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五荒”地(即荒山、荒坡、荒土、荒滩、荒水)上建设小水电站,法院判决称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却称非法占用土地,并予以强制拆除。这出发生在10年前的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闹剧因近期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恢复审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
8月3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罗某魁与冯某敏就太白县五里峡小水电站出售合同纠纷进行二审。此时,距离该小水电站被强制拆除的时间已经长达9年之久。
拆除现场
“土地使用权证”条款歧义
五里峡水电站系农民冯某敏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2年3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50万元,占地85亩,位于太白县桃川镇杜家庄。
2006年3月3日,冯某敏与罗某魁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五里峡水电站全部资产转让给罗某魁。双方同意五里峡水电站现有土地、工程、工程量及配套设施等全部资产折价为950万元。协议中约定:2006年3月8日前,罗某魁向冯某敏支付300万元,以帮助其清理水电站转让前形成的债务债权,该清理工作应于3月27日前完成。
2006年3月27日,冯某敏向罗某魁正式移交五里峡水电站的各种印章、执照、批文以及全部资产,并配合罗某魁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冯某敏在收到全部转让款后,当即向罗某魁交付五里峡水电站的“土地使用权证”。
协议生效后,罗某魁按照约定,给冯某敏支付了300万元转让款。随后,罗某魁又向冯某敏支付转让费180万元。
2006年9月11日,罗某魁与太白县华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签订出让协议,约定五里峡水电站因经营不善同意整体出让给华安公司。同年9月12日,华安公司在太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
然而,华安公司接手该水电站仅仅8个月,就收到了太白县国土资源局的通知。通知的内容为:经我局工作人员查实,五里峡水电站项目至今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现经县政府2007年5月15日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依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务必于2007年5月底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资料向我局提出用地申请,逾期不申请或资料不全的,我局将按非法占地查处。
华安公司找到了罗某魁。罗某魁咨询律师后,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律师告诉我说,五里峡水电站系工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冯某敏卖给我的水电站所占用的85亩土地,应是办理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缴纳了土地出让费和税费,由太白县土地局或其上级机关颁发,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证。”
当他拿着冯某敏移交给他的20亩土地的“五荒”地开发治理许可证找到冯某敏讨要说法时,遭到冯某敏的拒绝。
冯某敏则认为,《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证”是指“五荒”地开发治理许可证。根据太白县人民政府《治理开发“五荒”资源实施办法》的规定,他与杜家庄村委会签订“五荒”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有桃川镇人民政府鉴证,太白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审定于2001年3月19日下发的“五荒”资源使用权证。五里峡水电站项目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然而,在罗某魁及其代理律师看来,如果五里峡水电站的土地权属证明不符合约定,也就是说所占用的85亩土地没有合法手续,就使《协议书》约定转让的水电站工程资产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础,成为非法占有土地的违章建筑。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罗某魁一纸诉状,将冯某敏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与冯某敏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转让五里峡水电站协议无效。
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太白县五里峡水电站属于工业项目,使用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必须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冯某敏建设五里峡水电站所占用土地只有部分取得了“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权证,其余用地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签订集体“五荒”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根据太白县治理开发“五荒”资源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五荒”使用权后,不得对“五荒”资源改作非农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据此,宝鸡中院判决罗某魁与冯某敏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转让五里峡水电站协议无效。
冯某敏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法院。
陕西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魁与冯某敏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转让五里峡水电站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5月26日发布的陕政发〔1995〕38号《关于发展民办水利事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冯某敏建设的水电站,系其个人投资兴办的民办水利工程,已取得太白县计划经济局立项批准和该县水利局许可,虽然该水电站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具有经拍卖程序获得太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五荒”资源使用证书。该证载明的“五荒”地使用者为五里峡水电站,使用的“五荒”土地包括生活区、福利区四至明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五荒”土地上建设小水电站,且该“五荒”地属于桃川镇杜家庄村民集体所有,已经转让给具有建设资格的冯某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强行规定在“五荒”土地上建设小水电站必须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五荒”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该地建设小水电站,无须办理征用手续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故陕西省高院改判罗某魁与冯某敏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转让五里峡水电站协议合法有效。
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生效后不久,太白县国土局以五里峡水电站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水电站,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为由,向华安公司下达了太国土资(处)字〔2008〕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华安公司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华安公司以陕西省高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使用‘五荒’地建设小水电站,无须办理征用审批手续”为由提出异议,拒绝自行拆除。
经过听证后,太白县国土局依法向太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白县法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10月10日向华安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前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华安公司仍然没有自行拆除,2009年10月25日,太白县法院依法对五里峡水电站进行了强制拆除。
眼看着五里峡水电站成了一片废墟瓦砾,罗某魁感到既伤心又迷茫:“法院和国土局,究竟孰对孰错?”
省高院判决被反复“引用”
罗某魁起诉冯某敏的同时,冯某敏也将罗某魁和华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罗某魁给付拖欠的水电站转让款470万元及利息,华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罗某魁反诉要求冯某敏按照约定交付85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宝鸡市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对《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证解释不一,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高级法院的上述生效判决,该土地使用权证应确认为“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权证。由于冯某敏向罗某魁移交的85亩土地,只有20亩土地具有太白县政府颁发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权证,并已移交,剩余65亩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权证应依约交付给罗某魁。
宝鸡市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某魁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向冯某敏支付470万元及利息。冯某敏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向罗某魁交付剩余65亩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权证。二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此过程中,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到太白县公安局。2009年4月19日,太白县公安局受理了冯某敏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同年10月23日,太白县公安局决定对冯某敏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立案侦查。
2011年8月10日,宝鸡市中院以太白县公安局对冯某敏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立案为由裁定对罗某魁与冯某敏合同纠纷案中止审理。
宝鸡市中院的判决书后来载明,中止期间,该院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但公安机关称该案已经两次移送太白县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退回侦查后,不再接收。在涉嫌的刑事案件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通知恢复审理。
宝鸡市中院重审以陕西省高院的上述生效判决确认《协议书》有效为由再次支持了一审时对冯某敏本诉的判决,但是认为冯某敏请求华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同时以罗某魁反诉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
罗某魁又一次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时隔9年,案件在转了一个圈后,又一次回到了陕西省高院。正因为有了这场行政权和司法权争端,陕西省高级法院最终如何处理此案,不仅关系到法律实施的统一,更关系到未来社会民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閱讀更多 民主與法制社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