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岳阳一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警 情 通 报

2018年9月10日上午9时45分,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君山交警大队内有人欲持刀行凶。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时,该男子已被君山交警控制,并缴获杀猪刀2把、菜刀1把。

经审查,该男子刘某生(50岁,岳阳县人)系岳阳县新开镇某车队队长。9月6日,其车队的货车司机姚某因超载被君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司机姚某拒绝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其驾驶的货车被君山交警大队依法扣押。

9月10日上午8时许,姚某到君山交警大队处理车辆违章问题,对交警处理结果不服,遂电话通知车队队长刘某生到君山交警大队协助处理。9时许,刘某生在要求交警从轻处理并放车未果后,从其驾驶的汽车上拿出两把杀猪刀,双手各持一把刀在交警大队办公楼前坪挥舞,大骂、威胁交警放车,并扬言不放车就要搞死几个交警,整个过程持续约三分钟,后被交警大队民警制服。刘某生在被制服过程中,极力反抗,导致4名交警不同程度受伤。

目前,刘某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君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情通报」岳阳一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警情通报」岳阳一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警情通报」岳阳一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警情通报」岳阳一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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