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主张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新产品”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但是实践中,却可以将专利法中所规定的“新产品制造方法”直接描述成新产品制备方法,与专利法规定的术语存在不一致,这样却同样被理解为一个意义,即制造方法等于制备方法,如下图的玻璃纤维生产示意图,即可以描述为制造方法,也可以描述为生产方法,拉丝方法,熔炼及其拉丝方法等。但是“制造”方法或“生产”方法属于概括范围较大的术语,即属于上位概念,它的下位概念是“制备”方法,“拉丝”方法等。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被控侵权人负有举证证明责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责任。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专利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制造方法权利要求所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第二,专利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依据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同。
所谓“新产品”,是指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不能将其理解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未曾出现过的产品,更不能将其理解为在专利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上市的产品。
2、制造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理解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可以延伸到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界定制造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重要。
所谓“直接获得”,应当指完成专利方法的最后一个步骤后所获得的最初产品。当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与完成最后一个方法步骤后获得的最初产品一致时,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就是制造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当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与完成最后一个方法步骤后获得的最初产品不一致时,需要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考察二者的关系。如果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能通过常规的方法转化为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则该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所述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如何转化为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并且转化方法非所属领域的公知技术,则该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
百家号/领头兵知识联盟,专注科学技术,主要领域为电学和机械学,以及科技新品和知识产权维权,本号创始人,王乃兵先生是具有10多年的电学和机械发明爱好,因其技术被企侵权较多,为了维权创立了本平台,为自已也为社会各界人士服务,欢迎关注!
2018年5月29日
閱讀更多 乃兵知識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