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收到地稅返還的個稅手續費,給財務員工做獎勵費,是否需要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銷售服務的第六款第八項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屬於經紀代理服務,因此,要繳納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含第二款中的提供勞務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徵收範圍,要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中,如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用開支和獎勵辦稅人員的,確實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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