。

綜合以上情況,一審法院認定:陳某認為阜外派出所在辦理其戶口遷出的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畢業弄到北京戶口就辭職?不行,公司直接把戶口給遷外地去了!

就本案來講,陳某曾提出簽署《委託書》非本人意願,並且他提出辭職申請時,明確了表達不願遷戶,同時還通過口頭和書面郵件的形式告知公司,撤銷此前簽署的遷戶授權委託書。公司還曾多次威脅員工,誰離職就註銷誰的北京戶口。但對上述事實,公司不認可,法院也未予認定。

其實這事兒大家心裡都清楚,填寫這樣的《授權書》確實不可能是員工的本意,但入職時為取得北京戶口還是要按公司的要求籤字。離職時,肯定想把戶口留在北京,通知公司撤銷授權也是很正常的,最終結果就要看誰的段位高了!

從公開的案例和事件來看,目前這起案件是我所知的唯一一起公司把未到服務期辭職的員工的北京戶口給成功遷到外地的案例!以前的其它公司,最多是索要些有限的賠償。

仔細研究了這個案例,發現這家公司能這麼牛,有多種因素影響,不是隨便哪家公司都能做得到的!

1、事先有一套完善的規範。

員工一入職,不但簽署了有帶服務期的協議,更重要的是同時明確約定了中途離職公司可以把戶口遷到外地。更重要的是,入職時就讓員工簽署了可代為辦理遷移戶口的《委託書》!

這個委託書相當重要,戶口的事兒有其特殊性,即使有前面的約定,如果沒有這份委託書,公司也不能自行把員工的戶口遷走,而遷移戶口的約定訴到法院也沒法判決、執行。

這套手續和規範,應該是有熟悉戶口遷移程序的高人指點做出來的!

2、有給員工落戶外地的能力。

之前這類案件,有很多說應該本著“從哪兒來,到哪兒去”的規則,把取得北京戶口的員工的戶口給遷回原籍。這個只能氣話,按現在的戶口制度,這種方法,沒有員工本人遷戶口的自願配合,是不可能做到的。

本案公司能把員工的戶口給遷到外地去,關鍵還得是這家公司在外地也在可以落戶的實力,因為本次遷入地為湖北宜昌市葛洲壩·居委會。一般的北京本地公司,未必能有這樣在外地落戶地可用。所以,這個能力也很重要!

當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的這套方案也不是無懈可擊,關鍵看誰對法律和政策法規研究得透,使用得好。

比如在任職期間,公司員工如果在京能自己購房,是可以提前把戶口遷到自己的房產內的。為防這招兒,本案中的公司曾使用了“限制遷移”的招數。去年曾有公司員工自已購房後想遷戶口,但被派出所告知“限制遷移”,但現在派出所說這項限制已解除。

當然,即使公司有“限制遷移”的招數兒,如果本案中陳某在離職時能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發出解除授權的通知,依《合同法》的規定,不管授權的原因是什麼,委託人都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仍可造成公司的授權書失效。如果同時陳某再把這個通知以書面形式告知派出所書,估計派出所是不會憑公司戶籍員手中的《委託書》再把陳某的戶口給遷走的。

有人說戶籍政策不合理、不公平,這些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但戶籍這東西在一定時間內肯定不會消,北京戶口難求的狀態也仍會持續,畢業生就業時單位給解決戶口,之後引發的服務期爭議也仍會繼續存在。這是客觀事實!

在此提醒雙方,謹慎對待自己的每一個決定和行為,認真評估相應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可能的後果,比如本案的這位員工,估計戶口是回不了北京了。

作者資料: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央電視臺“熱線十二”直播評論員並曾錄製《法律講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書,北京市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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