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近日,“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在全国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一场全民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大讨论,电动车司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故意为之还是迫不得已?是情有可原还是罪无可赦?笔者在浏览新闻时,看到“
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等相关文章,不禁深思,目前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是否过于苛刻?正当防卫条文是否有被架空之嫌?当一个人在面对严重暴力型犯罪时,是否有时间、有能力去理性面对紧急情况?面对上述疑惑,笔者查阅了美国法律中关于个人防卫的理念,即大多数州刑法坚持的“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并拟从“不退让法”的特点、案例出发,结合我国刑法条文现状,谈谈对此案的看法。一、“不退让法”的含义及特点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那么美国法律是如何来判定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呢?一般而言,会考虑以下要素,若满足,则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威胁是否迫在眉睫?
第二,害怕所产生的恐惧是否合理?即作为一个拥有正常心智的成年人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本能地产生恐惧。倘若恐惧产生的不合理,则可能涉嫌犯罪,但可以依法减轻所涉及的指控和处罚。
第三,是否按照比例防卫,即使用自卫也必须与有关威胁的水平相匹配,若一个人只是用拳头攻击你,你却拿出手枪予以还击,则属于防卫过当。
第四,受害方是否具有退让的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在试图使用武力之前尽到合理的退让责任,退让责任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讲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堡原则”,即公民在家以外面对侵害时,有合理的退让义务,但在自己家里却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暴力抵抗,因为家是最后的港湾;另一类是美国许多州制定了所谓的“不退让”的法律。“不退让”是指允许受害者同侵害者进行直接的对抗。
二、“不退让法”的相关案例
(一)布朗枪杀赫米兹案
1921年,布朗曾两次试图用刀子袭击赫米兹,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赶紧跑到脱下的衣服旁,从中拿出手枪,开枪打死了赫米兹。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选择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布朗枪杀赫米兹案”和“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但在本案的终审中,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支持不退让法。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受害人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
(二)戈茨枪击流氓案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在乘地铁时和四个黑人小痞子坐在一起,并被一个黑人小痞子索要5美元,戈茨二话没说,掏出一把未经登记的手枪,开枪射击,导致1人终身瘫痪,3人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但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陪审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为5美元致1人瘫痪、3人受伤竟会得到广大纽约市民的支持?原来纽约地铁治安败坏,流氓横行,但警察却认为是轻微刑事案件而不予重视,戈茨不信任警方,决心携带枪支保护自己,这正是戈茨赢得广泛同情的原因。
戈茨最终获无罪,这和美国的陪审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人们始终相信陪审团制度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也可以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法律就是普通人都能够理解的法律,是能够依照社会良知、亲身感受作出法律事实的判断。
上述两个案例,在中国绝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在美国却构成正当防卫,这和美国的司法文化、大众文化是分不开的,笔者在这里并非觉得“外国的月亮圆”,而是认为美国对正当防卫的态度更加包容,更能从人性本身出发,更能从符合普通民众的角度来考虑相关法律问题,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法律的生命在于被实施,被信仰,而非冰冷冷的条文不被普通大众所理解,倘若正当防卫还得靠跑,那么是不是须要我们反思呢?三、美国“不退让法”与我国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条文的对比分析
根据我国目前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须满足五个条件:第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具有防卫意识;第四,针对侵害人防卫;第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中限度是和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大小是相关联的。
而针对美国“不退让法”须满足的四个要素,可做如下对比分析:
首先,“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与“不退让法”中的“威胁是否迫在眉睫”要素相对应;
其次,“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是否按照比例防卫”相对应;
再次“具备防卫意识”与“害怕所产生的恐惧是否合理”相对应;
而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应具备退让义务,我国目前的刑法是要求除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都是具备退让义务的,这和美国某些州的法律相反,但也和某些州法律大致相同。
作完上述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退让法”与我国正当防卫的最大区别在于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是否有义务进行退让?怎么退让?退让多少?
四、笔者对“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看法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无论是从我国刑法条文出发,还是借鉴美国“不退让法”的视角,在电动车男与宝马男争抢砍刀的过程中,电动车男都构成正当防卫,案件的分歧点在于,之后电动车男的补刀是否仍然构成正当防卫,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当电动车男抢下砍刀,客观危险则已消除,之后的补刀行为可能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而借鉴美国的“不退让法”视角,其有权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不退让,通过杀死对方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笔者在这里并非全部赞同美国的“不退让法”,这毕竟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文化相违背,但我们可以借鉴“不退让法”中对人性的宽容以及对人类求生本能的尊重。我们每个人都是普通人,倘若在生命面对巨大危机的情况下,还要苛求其保持冷静,这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精神。作为法律人,我们可以在吹着空调、吃着西瓜的条件下来分析电动车男所做的每一个动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拿着放大镜去搜寻视频中的每一个细节,拿着手术刀去剖析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刻心理,但是我觉得这样子的法律分析既机械又死板,在面对如此紧急的情况,我们不可能要求正常人保持冷静,而不作出“一连串”惯性的防卫动作。笔者认为,电动车男之后拿砍刀的行为完全可以视为之前防卫行为的一个合理延伸,因为当任何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一个全身纹身、拿着砍刀的人,都会本能地去消除危险,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谁又能保证宝马男回到车旁不是为了回去拿枪呢?
结语:法律的生命在于被实施、被信仰、被普通大众所接受,法律不是冰冷冷的条文,而应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当防卫是否可以借鉴“不退让法”中对人性本能的宽容与尊重,而非机械地去执行法学家经过学术讨论得出的结论,是我们须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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