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勒死傳銷監工涉故意殺人,再次考驗「正當防衛」到底對不對

據媒體報道,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雲南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從網上議論看,與公訴機關的認識和判斷截然不同,對於這起案件,大家幾乎一致認為,張某“行兇殺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在人們看來,傳銷本來就是違法的行為,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0天,為了逃避非法侵害,不得已採取了對抗的措施,以至於出了人命,怎麼能讓一個受害者負責呢?難道被人非法拘禁,受到違法傷害,就只能任人宰割了嗎?


小夥勒死傳銷監工涉故意殺人,再次考驗“正當防衛”到底對不對


問題是,在現有的刑法框架下,正當防衛被嚴格限定,包括了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限度條件等,即便是網開一面的特殊防衛權,也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進行”,否則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現實中,司法審判機關對正當防衛法律制度的理解,也往往是過於嚴謹。

從表面看,張某受到的是傳銷組織的非法拘禁,屬於人身自由被限制,這種非法侵害與強姦、故意傷害、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為有所區別,並不符合特殊防衛權的規定,故而在限度條件上,有更為嚴格的要求。從這個角度來看,在與他人的爭議對抗中將他人勒死,似乎有故意殺人之嫌。只是因為有自首的法定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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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如果按照之前對於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實踐,該案要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難度還是比較高。新聞中也交代,“本案爭議較大,將擇日宣判”。不過在崑山反殺案之後,輿論越來越呼籲,對於正當防衛的理解,更應從立法精神來把握。

所謂正當防衛,本是法律賦予公民自我救濟的權利,也被理解為一種自然權利。誠然,對於正當防衛的行使,必須防止被濫用,但司法過於自縛手腳,只看結果不論是非,的確也容易將普通公民的自我救濟置於一種動輒得咎的尷尬境地。這種尷尬的現狀,不利於弘揚公民自救、對抗犯罪的社會風氣。

在之前的崑山反殺案中,在警方的通報結果中,最終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被稱之為天理人情法律相統一的事例,並不意味著正當防衛制度的正式“鬆綁”。畢竟,這僅是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而關鍵事實即最後追砍兩刀砍空,也決定了案件的定性。如果最後兩刀砍中了,造成了致命傷,崑山反殺案還會不會視為正當防衛,在嚴格的限定條件下,恐怕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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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再看這起案件,張某自始至終處於非法侵害之中,被非法拘禁20天,人身自由的長期限制,帶來了生理到心理的雙重緊張。而對方的暴力行為,也就是卡脖子的侵害行為,也讓張某足以感受人身嚴重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之視為特殊防衛的場合,採取任何反擊手段,似乎都帶有一定的正當性。這也是很多人呼籲可以視作正當防衛的原因。

當然,此案還在審理之中,是否確認為正當防衛,還需要法院參考借鑑崑山反殺案等有益做法,將個案“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彌合民意與立法的現實溝壑,根據更多證據認定事實,作出彰顯公平正義的判決。從長遠看,還應在公眾輿論的聚焦下,進一步放大個案的社會價值,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儘快形成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健全正當防衛制度,實現公民自救和社會安全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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