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放宽安置地限制,退役士兵最关注的问题解答!

作者|军路君

新规放宽安置地限制,退役士兵最关注的问题解答!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摘自《意见》。

2018年8月1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上下简称“意见”)通知,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安置作出放宽安置地的限制。

以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确定,原则上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易地安置,具体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此次《意见》出台后,原则上本人申请,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取消了结婚满两年的限制。但是又明确了一条: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很多退役士兵表示:哪些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呢?军路君了解到: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城市规模按照五类七档划分标准,城区常住人口达到一千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按照这个标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武汉等共7座城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的标准。

除了超大城市的问题,有人咨询《意见》是否惠及到今年待转业期士官,和今年九月退役的士兵。

按照《意见》第四条最后一款明确,“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本意见。”

也就是说《意见》是惠及2018年8月1日以后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转业期士官退役命令下达时间为2018年4月1日,从执行时间说不在《意见》的适用范围。

另外,针对九月份的退役士兵,原则是惠及的,但在政策传达部署上,肯定是有一个周期的。就像当下有即将退役的军人向我们反映,自己咨询了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得到的答复,还没有收到省里下发的文件。这其实就是一个各地学习、部署和落实的周期,但执行的时间和《意见》应该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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