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邵可強 通訊員 劉建偉
8月24日下午16時許,陳某收到了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二支隊開出的違法處理通知書,違法原因是:肇事逃逸,陳某後悔不已。本來是一起小剮蹭事故,逃逸被找到後受到重罰。
高速上發生事故,如何應對呢?
回放:兩車剮蹭,肇事司機趁報警逃逸
事情要從今年8月12日說起,當日18時04分二支隊指揮室接到報警:"在京港澳高速鄭州段一輛北京現代轎車剮著我的大眾轎車。"
正當說著自己車輛事故情況時,報警人突然說:"我剛一扭頭,那輛現代轎車不見了,跑了!損失不大,挺氣人的!"事故值班民警陳華鑫、周宏坤迅速對事故進行調查。
經查,報警人李某駕駛一輛大眾小轎車沿京港澳高速鄭州圃田段674公里東半幅在左側第一行車道自南向北正常行駛,突然聽到車右側"砰"的一聲,就趕緊減速,同時發現右側有一輛灰色小轎車也減速了。李某停車查看情況,發現車身右側有刮痕,損失不大,那灰色現代車停在右前方應急車道內,司機也下車查看情況。李某於是就把車開到那輛車前方,打電話報警,李某看了一眼對方車號,接著報告自車損失,當他再扭過頭時,那豫A3H***灰色北京現代小轎車不見了,李某對這位現代車駕駛員的不辭而別感到很驚訝、很生氣。於是就出現開頭報警的那一幕,並向民警提供了車載行車記錄儀錄像。
追查:肇事司機稱事發時家人身體不適,先走了
民警調取該現代車的行車軌跡,發現車輛已從連霍高速公路溝趙站下高速,遂與現代車主聯繫,當時車主未接電話。
8月13日上午,民警周宏坤與車主取得聯繫,車主是陳某的父親,對事故並不知情,他答應民警通知他兒子到高速交警隊接受處理,8月13日下午陳某來到二支隊。
經瞭解,現代車駕駛員陳某是周口人,在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某公司上班,8月12日15時許駕車從鹿邑西收費站上高速回鄭州,他奶奶坐在副駕駛位置,事故發生時在左起第二行車道行駛,車速每小時110公里左右,開車時走神了,與左側的黑色小客車蹭了一下,就靠邊停車,看看車無大礙,左側倒車鏡折回,就扳了回來,看到對方的車也過來了,並且司機在打電話,由於奶奶身體不適,就趕緊走了。
當民警追問:"你把奶奶送回家,為什麼不馬上報警或者到交警隊處理此事?你是否酒後駕駛?"陳某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經過調查取證,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二支隊對該事故研究認定:陳某駕車發生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未與對方協商、未有及時報警或到交警隊接受處理,構成逃逸,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
雙方對該事故均未提出複核,目前陳某依法承擔了該起事故民事賠償13000元(儘管該車有保險,因駕駛員逃逸導致保險拒賠,賠償款項全部由當事人陳某自掏腰包);民警依法對其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處500元罰款、記12分。
延伸: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時正確的做法
1.事故發生後怎麼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2.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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