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有哪些条款是以球员的名字命名的?你怎么看?

用户100750024561


NBA是一个商业联盟,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合同形式也在不断改进,来保证球员或者球队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出现了一些改变合同规则的球员,为了方便好记,通常就把这些条款叫做某某球员条款,比如罗斯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具体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

先说说简单易懂的条款吧。

1、奥斯卡·罗伯特森法案:球员在合同到期成员自由球员时,母球队有优先续约权。

2、加里.佩顿规则:被交易的球员如果被新球队解约,如想和原球队签约需在30天之后(赛季中)或者20天后(休赛期),后来因为大Z,又把时间改为整个赛季都无法与原球队签约。



3、阿兰休.斯敦条款:如果一名球员在合同期内宣布退役的话,和他签约的球队将不会支付他的剩余工资,且他的合同金额也不会算到球队的薪资空间当中。休斯敦也成为了第一个被特赦的球员。

4、罗斯条款:想必很多人都知道,罗斯在自己的第三个赛季就拿到了MVP,联盟为了激励年轻新秀,专门制定了罗斯条款,其内容是球员在新秀合同期内拿下MVP或者两次成为全明星或或两次入选年度最佳阵容,那么在签第二份合同时将直接得到一份占全队工资帽30%的顶薪合同。



接下来是比较复杂的条款

5、阿伦纳斯条款:适合一切在NBA呆了1-2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员,邀请合同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过当年的 中产阶级条款(第二轮新秀的原球队只要有中产阶级特例就能匹配任何球队的合同),通过这样的办法限制第一年的薪金以保证球员最先的球队能够通过引用伯德条款,或中产阶级条款给球员提供相应的合约。也就是说,其他球队无法对合同到期的二轮秀开出比母队合同更高的合同。

6、伯德条款:俗称“鸟权”,是指球队可以不受工资限额的规定与本球队的自由人续约,但是,续约的自由人必须在该球队效力三年以上。这样的自由人每赛季的工资可以提高10.5%,而签其他球队只能提高8%。同时“伯德条款”拥有继承权,比如一个球员和A队签约了一份3年合同,在一年后被交易到了B队并履行了剩下两年合同,那B队就具有这个球员的伯德签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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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有些以球员命名的条款,被命名的球员往往是表现出色或是有相关规定被钻了漏洞,导致联盟出台了某项条款,下面小虾给大家侃侃那些著名的条款。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罗斯条款”,具体是说的什么呢?官方给出的条件是:只有那些曾在新秀合同期间当选过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票选中两次以首发身份入选全明星赛,亦或是曾两次入选年度最佳阵容(无论是第几队)的球员,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触发“罗斯条款”。

那“罗斯条款”有啥具体又是说道啥呢?这是一项针对薪资的条款,大家知道,本来NBA球龄在0-6年的球员,签约时的顶薪为工资帽的25%,但“罗斯条款”让那些在新秀合同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球员,则可以突破这个限制,最多可以和球员达到第二档顶薪,也就是工资帽的30%。

当年罗斯假如按照旧版劳资协议以顶薪跟公牛续约的话,他可以得到一份起薪为1450万美元的大合同;但在“罗斯条款”下,他就可以得到一份起薪为1740万美元的大合同。整整多了300万美元!要知道,当年那些比罗斯更早进入NBA的顶级球星,如霍华德、保罗、德隆-威廉姆斯等下一年的合同起薪也不过是这个价位。可以说,罗斯造福了后来那些初出茅如便能达到王者段位的球员。就像后来的杜兰特、格里芬、乔治、利拉德等人,拿到大合同都是因为触发了这项条款。

当然,要达到这一成就十分不易,我们回头看看自96黄金一代以来,能触发这项条款的球员(以前四年作为新秀期来看):

艾佛森:一次一阵,一次二阵科比:两次全明星首发,一次二阵,一次三阵邓肯:两次全明星首发,四次一阵诺维茨基:一次二阵,一次三阵卡特:三次全明星首发,一次二阵,一次三阵弗朗西斯:两次全明星首发韦德:两次全明星首发,两次二阵,一次三阵安东尼:两次三阵勒布朗-詹姆斯:三次全明星首发,一次一阵,两次二阵姚明:四次全明星首发,两次三阵德怀特-霍华德:一次一阵,一次三阵克里斯-保罗:一次二阵,一次一阵布兰顿-罗伊:一次二阵,一次三阵

平均一年一个都没有,所以,要触发此项条款并不容易,这也是激励着新人们为了拿到更多薪资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最后,提到罗斯,不得不惋惜一句,即使他已达到以自己命名条款的高度,但是我们依旧未见过巅峰期的玫瑰,实在是可惜。。。

现役的还有以一名球员命名的条款,那就是我们的刚刚加盟湖人的隆指导命名的,“隆多条款”。当然,这项条款就不想罗斯那样辉煌了。

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在12-13赛季,朗多仅出场了38次,获得420次助攻,但以场均11.1次助攻获得联盟的助攻王。这怎能叫人信服?记得姚明在08-09赛季投中的那记三分吗,整个赛季就出手了一次,命中率为100%,那岂不是姚明要做3分王了?特别是当时排名第二的保罗,出场70次,场均9.7次助攻,只能排在第二,心里那个不甘啊。

联盟为了修复这一漏洞,第二年立马推出了“朗多条款”,这下条款规定:一个球员必须参加70%的场次(普通赛季为58场比赛,缩水赛季按比例计算),才可以被列入统计名单。如果出场次数不足58场(或70%),那么必须将整体数据除以58场(或70%)来参与排名。所以,如果上一个赛季就推出此项规定的话,朗多场均助攻数据应该换算为420/58=7.2次,只能排在联盟第9位,这样就公平了许多。

所以说“朗多条款”是一项修补联盟漏洞的条款。

时间往前推移,早期有因为薪资问题出现过几个条款。像最早的“伯德条款”,就是超过工资帽的最高金额再签约的例外条款。

1984年联盟为了维持湖人与凯尔特人对峙、魔术师与大鸟黑白双雄争锋的局面,允许绿军在没有薪资空间留下自由人伯德,而伯德作为第一个在受用该条款的球员,现在也用他的名字来命名这个条款。

但是这一条款有个前提,就是续约的自由人必须在该球队效力三年以上,就是因为这一规定,又催生出之后的“阿里纳斯条款”。

大将军阿里纳斯在勇士的新秀赛季几乎被按在板凳上,促使了他第二年的爆发。第二赛季,阿里纳斯场均砍下18.3分4.7篮板6.3助攻的全面数据,当选最快进步球员,但是这个赛季结束后,阿里纳斯成为了受限制自由球员。按照规定最多只能开出起薪490万美元的合同,这显然不符合一个全明星球员的胃口,恰好,眼疾手快的奇才,以出6年6500万的合同,轻松挖走了勇士未来的新星。

联盟为了保护母队的权益,防止再出现辛苦培养的球星被别队挖墙脚,于是就出台了“阿里纳斯条款”。条款规定:对于球龄不超过两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员,非母队给他开出的合同起薪不得超过中产,第二年涨薪幅度不得超过4.5%,合同前两年薪资如果达到规定上限,第三年能够开出顶薪,如果母队不进行匹配,那么他在其他球队占用的薪资空间按照均薪计算而不是起薪。

这一条款的出台看似维护了母队和权益,但是,“阿里纳斯条款”条款最后规定,合同前两年薪资达到规定上限,第三年可以开出顶薪,而如果满足该条款的球员签约其他球队,那么占用球队的空间按照均薪计算,互相抬价又为毒药合同的变异提供了条件。当年的莫雷就是利用毒药合同成功挖到了林书豪和阿西克。

吸取了这些经验,现在的球队往往和二轮秀签下3年合同,就像格林3年264万美元的新秀合同结束之后,勇士马上以5年给足格林8500万续约。

总之,能以自己名字被联盟命名为条款,虽然有些不一定是正向的,但也是一种“荣誉”吧,毕竟每当条款触发的时候,人们都会想起那名球员。当然,联盟中还有更为厉害的球员,虽然没有被命名条款,但是却让联盟为其修改了规则,这么厉害的人物都有谁?请看小虾下回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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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青史留名的方式

在NBA有的球员以精湛的球技著称、有的球员以独立特行的性格著称,可是有些球员却会让自己的名字成为联盟中条款,那么在联盟里到底有哪些条款是以球员的名字命名的呢?

  • 伯德条款

之所以会出现伯德条款,主要是因为当初凯尔特人第一个允许超过工资帽而留住自由球员的球队,而这名球员就是伯德。1984年伯德成为自由球员,而联盟中为了“黑白争雄”并制造凯尔特人和湖人对峙的局面对于老兵故意采取的宽大措施。伯德条款对于球员和球队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时还有早期伯德条款和非伯德条款。

  • 阿里纳斯条款

2003年阿里纳斯成为拥有早期伯德权的受限制自由球员,可是奇才为其提供了一份起薪为850万的合同,可是勇士只能给出阿里纳斯早期伯德权的合同(490万)左右,所以他们无法匹配奇才的合同,只有眼睁睁看着阿里纳斯加盟奇才。为了保障母队利益,联盟在2005年劳资协议中填补了阿里纳斯条款。

  • 罗斯条款

2008年进入联盟的罗斯在其职业生涯第三个赛季就荣膺常规赛MVP,当时的罗斯还处于新秀合同。2011年11月26日,劳资双方终于达成初步协议,在新协议中,联盟将会针对那些处于新秀合同中的年轻球员设置一个条款,以奖励那些表现出色的球员。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名球员在执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后,在签订职业生涯第二份合同时可得到一份占全队工资帽30%(较旧合同增长了5%)的顶薪合同。不过该条款有很严的入门门槛:在新秀合同前四年当选过MVP,或两次在全明星赛中入选首发阵容,或两次入选年度最佳阵容。而当时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全联盟只有罗斯符合条件,因此这个条款被称作是罗斯条款。

  • 佩顿条款

2005年凯尔特人将佩顿、汤姆·古格里奥塔、迈克尔·斯图尔特,以及三个未来首轮选秀权送至老鹰,换回安托万·沃克。此后,佩顿与老鹰协议解除合同,并马上与凯尔特人重新签约。当时联盟把这种交易视作儿戏,于是佩顿条款应景而生:被交易后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员,禁止立即与被交易前所在的球队重新签约,而是必须等待30天之后才能与旧日的东家签约。30天的期限是赛季进行中的数目;如果是休赛期,那么签约的期限缩短为20天。

  • 隆多条款

2012-13赛季,朗多因为伤病仅仅出场38次,获得420次助攻,最终就以场均11.1次助攻获得联盟的助攻王。因为按照之前的规定,一名球员参加评选需要满足“出场70次或以上”和“总得分超过1400分,总篮板超过800个,总助攻超过400个”这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朗多的420次助攻满足第二个条件,因此力压保罗获得助攻王。2013年10月29日发布的新赛季技术统计规则,就是为了避免隆多成为助攻王的漏洞。新规则规定球员必须参加70%的场次(普通赛季为58场比赛,缩水赛季按比例计算),才可以被列入统计名单。如果出场次数不足58场(或70%),那么必须将整体数据除以58场(或70%)来参与排名。

  • 休斯顿条款

2001年8月尼克斯与休斯顿签订了6年1亿的大合同,可是合同尚未执行完,休斯顿就因为严重的膝伤无法继续比赛并于美国时间2005年10月18日正式宣布退役。按照合同规定,纽约在2007年之前还要付给休斯顿4000万美元的合同,于是当年联盟就出台条款:一支球队可以裁掉队内的任何一名球员,该球员的工资将不会占用球队的工资帽,这是一个“特赦条款”,,又被谑称为休斯顿条款。只不过纽约并未裁掉休斯顿,后期休斯顿还因为这个条款为他带来的不良影响要求法官还他一个公道。

这些以球员命名的条款都是在一个特殊的环境下产生的,但条款的本质都是相当好的,要么保护球队利益、要么保护球员利益,从这些微小的细节也可以看出NBA为什么会如此成功,因为他们将每一个特殊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都做到及时规避和调整,这是改革的一部分,更是前进的动力。


爽哥看球不任性


回答问题前,解释一个理解中的误区—NBA劳资协议中,从来没有以球员名字命名的条款,只是某些条款是因某位球员而引发,大家习惯性将新出台条款以某位球员名字进行命名。

例如:劳资协议中的指定球员条款(新秀),是因为罗斯在新秀时期表现异常出色,在11年获得MVP、入选最佳阵容一阵。恰逢11年新一轮劳资谈判,为鼓励新秀球员,新增加了指定球员条款(新秀),条款内容又几乎完全符合罗斯已完成标准(条款内容在16年新劳资协议中发生变化),所以我们才称“指定球员条款(新秀)”为“罗斯条款”。



常见的以球员命名的条款有:

—拉里伯德条款(鸟权)

当球员为母队效力3个赛季后,就会拥有鸟权。球队可以使用鸟权特例,无视工资帽限制,与该鸟权球员签约,并且可以拿到最高的薪水增长比例。



—阿里纳斯条款

当二轮或者落选新秀球员只签了1-2年年合同,合同到期后,母队只拥有其非鸟权或者早鸟权。当其他球队提供邀请报价时,母队没有薪金空间,也无法使用非鸟和早鸟特例进行匹配时,可以使用中产特例进行匹配。



—阿兰休斯顿条款(特赦条款)

2005年劳资协议中添加了特赦条款,规定各球队在05-06赛季可以特赦球队一位球员,该球员薪水不再计算在球队薪水总额内。到2011年劳资协议中,特赦条款规定各球队可以在11-16年期间拥有一次特赦球员的机会,该球员合同必须是在11年之前签约。

2016年劳资协议中去除了特赦条款。


忠勇世家


在NBA名垂千古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打出名堂,也比如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让联盟出台一项条款,并让外界习惯以自己的名字来命名这项条款。伯德条款、罗斯条款、阿里纳斯条款和阿兰.休斯敦条款楼上的答主已经回答过了,我再补充两条:

加里.佩顿条款:


在2005年凯尔特人和老鹰的一场大交易中,凯尔特人将“手套”佩顿送到了老鹰,随后,佩顿同老鹰完成解约,并迅速再次同凯尔特人完成签约。这一行为激怒了联盟,让联盟感觉交易如同儿戏,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出现,联盟出台了规定:被交易后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员,禁止立即与被交易前所在的球队重新签约,而是必须等待30天之后才能与旧日的东家签约。30天的期限是赛季进行中的数目;如果是休赛期,那么签约的期限缩短为20天。后来,这一规定再度被修改,球员在当赛季不能再同老东家签约。

隆多条款:


2012/13赛季,隆多因为受伤只打了38场比赛便赛季报销,但赛季末的助攻榜上,他以场均11.1个助攻获得了助攻王。这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因为他出场次数太少,被认为含金量不足。因此,联盟修改了球员参与数据评比的规则:球员必须参加70%以上的场次(82场比赛的一个赛季的70%为58场比赛,缩水赛季的按比例计算),才会被列入统计名单。如果球员出场次数不足70%(58场比赛),那么也必须将整体数据除以70%(58场比赛)再参与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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