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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