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是什麼場景?

小搬搬搬


我去鄭州看守所會見了好多次,第一次去需要在自動預約智能機器上註冊,有攝像頭拍照,然後每次進出大屏幕上會顯示頭像,武警小哥會核對律師證和身份證的照片和看守所留取的照片是否一致。以後去會見,律師先機器上預約,輸入自己律師證號碼,然後輸入被會見人的身份證號碼,就會顯示他在那個房間號,機器預約成功,然後去窗口排隊,人工審核後發通行證。

看守所是武警把守,公安檢察官律師進去都得憑通行證,武警驗證後放行,通過兩道大門,進入內部大廳,又排隊登記發放律師會見室號牌,要是發完了,對不起,您等別的律師出來了再進出。

進去後,是一間間的會見室,中間是鐵柵欄,天花板有全景攝像頭,按照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是可以錄像只要不錄聲音,也有個搖頭風扇,一個條桌兩把椅子,對面嫌疑人做的是個椅子帶著手銬的那種……

坐著等了一會,人被陸續帶進來,也不認識,第一次見全憑嗓門喊,人被幹部拷椅子上後,就開始會見了,其實交談很隨意,人剛被關進去,失去自由,會很焦慮驚恐,不適應環境,吃的不好,一間房住30多人,他們渴望有人來看他們,希望瞭解家裡的情況。律師先是介紹自己,取得信任,講解一下法律規定和程序,告知權利,帶來家人的安慰

然後結束後,有個按鈴叫幹部也就是看守人員把人帶走,會見結束

由於會見的律師很多,得排隊,一般早上7點多就到了,你才能排到第一批會見,不然得等到10點多,而11點30左右就結束了,他們得去吃飯,晚了趕不上飯點,下午1點就得到,4點半就得結束,希望解決律師會見難的老問題,才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也會見了2個法律援助案件,嫌疑人不用出律師費,政府免費提供的,但是讓我們出,律師每年都有法律援助任務。一個案件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就是賣了10袋易燃物品,結果造成幾人傷亡,才30歲左右,按照法律規定判刑是3年以上,中間存在一些問題,結果判了一年多,家屬也接受了,對我們也是很感謝。

還有一個交通肇事逃逸案,司機40來歲,離異,有個女孩12歲,全責導致一人死亡,我去看守所會見他,告訴他不收律師費,是政府免費提供的,問了他事情是不是實際情況,他說是,告訴他存在自首情節,如實供述坦白交代了,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受害人等。他很感激,最後說要帶話讓他妹妹照顧好自己的女兒,給打來點生活費,臨近走了還一直道謝

其實我們都是普通人,犯這些事的人也都是我們底層老百姓,偶然原因誰也不知道自己可能會犯事進去了……

肖申克的救贖,我們很多的冤家錯案也是沒有律師的辯護,或者辯護了也沒采用


王磊律師


昨日剛剛去會見一個尋釁滋事的當事人,對於刑事辯護律師來說,看守所會見是家常便飯。第一次見到當事人,當事人的戒心都會比較重,因為他在進看守所之前已經接受了公安機關的長時間審訊,被訊問是一種很壓抑的感覺,所以當他沒有調整過狀態的時候就會延續這種情緒。當律師向當事人解釋清楚來會見他的目的之後,一般當事人都會認為律師是維護他的合法權益的,所以相對會比較願意開口談案件,談他的真實想法。

作為刑事律師來說,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有三大作用:

一是給予當事人精神支持,讓當事人知道,家裡人為他委託了律師,為他爭取最大的合法權利,讓他在圍牆內的壓抑環境下服從看守所安排;

二是從當事人問答之中,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通過一問一答逆推辦案思維,從中尋找破解點;

三是針對案件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對其涉及的罪名、權利進行深入瞭解,特別是讓當事人不要自己冤枉自己,如有刑訊逼供行為可向駐所檢察管反映;在普法的同時律師也將會為當事人做無罪或最輕的辯護。

最大的感受就是人生千萬不要踏入看守所,在看守所裡面,人最大的願望就是自由,自由無價!願天下太平,都不要有犯罪行為,不要認識看守所,不要踏入看守所半步。


尚辯法律人


題主問的是律師會見時的場景,郭廣吉律師就說說在不同看守所會見的不同的場景:

1、多年前,我在石家莊市下轄的一個縣看守所會見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的被告人。在這個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並不複雜,辦理完後,我就在看守所的院裡等。一會兒,一個窗戶打開,我要會見的被告人就站在裡面。我問帶人來的看守,就在這裡會見嗎?他說是,都是這樣會見的。無奈,我也只能這樣會見。

我就站在窗戶外邊,跟那個被告人談話。那裡就是一個窗臺,連寫字的地方都沒有。

這是很多年前的事了。也是我這麼多年辦理刑事案件,遇到的最簡陋的看守所會見場所了。

現在回想起來,這個縣(現在改區了)的看守所會見條件應該早改善了吧。

2、幾年前去南寧市下面一個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那是一個當地房地產老闆被公安部門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刑事拘留,拘留的第三天,我去會見。那個會見場所還是挺大的,但是有一個問題,會見完後,在整個會見大廳居然找不到讓嫌疑人簽字的渠道。

整個的律師會見空間與嫌疑人是完全分割開的,沒有一絲縫隙。中間是一面很大的玻璃,視線不受影響,說話也能聽得見。記錄完筆錄,想讓嫌疑人簽字,怎麼也找不到空隙。沒辦法,我去接待室找看守,他說帶到這裡來籤吧。我就回去,結果嫌疑人已經被帶走了。我只好再去找接待室的人,他說下次再籤吧。要不還得提一次人。

這是我最奇葩的一次會見了。回頭我跟公安的辦案人說這事,他說你下次會見在我們提審室會見吧。

3、要會見嫌疑人,一般要過兩道關,第一關是武警,武警驗明證件,放行,第二關就是到看守所的接待室辦理會見手續。比如:順義看守所、東勝看守所都是如此。順義看守所辦理完會見手續,等待會見,被會見人是從裡面被帶出來,到律師會見室談話;東勝看守所是辦完手續後,在會見室門口,被會見人卻是從律師進來的通道被帶進來。

4、現在的會見條件改善不少。像豐臺看守所、海淀看守所,會見場所還是很寬敞的。中間兩排會見座位,律師坐在外面,被會見人在裡面,兩個會見單元之間有簡單的隔斷,有些類似於銀行辦理存取業務時的場景。


郭廣吉律師


記得執業後第一次上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的時候,當時感覺到滿腦子的好奇和緊張。

一到看守所的大門口,就見牆外面寫著幾個大字:“監獄重地,閒人免進!”真是門禁森嚴,說實話一般閒人真的是不敢進呀。

進了看守所大院,只見看守所的牆頭有四五米高,上面又布上鐵絲網;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得通過三道崗和鐵門。“高牆電網,堅壁重門”這一點都不為過。

當時就心想:還是別犯罪,犯罪了關在這裡面想飛都飛不出去啊……



以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多了,對於這一套程序也都適應了。現在關鍵講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時候是怎樣的一個情形?

第一,律師會見時,手機以及通訊器材、煙、打火機等都是不允許帶入的。會見之前都有專門的儲存箱子可以儲放。

第二,律師會見可以單獨會見,管教或者其他幹警一般都不會在場觀看的。

第三,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中間隔了一個鐵柵欄,沒有玻璃阻礙,可以面對面的交流說話。

第四,按照有關規定,律師會見不會被錄音錄像或者監控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律師坦白交流,不用擔心被追究。

第五,律師在會見中要時刻警惕犯罪嫌疑人的舉動情況,防止意外事情的發生。會見完畢,應及時通知管教帶回。直到將犯罪嫌疑人送回監舍後,律師方可離開。

以上就是律師會見的大體場景。


法重情深


作為一個把看守所當做第二辦公室的人,這個問題傑哥可以說說。

會見前,備好相關的手續材料。委託書,介紹信,律師證。另外還要帶上空白的會見筆錄,方便做記錄。

首次會見,取得信任

首次會見時,並不要急著談論案情,應該對自己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告訴當事人自己是日家屬委託,可以轉述家屬的掛念等,有時候,還可以要看家屬寫一封家信交給律師,由律師自己讀給當事人聽。信的內容不會涉及案件問題,一般是說家裡人都很好,幫其請了信任律師的律師。很多時候當事人聽到一些段落時都會忍不住哭,當然,對律師的陌生感和警惕也就逐漸消除了。這樣就能保證之後的會見都能比較順暢的進行,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律師都不信任,那就根本談不上辯護,浪費大家時間。

可留名片,但不要傳遞紙條,遞煙

煙是很多看守所內部的硬通貨,很多律師會見時,偶爾會遇到要求遞煙的要求,甚至還有律師鋌而走險遞紙條給當事人的,每年那麼多律師因為不遵守看守所規定被處罰的案例告訴我們,律師會見當事人,極有可能是被高清攝像和錄音的,當然這是我個人認為,因為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律師會見,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但是,我覺得要時刻保持警惕,注意職責風險是第一要務。

瞭解案情和辦案機關的偵查重點

在看守所會見,除了你當事人溝通,瞭解具體案情,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詢問其與辦案機關的訊問情況。從而瞭解辦案機關的偵查重點,為辯護和質證工作打下基礎。同時還要提醒當事人每次被辦案人員訊問後都要仔細核對筆錄,如有記錄不符合不真實的地方,一定要提出來,堅持改正。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你好!05年我因搶劫入獄,刑事案件中比較惡劣的,成年人三年起步,由於我當時是未成年加上不是主犯,還有認罪態度較好,最終結果是判了一年。我慶幸那是我第一次搶劫就被抓住,不然我不知道我會走到哪一步,我為我的年幼無知付出了慘重的代價,給我的人生劃了一道陰影,也給我的家人帶去了很大的傷痛。


刑事律師會見會是怎樣的情景!我不知道他有什麼程序要走,應該挺麻煩的,必竟是還沒有開庭的刑事案件,保密工作還是挺重要的。

我們會有人通知提審或律師會見,然後出監倉,帶手銬,有人帶你去往指定地點。這個時候是最開心的,因為可以真正的走在“外面”,呼吸外面的空氣,沒有真正失去自由的人是無法體會那種心情,雖然 ,時間很短。我每次都很珍惜在外面的那幾十分鐘,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我感覺我又自由了,儘管手上帶著手銬。在看守所裡一天二十四小時都不能出去,連太陽都極少見到,每天就呆在20多平方的監倉裡,吃喝拉撒睡都在裡面完成。所以,大家應該能明白出去一趟是多麼的不易。



在開庭前有一次律師會見,我也一直在等那一天快點到來,這樣我就能更快的離開這,不管分到哪裡都要比在看守所自由。看守所是你審判前的一個過渡倉,並不會讓你一直在裡面待著。其實律師會見和電視上見的差不多,類似於銀行櫃檯前的辦理業務,有一個大玻璃。會談公安提審你的時候有沒有用刑逼供,然後是案件的陳述,最後就是安慰你好好改造之類的,我這裡提一下,這是國家給我指定的辯護律師,免費的,只要是未成年人都有。


我家裡並不知道,所以他們又給我請了一個私人的,我就又有了一次出去的機會,和律師的見面都大同小異,具體的細節我記不太清楚,必竟已經過去十幾年了。


我不知道你是以一種什麼心情來發問的,還是出於對這種事情的一種好奇。總而言之,人,無論做什麼事,都不要去觸碰法律的底線,因為有些事一旦發生,就不是你後悔就有用的。


一點彩訊


1、律師要帶著證件和家屬授權才能見到當事人,家屬不能進去。最多授權兩名律師,當然,可以更換授權,換人去見。只有進了監獄家屬才能探視,在看守所時因為公安還要調查案情,所以不會允許律師以外的人員會見。

2、一般看守所都是有專門的律師會見室,會見室數量有限,所以很多大城市的案件,律師一般都得早去搶會見室。如果會見室實在不夠用,看守所有時候也會安排公安審問室給律師用,但公安肯定優先使用。公安要和律師搶審問室的地方,似乎全國就無錫一家。

3、會見室是一人一間,單獨會見,小編髮的照片明顯是監獄的探視室而不是看守所的會見室。律師和當事人之間有鐵欄杆隔開。

4、當事人進來後會坐在固定椅上,戴手銬拷在椅子上。會見結束了律師需要按鈴或者喊看守來,等看守把人帶走後才能離開。

5、規定是律師不許給當事人帶東西,不過通常可以給一兩根菸抽,但也不能多給,曾經有律師給了當事人一包煙,回頭就被看守所發信通報司法局處分了。打電話和帶信就更不行了,一旦發現律師的執照就難保了。一般只能帶口信給家人報個平安或者讓送衣服被子什麼進來,不能涉及案情。


三隻腳的大大烏鴉


對於刑事辯護律師而言,我曾經戲稱我們的兩種狀態:

不是在看說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

由此也可以看出刑事律師對於看守所會見的頻繁性和重要性,所以對這個問題我倒是可以說說。


一、事前的準備工作:

律師時跨地域執業,很多時候甚至可能經常到其他省市進行出差會見,所以對於不同看守所的不同要求,律師需要提前瞭解清楚,避免出差到了看守所後,因為手續問題而耽誤時間。

通常來說,看守所必須的手續有:

律師證(原件)、委託人家屬簽字並捺手印的委託書、律所的介紹信(會見信)三證齊全。

但有些看守所所在的分局對於手續的嚴密性也會有其他的規定,如:

律師證複印件(含照片頁和年檢頁)、委託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同時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師必須有所預約才能進行會見,沒有預約的需要排隊等待相當久(如北京朝陽看守所)。

一般我們的公文包裡總會裝著律師證複印件,在簽訂委託的時候,也會要求複印委託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但有一些案件時間緊迫來不及準備或當事人無法立時提供關係證明的,這時候就要確認當事人被羈押的看守所對於這份證明的態度了。


二、辦理會見手續:

律師進入看守所,有些是與家屬會見、送衣服上錢的地方共同在一個收押大廳,有時候律師時進入專用公務通道,這時候比較簡單,將手續提交進去之後,看守所會暫時留下律師證原件,然後到指定的律師會見室等待就可以(有些看守所需要跑過去喊一聲……)。


三、與當事人的會見:

1. 律師會見室的樣子:

律師會見各地看守所大同小異,更多的是中間石臺,石臺上是鐵欄杆將會見室隔開,律師一側有桌椅,當事人一側是羈押專用的鐵質椅子(椅子的製造商一般是保險箱製造廠,本人刻意觀察過椅子上的文字)。

另一些看守所只是將鐵欄杆換成鋼化玻璃,並在玻璃上安裝雙向的通話裝置。

大概樣子就類似下圖:

2. 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初次見面時,辯護律師需要儘可能取得當事人充分的信任,明確告知當事人自己的律師身份,以及受何人所託進行會見,在開始會見的時候儘可能的讓當事人放下戒備心和緊張感,如果時間充裕,此時可以暫緩進入正題,和當事人聊聊家常,待當事人狀態放鬆後開始進入主題。

會見時,律師應當先向當事人如實告知其涉及的罪名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當前刑事階段下其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以及詢問公安是否保障飲食和休息、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及其他人身侵害行為,這些都是律師會見時的必要程序和問話,當然在詢問當事人時,自己同時手底下還不能停,要一直寫筆錄(或讓助理記筆錄)。

當然,很多時候當事人在第一次會見時,仍然無法放掉戒備,對律師充分信任,這時候就需要律師在前期多安排會見,與當事人熟悉程度加深以後,逐漸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感。

3. 根據不同的案情提出不同的問題:

對於不瞭解刑事辯護的人,甚至不經常接觸刑事案件的律師而言,會見時提問題、記筆錄都是雷同的工作,其實在具體案件中,不同的罪名,在關注的問題、證據和案情方面,都有所不同,如傳統的暴力案件、普通詐騙案件,這類犯罪中主要針對於涉案人員的行為、言語舉止等內容展開,而對於金融經濟類型的犯罪,以及毒品、走私、職務犯罪這些內容,則更多的需要設計當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如: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專業知識進行詢問,否則詢問的內容無足輕重則浪費了一次會見機會。

4. 會見時的禁忌:

很多人認為刑事案件很危險,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看守所會見時,容易觸犯規定甚至違法或犯罪,從而被請去“喝茶”,在看守所會見時,如下禁忌不得進行:

(1)和當事人傳遞紙條;

(2)令當事人寫紙條後由律師帶出;

(3)誘導當事人虛假供述,或指使當事人進行虛假的供述;

(4)私自使用錄音錄像設備,以及給當事人拍照;

(5)未經允許向當事人播放視頻(通常需要播放的,提前與收押人員告知一聲即可,通常都會給予放行);

(6)向當事人播放與案情無關的視頻內容;

(7)會見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話設備(律師自己使用也不允許,不得不使用的話,需要到會見時外的走廊中使用);

(8)獨自將當事人留在會見室中而長時間離開;

(9)其他。

如果會見時出現了上述行為,並且被看守所監管人員發現,那麼儘早聯繫自己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司法局律管處吧。

5. 遠程視頻會見:

這種方式比較方便,一般是為了律師異地會見而準備,通常律師在當地律協或司法局的特定會見時中,通過視頻與異地的看守所當事人進行會見,這種遠程視頻會見,只能發生於有條件的兩座城市。

最後,《刑訴法》規定,律師會見室,公安不得監聽,是不是律師就可以想說啥就說啥?關於這個答案,只能說,自己開心就好。



高萌Goal


我不講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的場景,而講講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看見律師的感受。


不管是剛剛進入看守所還是進看守所有段時間的嫌疑人,都是非常期待會見律師的。

剛剛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由於各方面都是懵逼的,畢竟裡面和外面一個天一個地,而律師的會見會讓自己很安慰有種依靠,更多的如同救命稻草一樣,希望其能救自己出去,不過現實是殘酷的,律師大多隻是起到一個和外界親屬中繼溝通的作用,比如給自己打些錢,寄送衣物等等。

而最後,會見完畢,你還是要回到看守所繼續羈押。

一般律師從接受委託到結束總共會會見你3次,第一次是剛剛接受委託的時候,第二次是起訴下達後,第三次是開庭的前一天。

而當你在看守所的漫長等待中,你漸漸習慣了看守所的生活,對律師的期待除了案子上的以外,更多的是有機會出監室走走,看見外面的人的期待。因為你每天的生活可以說是在一個籠子裡面度過的,你對自由的嚮往總是希望出去,即使出這個小籠子到大籠子裡面逛逛,即使只有那麼點時間。

不管犯多大的罪的人,心裡都是有“僥倖心理”的幻想的,這樣就不至於像個行屍走肉一樣,而且即使你絕對會判死刑,管教也會向你灌輸一些“不一定”的希望,這也是方便管理。

所以不管律師有沒有用,在會見律師的時候,律師在嫌疑人心中的形象是神聖的,因為律師是自己人,是自己在看守所唯一能見到自己的自己人。

而且有律師的人和沒律師的人,大多在看守所的心態不一樣,有律師的人往往會很自信有底氣,相對不會很窩囊。不管對不對,這就好比窮人和富人的心態差距。裡面也是個小社會,也會有攀比心的。

雖然我在很多問答中有過很多貶低律師的言論,不過拋開別的不說,更多時候律師對犯人的價值是無與倫比的。


嫌疑人一般會見律師的流程為:

律師申請會見,然後值班管教會把會見名單交給在門口專門的“勞動犯”。

“勞動犯”會帶著手銬去你的監室門口,喊你的名字會見,然後遞上手銬讓你拷上。

然後值班管教會開門放你出來,由“勞動犯”給你穿上“會見馬甲”把你帶入到會見等待室。

到了會見室,等待叫號會見。叫到你的名字的時候,有負責專門的“勞動犯”會把你帶入會見房間,給你固定在專門的會見椅子上,然後律師進場詢問情況。

律師詢問完後,回到會見等待室,在律師會見筆錄上,簽字按手印。

結束後,由管教帶回“監室”,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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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現在律師只要帶好委託書和律師證等相關手續,隨時可以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受監控,所以會見時無論說什麼,只有這雙方你知我知。律師會見可以在工作日隨時會見,不限次數,當事人如果有足夠的錢付律師費,律師可以天天去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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