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藝考公司因擅自使用「中影」商標,被中國電影公司盯上了!

這家藝考公司因擅自使用“中影”商標,被中國電影公司盯上了!

編者按: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知名商標“中影”的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北京中宣藝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賠償中國電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2萬餘元。目前,中宣藝影公司已提起上訴。

原標題:藝考公司擅用“中影”,一審判賠百萬餘元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下稱石景山法院)對一起涉及知名商標“中影”的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北京中宣藝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中宣藝影公司)侵犯了原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影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賠償中國電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2萬餘元。

中國電影公司起訴稱,其從原註冊人中影音像出版發行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影出版發行公司)處受讓了“中影”商標,該商標在經過中影出版發行公司和中國電影公司的長期使用後,已經在相關領域獲得了廣泛的市場影響和較高的品牌價值。然而,中宣藝影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官方網站等處大量使用“中影”及“中影藝考”商標,同時,在其業務領域使用“中影”等進行宣傳。中國電影公司認為,中宣藝影公司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中影”“中影藝考”標識,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中宣藝影公司辯稱,其於2013年3月21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了“中影人”商標,並於2014年8月28日被核准註冊。中宣藝影公司使用的“中影藝考”是其所持有的“中影人”商標與合作機構的圖形商標結合而成,在法律意義上是獨立的標識。與此同時,中宣藝影公司所經營的藝術考試培訓業務與中國電影公司所經營的電影製作業務不構成業務上的衝突,對其經營不構成損害,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石景山法院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由於中影出版發行公司已經將“中影”商標轉讓給中國電影公司,因此,中國電影公司是“中影”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此外,中宣藝影公司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及其網站宣傳中大量突出使用“中影”“中影藝考”字樣的行為,可以證明其已經將上述內容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因此,已經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中影”商標相同商標或使用近似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的情形,侵犯了原告中國電影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針對中宣藝影公司的抗辯主張,石景山法院認為,首先,“中影”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包括“教育”,根據中國電影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其與關聯公司一直在從事與教育培訓有關的經營活動中使用該商標,從而使“中影”商標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儘管中宣藝影公司從事的培訓項目可能與原告中國電影公司有所區別,但都同屬於“教育”類且與影視相關;其次,“中影藝考”中的“藝考”為“藝術類考試”的簡稱,屬於一般性用語,由此可以說明“中影藝考”顯著識別部分在於“中影”兩字,故“中影藝考”標識與“中影”商標構成實質性近似;再次,中宣藝影公司作為教育培訓業務的經營者,理應對中國電影公司所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將相關商標用於教育培訓項目的情況有所瞭解,應該進行合理避讓,即規範使用其享有的“中影人”註冊商標,但是,中宣藝影公司不僅未採取任何合理避讓措施,還一直在“中影”商標核准使用範圍內大量、突出使用“中影藝考”“中影官網”“中影匠心”“圓夢中影”“中影視頻”等含有“中影”的標識或字樣。據此,中宣藝影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賠償數額的認定上,石景山法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方式,並綜合以下因素酌定賠償數額:一是“中影”商標的顯著性較強且經過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的持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是中宣藝影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大量、突出地使用“中影”商標,且在中國電影公司提起訴訟後仍繼續使用“中影”商標,侵權持續時間較長,侵權故意較明顯;三是中宣藝影公司的經營規模較大,收費標準較高,從而推定其侵權獲利較多。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2萬餘元。

目前,中宣藝影公司已提起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