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尹某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被上诉人尹某因交通肇事导致左侧股骨干骨骨折,右侧腓骨小头骨折,卧床在家无法行动,大兴安岭中院法官将法庭“搬到”了他的家中。
2017年4月27日,尹某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黑洛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尹某雇用的司机王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行驶至黑洛公路276公里加800米急弯处时,由于尹某在驾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并且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王某死亡。呼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尹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17年9月15日,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呼玛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执行于尹某住处。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历某、王某某不服,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大兴安岭中院办案人员了解到尹某因车祸受伤尚未恢复,行动不便,无法离开住所,决定到尹某家中开庭审理。7月20日,合议庭成员及司法辅助人员冒雨来到尹某家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感受到了司法人文关怀,积极配合庭审,不仅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这种庭审方式,体现了大兴安岭中院积极倡导的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方便当事人诉讼、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的司法理念,用实际行动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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