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缺失監護的情形下,突然發病,竄到鬧市區持刀砍殺路人,受害人死亡。案發後,精神病患者被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送去強制醫療。受害者親屬要求精神病患者的父母及丈夫賠償,經過兩審法院的訴訟,誰應該為這場慘劇負責?
“武瘋子”刀砍路人
2015年9月28日傍晚時分,福建省漳州市的繁華鬧市區,車輛和行人川流不息。突然,一名婦女舉起菜刀當空亂舞,旋即菜刀砍向正在前方行走的女子的後背,被砍女子驚恐地回頭,未及呼救,女子身上、頭部又連中數刀,頃刻栽倒在地上,鮮血滿地直流。事發突然,行人紛紛駐足,有人大喊:“殺人啦!”有人慾衝上前奪刀,無奈行兇者手舉菜刀狂舞,近不得身。
路人報警後,民警火速趕到現場制服兇手。在圍觀群眾的幫助下,受傷女子被急送醫院搶救,但剛剛抬進急診手術室,便一命嗚呼了。這名被砍傷致死的女人叫朱萍,37歲,住在漳州市老城區,擔當著人女、人妻和人母的三重責任。因為這場飛來橫禍,朱萍正在上小學六年級的女兒玲玲,出現了應激性心理創傷,整天哭喊著要媽媽,每天夜裡做噩夢,白天精神渙散,與人互動能力差,因而不得不暫時休學去精神衛生中心介入治療。
朱萍的丈夫黃偉、母親萬桂蘭也深受刺激,痛不欲生。
而被帶到派出所問訊的行兇者卻目光渙散,神情呆滯,她不停地自言自語:“你們不要害我,讓我回家。”對民警提出的問題卻沒有任何回應。民警判斷,此人正處於精神病發作期,遂立即聯繫精神衛生中心,將其強制送到中心診斷和治療。
發病期無人監護
當晚,警方查實了這名行兇者的身份信息,她叫張玉桂,家住漳州市,44歲,無業。她丈夫陳豐是漳州市一家醫療器械公司工作人員,長期派駐西安辦事處,家有一女尚未成年。她父母居住在離市區十多公里外的鄉鎮。
正在西安的陳豐接到警方的通知,第二天趕回了漳州,經派出所協調,他先行支付了3萬元給受害人家屬料理後事。陳豐向民警敘述了妻子張玉桂的情況:結婚以來,妻子與他一直格格不入。從2002年起,陳豐即發現張玉桂言行怪異,總是疑神疑鬼,三天兩頭與小區裡的其他業主鬧矛盾,經常說有人跟蹤她並要加害於她,甚至懷疑有人監聽她的電話、偷換門鎖、水裡下藥等等。張玉桂的兩個哥哥曾多次提出帶妹妹到醫院檢查,張玉桂堅持說自己沒有病,誰提看病她跟誰急。
對於妻子的反常行為,陳豐嘴上不說,心裡卻極度厭惡。為了迴避矛盾,陳豐沒有向單位說明緣由,主動請纓讓領導將他調至公司售後服務部門。這樣,陳豐便可以長期出差,眼不見為淨,減少了與妻子的矛盾。十餘年間,陳豐除了休假回家探視女兒,基本都不在家。平時,張玉桂的父母隔三岔五前來家裡看望女兒及外孫女。陳豐的言辭也得到社區多個居民的證實,鄰居們紛紛表示,張玉桂性格孤僻,行為乖張,平時小區裡沒有人敢與她說話,鄰居遛狗散步她也看不順眼,經常找碴兒與人吵架,還總是說別人欺負她。張玉桂的大哥向公安機關陳述,2002年左右,張玉桂因與丈夫發生感情糾紛,此後性情多疑,時常發脾氣,犯病系間歇性的,又不配合治療,日益嚴重。家裡也多次為她到醫院開過精神類藥物,但均被張玉桂扔掉。
父母丈夫同擔責
案發後,公安機關委託某大學醫學院對其精神醫學鑑定,結果表明,張玉桂患有重度偏執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時正處於急性發作期,無刑事責任能力。2016年8月25日,經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法院審理後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書,決定對張玉桂予以強制醫療。
2016年7月,黃偉、萬桂蘭及玲玲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玉桂、陳豐及其女兒陳嵐、張玉桂的父母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9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即達32萬元。
陳豐除本人到庭應訴外,還作為張玉桂及女兒陳嵐的法定代理人進行答辯。法庭上,他連連向受害人家屬鞠躬道歉,但認為對方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應在張玉桂的個人財產份額範圍內賠償。陳嵐尚在高中就讀,沒有收入來源,不應承擔責任。張玉桂的父母當庭進行答辯,他們認為女兒張玉桂是成年人,已經獨立生活,作為父母已經沒有監護責任。經再三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案件也一再延期。
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經鑑定,張玉桂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朱萍死亡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案發時,陳豐因工作被派往西安市出差,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其應對張玉桂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張玉桂的父母,屬於第二順位監護人,通過派出所調查可知,兩人早已知道女兒張玉桂的病情,清楚張玉桂經常與鄰里發生糾紛,具有人身攻擊的危險性,在陳豐不利於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應視為自願接受陳豐的委託,承擔起監護責任,但是張玉桂的父母未進行合理監護,亦應承擔責任。案發時,陳嵐尚未年滿18週歲,無經濟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無須對張玉桂的行為負責。
2018年3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玉桂賠償黃偉等三人各項經濟損失114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2萬元。在張玉桂的財產不足以賠付該款項時,陳豐、張玉桂的父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陳豐已支付的3萬元在其中扣除。
一審判決的結果,讓張玉桂的父母感到意外,他們不能接受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老兩口長期居住在農村,均已年逾七十,連日常生活的自理都感到困難,哪有精力照顧居住在十多公里以外的女兒。且女婿陳豐是張玉桂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受陳豐委託監護的情況下,判決其承擔監護責任明顯錯誤。張玉桂、陳豐也表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判決確定的3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符合,明顯偏高。他們一同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親愛的讀者:
張玉桂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但由於本人不願意接受治療,家人也沒有對她進行妥善監護,致使其在精神病急性發作期,持刀在大街上砍死素不相識的路人,對此後果,一審判決她的丈夫陳豐和張玉桂的父母共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否合理?判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是否偏高?三被告提出上訴後,二審又將如何判決呢?
答案: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陳豐作為張玉桂的配偶,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張玉桂的父母並非張玉桂的法定監護人。本案中,陳豐雖長期在外工作,但並未將監護職責委託給張玉桂的父母承擔,且他們也不認可接受委託監護,黃偉等三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委託關係,故其請求張玉桂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精神損害本身屬無形性,很難以金錢形式進行量化,但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認定又屬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實踐範疇。一般而言,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量。朱萍遭此不幸,使得黃偉中年喪妻、玲玲幼年喪母、萬桂蘭老年喪女,原本幸福美滿、充滿歡聲笑語的家庭從此破裂,特別是該殘暴行為所造成的血腥場面,一度使得年幼的玲玲精神受到刺激而影響學業,張玉桂的行為給三原告所帶來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折磨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實際,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2萬元,並無不當。
2018年6月12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作出部分改判,在張玉桂的財產不足以賠付111萬元款項時,陳豐應對剩餘部分款項進行賠償。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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