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小伙误入传销,勒死监工逃出,检方称故意杀人,你如何看待?

轮回LH2018


小伙子误入传销,勒死监工逃出来,老样作为一名曾经在传销里呆过的人来看待这个问题,我认可是防卫过当,

不应该是故意杀人。理由如下。

一:传销组织是违法组织,涉嫌黑色会。

张某所在这个传销组织,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犯罪的传销组织,以控制人身自由,语言威胁和行动打击新人,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这样的组织跟黑色会有什么区别?不该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吗?张某首先作为一个受害者,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监工王某先挑起事端。

辩护人律师陈述,王某在和张某起争执后,是王某先掐住了张某的脖子,我想问问大家,掐脖子是不是一种威胁生命的行为?如果掐脖子都不算威胁生命的行为,那就是普天之大笑话了。张某在受到生命威胁之后,窒息,大脑缺氧,让他如何能正确思考如何防卫?换作任何一个人,都是手舞足蹈,抓到什么就用什么防卫了,这是大多数人的常规行为。

三:张某一直处于一种危险的环境下。

不要以为只有监工王某在监视张某,整个传销窝点里,其他人也是一种监视张某的同犯。谁敢保证王某不会怂恿窝点里其他人一起群殴张某?毕竟张某在传销窝点里的几天时间内,他很清楚这些人都是一丘之貉。换作其它那些没接触过传销的人,谁在那种环境下,能冷静的思考问题?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至于说他故意杀人,我不同意,我认可的是防卫过当而已。

老样语录:这种传销组织必须严厉打击,必须将所有共犯都绳之以法,否则还会有下一个张某,李某被他们非法拘禁。

希望所有的传销受害者和家属都转发起来,让这些传销组织无藏身之地!


老样


在中国,正当防卫的门槛实在是太高太高了。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样本已经算是对正当防卫认定存有一定争议的案件,而更多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件的不满足,压根就没被考虑。

内容枯燥,但也得也说明一下。

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见于刑法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法条虽然看起来虽然简单,但实际上极难满足。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当有人抢的你的钱,你在追击的过程中打伤犯罪嫌疑人(一、二、三、四都不合适了)、或者犯罪嫌疑人突然发病死了(意外),或者犯罪嫌疑人慌不择路出事了(意外)等等都可能不是正当防卫。

不合理吧,的确让人憋屈,让好人憋屈。真的应该好好改一下了。相信高院会在将来出新的司法解释了,不能让好人在维护正当权益时过于艰难了。

此案中,对张某的认定应该集中在限度条件上,而在目前的条件下,法院、检察院的态度过于谨慎了。

而此案的发酵,如果影响力大了,那么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无疑是一件好事。


渔灯抚浪满河星


对于小伙张某被别人骗到传销组织,当他到达传销地点以后,发现这里是一个骗局,想逃走,但是在这个时候已经被里面的传销人员控制起来,这个传销组织是有预谋性。

张某现在所遇到的传销组织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讲的黑社会。因为传销不可能控制人身自由,就算一个新朋友到达传销地点,小伙张某是男性在传销里面,男性会被要求两名女性跟在小伙张某身边,这是正常传销人员,所使用的方法。

关于这个案例,小伙张某被传销人员控制起来,还派监工,监视长达20天。可以想象这种传销组织属于典型的黑社会。小伙张某在上厕所的时候与监工王某发生矛盾,王某掐住小伙张某的脖子,然后小伙张某处于本能的反应,用羽绒服帽带,把对方给勒死,这种属于防卫过当所导致,也不存在是故意杀人罪,因为小伙张某被控制自由在先,并且长达20天。从各个角度也谈不上是故意杀人,顶多算是防卫过当。



滴滴视频


当一个人处于逆境中不但没有得到帮助,反而受到非法组织的控制失去自由,求生欲望告诉他要破解困局就得伺机反抗,王某作为非法组织成员控制张某的行为已超出极限,在言语上及行为上对张某造成的伤害在先,张某在精神极度紧张情形下失手将犯罪分子杀害,并不是本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行为有防卫过当表现,他在控制犯罪分子时可以拿犯罪分子手机报警,在获取帮助时脱身,但现实情况往往比想象复杂。总之,我认为张某对犯罪分子王某反杀情况没有杀人的故意,属失手杀人,防卫过当。


东之虹


正当防卫!王某非法拘禁在先!后来又先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对其生命构成威胁!情急之下张某才用衣服带子勒死王某!另外,事发后张某第一时间报警自首!参考昆山龙哥!公诉人是不是傻?我觉得不仅不应该判有罪,公安机关还应该奖励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传销窝点!


苏坡儿闷


很想请教一下检方,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的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着警察去解救?如果没有报警的机会呢?一直等下去?等着传销组织的人双手捧着手机递给被拘禁的人请他报警?


凤凰浴火3


这个小伙要是不勒死传销人员 ,他也会被传销人员勒死的!只有出手反杀,才有活的可能。任何人逼急了都会失去理智的!


一枕黄粱半载春秋


大家仔细搜索下之前的新闻就不难发现,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例,个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支持的顶起来!也只有这样才能威慑暴力传销,非法拘禁的事才能更少些发生!


反传防骗救助联盟


或是对危害自己的邪恶势力进行的防卫都属正当防卫前提是不法侵害先实施侵害亿罪,所以为最大限度的匡扶正义和敢于向不法侵害者说不,让违法犯罪付出血的代价和教训,也为警醒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积极向上正直做人,应判正当防卫,这样才能杜绝违法犯罪,而不是让守法有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付出血的代价。


为公平正义而呐喊


都正当,他们不控制他人身自由,不威胁他,他好好在家种地,想靳死他也没机会啊!最多判伸张正义,为民除害的榜样,让更多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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