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上訪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但要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訴求
不能觸碰法律底線
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9月10日,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葉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
本案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葉某涉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敲詐勒索罪,向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家住威寧自治縣雪山鎮的陳某某一家一名不滿三歲男孩失蹤,陳某某懷疑其子失蹤系被告人葉某丈夫夏某某拐賣,兩家因此產生矛盾,多有摩擦。後陳某某失蹤之子遺體被發現,經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偵查後,屍體由陳某某領回安埋。
2003年,被告人葉某兒子因傷病醫治無效死亡,被告人葉某認為其子死亡與陳某某一家有關。此後,被告人葉某開始多次到各級政府上訪,提出無理訴求。
在各級政府接訪對其無理訴求多次解釋、教育後,被告人葉某仍拒不息訪。2015年12月30日、2017年2月9日、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葉某分別到威寧自治縣信訪局、雪山鎮政府、雪山鎮派出所
辦公區域內纏訪、鬧訪,造成各機關單位工作無法正常開展。2015年12月30日,威寧自治縣公安局以葉某擾亂單位秩序對其處以行政處罰被告人葉某仍拒不改正,多次進京上訪,並向威寧自治縣政府和公安局索要鉅額不合理“賠償”。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纏訪、鬧訪的行為,多次擾亂了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造成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葉某以纏訪、鬧訪相要挾,向威寧縣政府和公安局索要財物4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派出所民警、政府工作人員、葉某親屬等共計3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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