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債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債權轉讓,是否發生效力?

六度信用


六度君最近了解到一個關於債權轉讓問題的案子,債權轉讓真實有效,受讓人向法院起訴,令債務人還款,卻被法院駁回,那麼到底是為什麼會被法院駁回?

案件詳情

李某自2002年開始,與胡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兩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一直沒有實質性的證據,李某感覺不妥,要求胡某出具欠條或借款證明。

胡某理解李某做法,並於2004年的2月25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據,承認其欠李某的款項共計22.4萬餘元的事實,但是卻未還款。

由於種種原因,李某將與胡某之間的債權轉讓給了劉某,胡某時至今日仍未還款,劉某多次要求胡某償還債務,胡某稱自己並不知道債權轉讓的消息,只對李某有還款義務。

劉某多次討債無果,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償還債務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法院受理,經瞭解雙方詳細情況後,法院駁回劉某的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債權人也就是李某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胡某,未經通知,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也就不存在效力,胡某主張其並不知道債權轉讓的事實,而劉某也沒有已將債權轉讓通知給胡某的證據證明,因此李某與劉某之間的債權轉讓對胡某不發生效力。劉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與胡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關係,要求胡某償還債務,屬於原告主體錯誤。

這個債權轉讓的案子給債權人一提醒,那就是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讓,請務必通知債務人,讓債務人知道轉讓債權的事實(只需通知,不需債務人同意),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那麼通知債務人有哪幾種方式呢?

1、口頭形式通知

可以打電話或者當面通知,這種形式簡單方便,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如果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

2、書面形式通知

這是最保險的通知方式,證據易保留,是大多數債權人選擇的通知方式。

3、公告形式通知

公告形式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認定債務人已收到債權轉讓的通知,六度君認為,為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債權人對公告通知形式的選用應該從嚴考慮,如果債務人較多,或者債務人住所地不明的,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無法通知的情況下,可採用公告形式通知。

目前在六度信用發佈債權轉讓需要是判決生效的債權,如果還未起訴,可以先發布曝光或者債權轉讓帖子,讓更多人看到,歡迎債權人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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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也就不存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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