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擬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繼承編草案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等規定。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並確立了公正遺囑優先的原則,明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草案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並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上述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如此修改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此外,草案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擬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