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买断工龄后,能找单位维权吗?

九个太阳577


买断工龄一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在九十年代左右常用于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具有时代印记,属于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2000年后基本消失。 (千万与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区分开,我曾经提到过这个说法,可惜被狂喷,还举例说明自己是最近刚刚被买断工龄的。但细究下来,这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双方解决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关于买断工龄的定性:

1、\t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2、\t1998年6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3、\t原劳动部负责人在1998年就曾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4、 在2002年9月13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从来没有这个提法”。

关于此类的政策、指示太多太多了,都已经明确对买断工龄进行了定性,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

关于买断工龄的标准:

由于买断工龄的行为并未得到国家的认可,所以根本就没有什么政策依据,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或报上级部门同意后执行的,所谓的标准五花八门,各地、各行业的差异较大,出现了同一地区同样工龄的不同单位人员,有的拿五万,但还有可能有的单位只给三千的做法,反正最终结果就是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费用,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大体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t有的单位是按照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费用,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t有的单位类似于办理了所谓的“内退”,内退后的待遇约为原来在职时的基本工资;

3、\t有的单位是按照当时的剩余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每年社保、收入水平核定一个金额,发放一次性的社保补偿,双方关系终结。 很多买工龄的劳动者被企业一脚踢出门后,由于大多人员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较难,生活陷入窘境。

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第一,由于买断工龄的行为大多发生在2000年左右,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很难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去维护权益。

第二,买断工龄的高峰在2000左右,至今已经过去了15年以上,早已超过了相关时效。

第三,买断时,一般都会形成一个书面协议,并经过签字或盖章确认过的。做为一名成年人,肯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说,现在在去找,难度是非常大的。

那么,该怎么办呢? 我个人认为,针对买断工龄的维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寻求解决: 主要诉求可以如下:(仅为举例)

1、\t增发一次性安置职工安置费。按实际工作年限,及当年的工资待遇,补发安置费及利息或增发一部分安置费。

2、\t由原工作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费。按正常的的工资增涨率来计算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现在在职工的标准,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3、对原符合特殊工种、女干部调整为女工人、重大疾病等人员的退休年龄予以照顾,在政策范围内协助办理退休。


老王观职场


我是2014年被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现在身体不是很好,年令54岁找个活才等争1千7百元左右,的交养老金每月1千多元,每月只有五、六百元的生活费,怎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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