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3633307824258
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條件不讓報名這種事情並不奇怪,特別是當符合條件的不止一個人的時候。
事業單位中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是通過評聘職稱來增加工資的,專業技術崗分為13級,其中1-7級對應高級職稱,8-10級對於中級職稱,11-13級對應初級職稱。初級職稱的工資和普通科員差不多,中級職稱和科級差不多,副高職稱和副處差不多。從初級職稱到中級職稱是一道不小的門檻,因為每個單位的職稱職數都是有限的,一個蘿蔔一個坑,坑被佔走了,基本上除非退休不然是不會空出來的,因此對於人數多的單位來說競爭是非常激烈的。
而部分地方的政策是單位有幾個職數就可以有幾個人報名參與職稱評審,因此報名也成了一道門檻。如果單位內定報名人,如果你有證據能證明,那肯定是不符合規矩的,但是到底誰符合條件、誰更有資格參加評審,單位一般會走一個程序,但最終結果還是單位說了算。而且就算你報上名並且通過了職稱評審,如果單位不願意聘用,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沒辦法增加工資。套用一句經典的話,領導覺得你行,不行也行;領導覺得你不行,行也不行。
因此,在機關裡如果能夠爭取到機會,那就努力去爭取,臉皮厚一些膽子大一些,如果各方面實力不足,爭奪失敗也是很正常的,要麼臥薪嚐膽等待下次機會,要麼奮發圖強尋找更好的出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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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單位評職稱,符合條件也不讓報。如果想解決,只能從制度上入手。
既然說符合條件,說明還是有制度依據的,納入公開的評分依據,是可以為自己爭取的。也只有當執行陽光制度,才有公平競爭的可能性。
說到這裡,如一個單位,即便是有空餘的崗位指數,只有你一個具有職稱證書,單位就是不聘你,也是枉然。道理大家都懂,沒有具體制度,或不按照制度執行,是領導幹部的特權。也只有真正營造出風清氣正的環境,才能真正按法律法規辦事。
呵呵188431979
根本原因是:事業單位的職稱數量是有限的。
打個比方,縣建委,是一個科級單位,其下屬事業單位是副科級。那麼這一個單位的職稱數量在人社局是固定的,比如2個高級、5箇中級,初級一般是沒有限制的。
因為高級職稱的工資就是跟處級是一樣的了,所以每個單位的名額都是有限的。
如果沒有人退休或者調離,把這個名額讓出來,是不能再有的。
另外,就算你有職稱,但是必須單位給你下聘書,認可你的職稱,這樣職稱才能換算成為待遇。
結語
事業單位的職稱晉升跟行政單位的提拔類似,坑就那麼點,蘿蔔太多,只能讓領導喜歡的蘿蔔把坑先佔著。
何為公平?何為規定?
領導認可才是王道。
所以,不用糾結這些問題,好好幹,得到領導的賞識,比你多幹五年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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