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邸苗苗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殺人兇手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了三斧……

(與崑山紋身男劉海龍相比,王生娃的故意殺人動機更直接,故意殺人手段更殘忍。)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動靜,發現郭三祥被砍傷,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在院裡尋找行兇者,最後在炭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隨即,王鐵柱和王玉成就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與崑山紋身男劉海龍砍人被反殺案相比,如果有什麼區別,也只是一個在公共場合,一個在自家居所;一個是單打獨鬥,一個是親屬相助。但正當防衛的性質並沒有改變。因為兇手並沒有束手就擒,而是窮兇極惡地繼續用木棒和雙響炮進行攻擊。這也使得郭三祥的親屬仍然陷入在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險境之中。)

(況且,王三娃潛入民宅直接行兇的性質比劉海龍還要更惡劣,防衛者懲治行兇者的行為比於海明還要更正當!)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的理由是:王鐵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與“劉海龍砍人反殺案”能被崑山檢警兩方認定為正當防衛相比,內蒙古法院的這個判決,完全可以說是定罪一點也不準確,就更談不上什麼量刑適當了。)

(法院既承認王鐵柱和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屬於正當防衛。又認為他們在防衛的過程中,持械擊打兇手身體造成了其死亡的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是屬於防衛過當而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雖然,王生娃見寡不敵眾也躲在了炭堆,但並沒有放棄繼續侵害的跡象,仍在使用木棒和雙響炮進行攻擊。這使得擒拿兇手的王鐵柱和王玉成的人身安全處在了王生娃的威脅之中。)

(當生命受到了嚴重威脅時,當退縮或剋制就會被對方反撲屠戮時,無論是誰,當置身在這種高度緊張極度憤怒的情形之中時,是很難分辨對方是否已經放棄了或失去了攻擊能力的。這是不能一段一段分割來作認定的。顯然,在面對一個很殘忍、很有攻擊性的兇手時,正當防衛的限度是無法把控的。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苛求行使防衛權利的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的判斷,更不能以行使防衛權利的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應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來進行判斷。)

綜上可知,“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案”與“崑山紋身男砍人反被殺死案”是兩個性質完全一樣的案例,就連被反殺的兩人死亡情形也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受傷後的搶救無效。

也就是說,崑山能對於海明予以正當防衛的認定,那麼,內蒙古法院的防衛過當判決,顯然是值得商榷的。

儘管,內蒙古的這起反殺案發生在崑山之前,但法理,是不分先後的。

也可以說,如果王生娃在行兇之時沒有被王鐵柱和王玉成及時發現,特別是又能勇敢地擒兇懲惡,後果肯定將不堪設想。

實際上,王玉成和王鐵柱的行為,不僅有著同於海明一樣的正當防衛性質,還完全可以稱之為是一次“見義勇為”的壯舉!不僅不該對他倆判刑,還應當對他倆予以褒揚與嘉獎……


偶來三徑


案情經過: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裡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屍體檢驗鑑定結果為:王生娃死於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於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於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麼?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幹什麼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麼?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於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崑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鬥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


這裡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願,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裡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後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動彈”的含義?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鬥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後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麼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裡?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麼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麼,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關注北京郭廣吉律師,瞭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資訊!


郭廣吉律師


中國與美國的不同在於對“私人領地不可侵犯”的認知不同。如果在美國,人家還允許持槍,私闖民宅可以認為圖謀不軌,主人可以直接擊斃。相比之下,中國對私人領地的認同沒那麼強,而且禁槍的前提下也少有一擊斃命的案例。如此,判決時會假設為房主佔理的雙方打鬥而非防衛。相比之下,如果在大街上打架,更多隻看結果,除非像崑山龍哥那樣的大家一看就不是好人,否則很難說正當防衛。既然如此,結果就看當事人陳述和屍檢報告了。如果警方認為在闖入者已被制服之後被打死,大概會按“確定死者挑起爭端在先的鬥毆、傷害”來處理。


用心愛你40


在崑山寶馬案案發之初,很多人也是持防衛過當一說,包括一些律師朋友,為什麼他們會這麼認為,那是因為長期的司法實踐的原因,在過去很少有直接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例!

就像前不久報道的一則案例,小夥被騙入傳銷組織,在想要逃跑時,與看守他的監工發生爭執時,將監工殺死,他被提起公訴的罪名就是涉嫌故意殺人罪。而在筆者看來,這完全就是正當防衛。但是此案的一大弊處就是事發地沒有監控,不像崑山寶馬案一樣可以通過監控來還原事實,對於事實的描述完全就是小夥子的口供。

內蒙古的這個案子也是如此,因為沒有監控,只能通過當事人的描述來認定事實。令人疑惑的是,死者王生娃三更半夜跑到他人家中,用斧頭砍別人腦袋,這是明顯的要人性命的故意殺人行為,而且王生娃在醫院搶救時也承認了自己確實砍人了,最後為什麼只認定為故意傷害,難道是因為傷者沒有性命之虞?

就像筆者上述所講,因為當前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沒有權威可操作的解讀,各地出於種種原因,對於正當防衛是很難支持的。最高法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在近日發佈的《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中,明確提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等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法律界對此還是抱有很大期待的,一旦出臺,將對司法機關適用正當防衛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打虎拍蠅


乍一看,“內蒙入室砍殺反被打致死”案,與“崑山龍哥反殺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殺人者殺人不成,然後卻被對方反殺;都涉及正當防衛爭議問題。然而結果卻是天壤之別,一個以“防衛過當”被重判有期徒刑鋃鐺入獄,一個被認定“正當防衛”,宣佈無罪釋放。

細細推敲,兩個貌似案子,實則有諸多不同細節。



之一,行兇的當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異。

崑山龍哥是個光頭紋身、兇殘野蠻有黑惡背景的社會“老大”;而內蒙入室行兇殺人的則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兩者的法律裁決結果傳導出的“明確信號”、抑或是“社會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之二,行兇者對“正當防衛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響了防衛是否過當的裁定。

內蒙入室行兇者王生娃對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後,已藏匿院中,當郭三祥妻子喬某與親戚王玉成、王鐵柱發現兇手時,眾寡懸殊的力量對比,已決定兇手對他們三人生命安全構不成太大危協,可是此時王玉成和王鐵柱仍不依不饒,用木棍等自衛武器將王成娃打成重傷致死,顯然已是防衛過當,受到相應制裁懲處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崑山反殺案中的自當防衛者——“騎車男”(於海明),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之三,崑山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內蒙的王生娃則是中途有停止。

請注意一個細節,王生娃潛入與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將其砍傷後,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暫停。

反觀崑山反殺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一切調查和視頻證明,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之四,兩案產生的影響,所受輿情關注程度差別極大。

與崑山一案引發的沸沸揚揚、洶湧民意相比,內蒙一案几乎悄無聲息、無人關注,毫不誇張地講簡直就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在某種程度上,難免對案件最終裁定產生微妙影響。


霍小姐的八卦爐


因為沒有視頻,大眾也不知道真實事情的經過,不過從現在網上爆出的信息,幾乎所有人都認為,這是正當防衛。因為砍人者比龍哥還嚴重,他是有目地的行兇殺人。

在大半夜的情況,面對這樣突發的行兇殺人事件,還要讓防衛者考慮什麼是適當,這普通的做不到,內蒙古的法官應該可以做到。當然事後諸葛亮的事,大家都能做到。

出來組織行兇是被砍者的親人,如果是鄰居呢,如果是路人呢。我們還常常提倡見義勇為,然而見義勇為是非常高的危險係數,因為一旦見義勇為同行兇者搏鬥,就容易造成傷亡,一不小心對方沒命了,自己不但不是見義勇為,反而成了故意傷害罪。所以見義勇為這個事,少聽些。

被砍者全家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正當防衛,在如今社會中,最正確的正當防衛就是“跑”,內蒙古則更好了,要騎馬跑。跑的越快,正當防衛的認定越高。


青埂峰下的鬼話


如果一個人在夜半三更拿著殺人的兇器,翻牆盜洞地跑到別人家裡去砍人,把人砍傷後被傷者家人發現,然後又跑到院子裡藏著而不著急逃跑?又拿著雙響炮槍企圖對人行兇?最終被兩人打死。內蒙高院判這兩個人防衛過當,各判十年和七年。那麼咱就這件殺人與被殺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不帶急眼的啊!

大家都知道崑山殺人與被殺事件,那位白衣俠士被判無罪,因為他是在被人拿刀砍殺的情況被迫自衛的。那麼咱中國民間也有這種說法,夜半翻牆入室非奸即盜,那麼一個人夜半拿刀非法進入他人室內砍人,本身就存在著一個殺人行兇的意圖,雖然他殺人未遂,但是把人砍成重傷了!如果不是驚動傷者家人?那麼這個被砍者肯定會被行兇者砍死!如果這屋裡有老人和孩子,以及沒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話?那麼一場血案肯定會發生。但是這個入室行兇者被人發現了,從而導致殺人未遂,於是他跑到院子裡某個地方躲藏起來了,這個行為的本身就存在嚴重的問題?按常理說殺人未遂者會因為事情敗露而會選擇逃跑,但是他非但不跑而躲藏?那麼他的行為就導致一個主觀傾向,今夜他不殺人誓不罷休!再說了他跑到院子躲藏後被人發現了,這時候他手裡還握著能殺傷人的雙響炮,那麼現在院子裡是二對一把他打死了,倘若是一對一的情況下,誰死還真不一定了?話又說回來了,假如是這個行兇者把房屋主人殺了呢?他自然是死罪難逃,但是,房子主人的死卻很無辜!誰想在那種生死存亡危險情況下,伸出脖子任人砍啊!誰還會拿出法律書籍一條一條地去找,去衡量正當防衛的尺度啊!是不是應該讓那行兇者先把兩個人當中一個人打死了,打成重傷了?然後再拼命反抗,於是防衛過當的罪責能夠抵當一下,從而判刑能輕一些!為什麼?這年頭好人總是以犧牲為代價,正義陷入尷尬的被質疑的境地?我突然間有一個想法?假如這件殺人與反殺案件,如果是崑山法院來判的話?不知是一個什麼結果?


北國有清雪


這個案件與前些日的崑山龍哥案有某些相似之處,同樣是行兇者將對方砍傷後,遭到反擊。不同之處在於,本案件中的反擊者不是被砍者本人,因為他當時喪失了反抗的能力。

事發內蒙古:

1、2017年2月2日凌晨4時,王生娃潛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對正在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2、同屋親戚王玉成聽到動靜、發現郭三祥被砍,便呼喊郭的妻子喬某和女婿王鐵柱。三人檢查過傷者傷勢後,便在院中找兇手(還有一種說法是“去院裡保護現場,等待民警到來”)

3、在碳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兇手王生娃用木棍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玉成和王鐵柱用木棍等反擊,致王成娃多處受傷。

4、當日兩個傷者郭三祥和王生娃被送往醫院,2月4日,王生娃醫治無效死亡。傷者郭三祥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5、法院一審認為: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屬於防衛過當、故意傷害,分別判處王玉成有期徒刑十年;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七年。

並判處王玉成、王鐵柱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醫療費共計64461.66元。

這個案件的幾個關鍵點:

1、首先,死者王生娃的行為涉嫌蓄意殺人,如果不是被傷者郭三祥的家人發現,可能死的就是郭三祥。

2、王生娃在行兇被發現後,逃跑到院子裡,但並沒有逃走,而是藏了起來。不能排除他有繼續行兇的可能,而且,他的雙響炮是哪裡來的,應該是事先準備好的襲擊他人的武器。之後,也證明這個武器確實派上了用場。

3、第二次院子裡的打鬥是王生娃先挑起的,所以,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行為,也是避免自己受到傷害的一種正當防衛。

4、內蒙古高院認為:王玉成和王鐵柱將王生娃打倒在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所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判決。

其實,這個案件的關鍵,仍然是關於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間的博弈。這兩宗罪的判別,連專業律師都給不出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長期以來這類案件的判定總受到爭議。而爭議的焦點就在於“防衛的必要限度”如何來衡量,在實際案件中,這個度是很難把握的。

就拿本題目案例來說,雙方在打鬥中都想先制服對方,以保證自身安全。即使在王生娃被打倒地後,誰也無法判別他是否仍然具有攻擊性,只有他本人清楚。如果按照防衛過當的要求,王玉成和王鐵柱要等到王生娃起從地上爬起來後,雙方再繼續展開打鬥。但是,在當時的情形下,王玉成和王鐵柱心理也是恐懼的,正常人在這個時候很難做到理性的去判別對方的狀態,只會感覺對方隨時可能對自己造成威脅。這與崑山案中電動哥所處的境況類似。

所以,個人覺得,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行為,應該也屬於正當防衛,不能因為行兇者死亡就覺得實施正當防衛的一方有罪。

另外,王玉成和王鐵柱也不應該承擔對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相反,死者家屬應該承擔對郭三祥造成重傷二級的民事賠償責任,他才是真正的受害方。

正當防衛的目的就是為了反抗、制止侵害,從而達到震懾其他罪犯、遏制犯罪的目的。

以上只是個人的淺薄觀點,不知大家是否認同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一句話:任何時候,夜間入侵實施暴力侵害犯罪者,死!

睡個覺也要冒著生命危險——這不應該是非戰爭狀態下人類社會可以容許的。夜間入侵就應該被視為戰爭行為,可以以一切手段予以反擊。


媒體報道的案件事實較為簡單,死者王生娃因舊年積怨,凌晨潛入郭三祥家,對正在熟睡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了三斧。

很顯然,王生娃的行為屬於入室故意殺人——從作案手段看,殺人動機昭然,因此應該被認定為入室故意殺人。

王生娃的作案行為被發現後,逃出室外藏匿在煤堆處。被郭三祥親戚王玉成和女婿王鐵柱找到後,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包括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的三人,遭到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重傷。最終,在2天后死於失血性休克。

法院以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判處二人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理由是,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

如果按照目前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解釋,以及之前的類似判例,內蒙法院的判決似乎尚在合理範圍內。只是,判罰有些偏重。

崑山於海明正當防衛案的標杆意義

但是,最近發生在崑山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未進入訴訟程序,直接被檢方和警方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涉及刑事犯罪,成為了正當防衛案件判定的新標杆。

最高法也明確表示,將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鼓勵正當防衛者的合法權益。

這意味著將會出臺有關正當防衛的新的司法解釋,以割除目前認定標準中的弊端。

按照目前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解釋,和之前的類似判例,於海明顯屬防衛過當,故意傷害。

有人說,內蒙古的案件與崑山案不同,法院判定防衛過當並無不妥。

在答主看來,如果說兩個案件存在不同,影響最終的判定。

那麼,內蒙古案更應該被判定為正當防衛。

因為,崑山中的龍哥雖然持管制刀具做出傷害於海明的行為。但是,從過程和後果看,顯然是嚇唬人的成分遠遠大於故意傷害的成分。

而內蒙古案件,王生娃是凌晨入室--故意殺人。被發現後,繼續持械向防衛者攻擊。

崑山案中,檢方認定正當防衛的理由是不要求遭遇攻擊情緒失控的

於海明可以明判龍哥的傷情狀況。

同樣的,內蒙案,被害者郭三祥頭被砍三斧,傷情嚴重,僥倖沒有被砍死;郭三祥的親屬,作為防衛者,在搜尋兇徒過程中又遭遇持械攻擊,內蒙法院卻要求王鐵柱、王玉成必須保持非人的理智和冷靜,必須溫柔地將持械兇徒制服?

腦子進水了吧!

更為關鍵的是,兇徒是在凌晨入室故意殺人,並且已經犯罪行為已經實施,無論郭三祥是不是已經被“成功”殺死,王生娃的行為都屬於故意殺人。

因此,內蒙古案中,王鐵柱、王玉成的防衛行為,比崑山於海明的行為,要正當100倍。

夜間入侵實施暴力侵害犯罪者,死!

法律的意義,重要的不只在於懲處,更在於警示和威懾,以預防犯罪。

夜間入侵實施暴力侵害犯罪者,死!

這應該是法律引導人們行為的一條最基本的準則,不能被踐踏!


掙脫枷鎖的囚徒


看過案情介紹,死者晚上私闖民宅跑到別人家,在人睡覺毫不知情下,砍人腦袋三斧子,主觀意識就是蓄意預謀,故意殺人!只是被同屋的人發現後殺人未遂!

然後跑院子裡躲起來並沒有逃走,還有乘機作案的意圖?當同屋親戚發現報警後,兩個人在院子裡並沒發現罪犯,是罪犯主動攻擊,還用雙響炮襲擊兩人,這次第二次傷害他人屬窮兇惡極!這二人一起還擊將罪犯打死,個人認為屬正當防衛!面對歹徒你死我活的情況下,如果不防衛就有可能生命受到威脅,罪犯死純屬意外事故。故意殺人的被反殺死有餘辜!

和龍哥案不同的一點是,當事人和龍哥是一對一正當防衛。這個案子是另外兩人幫忙打死罪犯的。既便有防衛過當,可以從輕處罰。

是否防衛過當,怎麼判,這個得由法院根據事實依據裁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