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所取之錢為不義之財,
詐騙共犯團伙11人仍從銀行卡上
轉移詐騙所得的贓款,
以此來賺取取款額0.5%至5%的報酬。
最終,他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近日,賓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捕一起11人的詐騙共犯團伙。
經查實,自2018年以來,在何某某(另案)發展和帶領下,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橫縣籍,33歲)、宋某某(橫縣籍,21歲)、謝某某(橫縣籍,17歲)、零某某(橫縣籍,22歲)、陳某某(橫縣籍,21歲)、何彬某(橫縣籍,20歲)、李某某(橫縣籍,36歲)、何華某(橫縣籍,20歲)、謝植某(橫縣籍19歲)、黃某某(橫縣籍,34歲)、黃方某(橫縣籍,37歲)通過用自己身份或用親友身份到各大銀行大量開辦銀行卡幫助化名“趙姐”的領取詐騙所得款。
作案前,由梁某某與何某某聯繫宋某某上報銀行卡號和銀行卡數量。宋某某上報銀行卡號之後,根據所要取的贓款數額敲定取款手人數,聯繫謝植某等人做好取款準備。梁某某聯繫好黃方某、黃某某、陳某某作為司機,開車將宋某某等人多次拉到南寧市內的銀行自助取款機附近取款。梁某某、何某某從“趙姐”處收取好處費,梁某某、何某某按照所取贓款數額的0.5%至5%給宋某某、何華某好處費,宋某某按每人每次取款給謝植某、零某某等取款費200至600元不等。梁某某視情況每次付給黃方某、黃某某、陳某某等司機400至500元。2018年以來,宋某某、謝植某等將130萬元現金取出交梁某某。
檢察官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事前就與他人達成共謀,幫助詐騙分子領取贓款,並向詐騙分子提供了銀行卡,因此應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之規定,涉嫌詐騙罪,有逮捕必要,對其11人進行批捕。
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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