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日前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李岳东解读《实施方案》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据悉,《实施方案》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五项内容。提出从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
《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明确了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形,充分体现了严惩重罚生态环境损害者的责任。同时,健全赔偿义务人与权利人制度。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连带责任情况作了相关规定。细化了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实施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运用了“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有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赔偿和修复执行节奏。同时,《实施方案》规定,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或修复救济。《实施方案》提出要健全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组建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同时,规定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全过程监督,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强化保障措施。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能力建设、公众参与等内容也作了相应规定。
李岳东表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方案
和我省《实施方案》
下一步将重点做好
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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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快制定配套办法。加快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各阶层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的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是加强改革指导和督促检查。会同相关省直部门,督促市(州)及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剖析,积极指导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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