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案」定性正當防衛是一次個案勝利

9月1日,江蘇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對崑山“反殺案”相繼發佈通報: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目前,崑山警方正在為於海明辦理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手續。

昆山“反杀案”定性正当防卫是一次个案胜利

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最新通報截圖。

輿論對於這個結果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這是正義的勝利,甚至有人認為是中國司法的一個里程碑,2018年9月1日這個日子將載入中國法治史冊。還有人推論說,“無限防衛權”終於迴歸了司法實踐。

看不到崑山“反殺案”正面推動正當防衛制度的作用,不是實事求是的。崑山警檢決定撤銷相當刑事立案,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之外。當初有人猜測,警方將以“防衛過當”為由移送起訴,而檢方也將順水推舟。於是有人乾脆退守一步,呼籲到時候最高法能夠提審此案。但崑山警檢現在宣佈撤案,這就完全符合社會期待,畢竟是正當防衛制度在具體案件中的落實,使很多人看到了希望。

但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仍然只是一次個案的勝利,正當防衛的制度基礎仍然十分脆弱。早在2009年,廣東佛山法院就曾判決龍女士開車追上去撞死搶劫得手後正在逃跑的劫匪屬正當防衛,這是相當“激進”的判決,但並未成為司法界的一般遵循。一般而言,公檢法對於正當防衛的觀念與實踐仍然是相當保守的。幾乎與崑山“反殺案”同時,美國佛羅里達也發生一起“反殺案”,一男子飛車逼停一輛出租車,遭司機拔槍射殺。當地警方很快就認定司機行為合法,並稱贊其為“教科書般的正當防衛”。雖然崑山警方在其他時間與場合也作了“正義不向不正義低頭”之類的表態,但並無表彰於海明自衛行為的意思。

考慮到我國一直提倡“見義勇為”,並且在全國各地普遍設立了見義勇為基金會,甚至“龍哥”作為一名刑事累犯都曾獲得過“見義勇為”獎勵,現在有關方面對於於海明正當防衛沒有任何讚美之辭,其背後的小心謹慎是有著深刻原因的。

換句話說,有關部門是否願意鼓勵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特別是為人們打開足夠大的行使權利的空間,仍然懸而未決。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崑山“反殺案”作為一起正當防衛案並非典型案例,甚至可以說是相當“非典型”。

昆山“反杀案”定性正当防卫是一次个案胜利

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最新通報截圖。

崑山“反殺案”能夠成為一個正當防衛案例,是以有正當防衛並且成功為前提的,但這是相當偶然的,可以說是十分僥倖的。於海明今天能夠活著走出羈押場所,是出於以下原因:一是“龍哥”身材矮小而於海明相對人高馬大,可能氣勢上並不輸於掄刀亂打的“龍哥”;二是“龍哥”雖然醉酒,但行為特點似乎未以殺人為初始動機,而是帶頭暴力威懾的用意,其內心尚存節制;三是“龍哥”不小心把手中大刀玩丟了,僥倖被於海明拾得,而且於海明本人也在追逐中弄丟大刀,又是僥倖重新撿起;四是“龍哥”一邊人多勢眾,但未形成合力。否則於海明命都丟了,還談何正當防衛?

可見,此次崑山警檢乾脆利落地認定正當防衛,固然是屬性顯見,也不能不說有些“因緣巧合”,警檢雙方宣佈撤案毫無壓力。

事實上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崑山“反殺案”是存在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爭的,他們作好了進行公開討論與爭議的準備。有些律師有心充當辯護人,而不是要求警方撤案、檢方不起訴。微信朋友圈裡傳言,有關方面不希望這個案子持續成為輿論熱點,而要求儘快了結。即使崑山警方宣佈撤案、檢方附議,並認定於海明刀砍“龍哥”7刀屬於一個連續的自衛動作,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但某些專業領域仍有人相信,於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乃因其一擊致命,而最後2刀砍而未中,否則他還是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這些雖然只是一些民間猜測與情緒,但它反映了正當防衛制度的巨大不確定性。

我們不妨設想,如果“龍哥”不是刑事累犯,沒有文身而未引起黑社會聯想,如果一個貌似“好人”的人行兇,而於海明把他殺死了,警檢會怎麼看而法院會怎麼判?如果於海明不是撿起“龍哥”的兇器,而是用自己順手的工具打死了行兇的人,大家又會怎麼看?或者,“龍哥”有些身份和身家,懂得花錢僱一些網絡水軍,進行輿論造勢,警檢法又何以處之?

推動正當防衛制度的落實,必須考慮到社會生活與可能案件的複雜性、非典型性,真正承認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真正有意願在司法實踐層面行動起來,否則偶然出現一個正當防衛個案就以為出現里程碑,那實際上不是遲到的正義,而是對正義的辜負。

正當防衛權得不到落實,一方面是我們的法制傳統重秩序建構、輕權利保障,我們強調懲罰犯罪者,而不重視保護被侵害者的權利。按照我國法理學,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國法,而不是活生生的人及其權利;我們把犯罪分子關進監獄甚至處以死刑,但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基本上是無保障的。另一方面,有關各方第一重視的是各壓力因素,也缺乏落實正當防衛制度的主動性。

但正當防衛制度及其實踐是國家的理性設計與社會的合理期待,正當防衛是一種生物本能,甚至是國家的本能,不讓人們實施正當防衛動輒得咎是反人性、非正義的。設立正當防衛制度而成擺設,有損法治的誠意與政府的合法性。我們總是提倡“見義勇為”,要求局外第三方介入侵權案件甚至暴力犯罪活動中去制止非法侵害,而如果我們不允許受害人本人奮進反抗與自救,只提倡受害者逃跑,其中邏輯是十分荒唐的。

現在全社會期待的不是個案對正當防衛的認可,而是制度的完善與實踐的全面落實。不僅是要理解於海明砍斃“龍哥”,而且公開鼓勵一般公民這樣做,要消除人們對正當防衛的普遍恐懼,放開正當防衛者的手腳。現在小偷和強姦犯進入私宅,在逃逸或避險中墜亡,主人還有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之憂,這是極不正常的。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現在有了一個“非典型”案例,但我們還有很多事情要做。首先要把法治重心從建構秩序轉到保障權利上來。(楊於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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